中西方文明的对比(64)--第十五章之美国宪政经验

合一和平 最后编辑于 2024-12-25 1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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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宪政经验。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宪法是最高纲领,无人可以超越。

1787年,55位反叛者(后称国父)聚集费城,争吵了117天,于是有了美国宪法。1789年,美国第一次总统选举,390万人中,只有不到20%的人有选举权。没有选举权的人包括女人(50%),2/5的黑人(10%),不纳税的穷人和反对过革命的人(20%)。这不是君主立宪,也不是民主立宪,而是华盛顿革命集团的党主立宪。

    华盛顿和他的战友们没有与被赶到英伦三岛的保守派共同制宪,也没有与国内自由派托马斯-潘恩和亨利-帕特里克前者是《常识》的作者,后者提出美国革命著名口号不自由,毋宁死分享政权。但是,他们在解决内部分歧时是充分民主的。认识到派系斗争是政治的题中之义,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中没有用他在独立战争中获取的巨大威望和权力压制反对派,而是端坐在他的木椅上,像一坐雕像。与此同时,他的朋友麦迪逊忠实地记录了制宪会议的全过程,留下了一部众人合写的历史巨著——《制宪会议记录》。

权力制衡不是美国国父的发明,他们的杰出贡献在于把权力制衡的原则(普世价值)和美国现实(美国特色)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国家机器。 

1、行政权制宪会议代表要决定的第一个问题是总统的人数和权力。最初的共识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必须集体领导,不能选一个人当总统。沿着这条思路,代表们参考罗马共和国双执政官的经验,提出设立两个或四个总统。最极端的方案甚至提出选举13个总统,分别代表13个独立的州。面对众说纷纭的局面,睿智而富有政治经验的富兰克林一锤定音,以雄辩而简洁的常识说服了大家。他说:行政的最高美德是效率。为了实现效率,必须一人负责。一辆车不能同时有两个司机,如果怕司机违章驾驶,可设警察在一旁监督。

2、立法权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议会的权限。为决定议会人数和选举方式,代表们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几度拔剑威胁决斗。在参考比较罗马贵族院、英国上下议院和反复衡量大州、小州权益之后,代表们终于在富兰克林的另一句名言上达成共识:立法的最高美德是贤明。为了达到贤明,必须集思广益,不怕人多,不怕旷日持久的争执扯皮。 

3、司法权相对容易的是司法权的界定。没有太多的分歧,代表们再一次采纳了富兰克林的意见:司法的最高美德是公正。为了保持公正,司法必须独立。考虑到法官也是人,会受到金钱和权势的诱惑,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优惠待遇和终身制。

美国宪法没有照搬英国大宪章,由此而来的政治制度也与英国迥异。没有人完全同意这部宪法,但它又是国父们各自所能争到的最好结果。就个人来说,富兰克林喜欢君主立宪汉密尔顿主张帝制更多的人则倾向于地方自制。制宪会议成功的关键不是谋略,而是妥协。通过妥协,习惯在荒野中开垦的美国人在似乎没有路的地方找到了一条路。政治的最高艺术是妥协,政治学的最高境界是实现人性和制度的统一。在制宪会议中,我们看到这两者的完美统一。

通过宪政,华盛顿革命集团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自我分裂成联邦党和反联邦党,后又演变为民主党和共和党,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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