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弱民。
中国的帝王鼓吹“国富民强”,但是从来就没有善待过商人。
明朝(1368年―1644年)政府率先控制和约束商人阶层,商人和实业家的地方行会都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政府垄断了供朝廷和政府行政机构消费的许多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完全控制了全体人民所必需的基本的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如盐和铁等。这些限制剥夺了中国商人创建自由企业的机会,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了官员寻租的空间,助长了官员的腐化和堕落。
朝廷限制性的内向政策的另一实例是竭力反对海外经营。1603年,中国人在马尼拉遭到大屠杀,中国的官员仅谴责在海外的中国人。1729年中国清政府(1644----1911年)还颁布了一条法令,禁止未归来的那些海外的中国人回国。中国人将全世界的海洋留给了西方的冒险事业。
中国人虽曾航海数千英里,但完全是出于非经济方面的原因。他们对贸易毫无兴趣,只是猎奇以取悦皇帝。中国人没有公平交易的契约精神,朝贡制度也不获利,而是为了彰显“天朝”的慷慨,这与欧洲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因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产生了一种强大的推动力----一种牟利的欲望和机会,因此好斗而有侵略性,也敢于冒险和创新。
在中国历史上,社会等级是按“士农工商”的顺序排列的,最富有的商人是最没有社会地位的,中国人的仇富心理根深蒂固,所以大量富豪一有机会便将财产藏匿到国外,怕“富不过三代”的情况续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