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某多次随意抛掷物品”“鉴于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从轻判处黄某某拘役,并处罚金”这怕是送了礼,走了后门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多次实施的需要从重处罚,并且不能缓刑。此人如果只是一次实施,那么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还说得过去,可既然是多次实施,那就应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屁用?他是多次实施啊!这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顶格判一年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