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癌症老人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网上评论两极分化,多数网友认为航空公司此举无错,“出了事谁承担?”、“免责声明管什么用”;也有人认为,在老人家属出具医院证明和配备随护人员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顾家属跪地哀求的举动过于“冷漠无情”。
据了解,我国大多数航空公司对老弱病群体有明确的乘机限制,超过60或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医院开具健康证明,怀孕女性妊娠期不得超过一定周数。这个现象的本质其实是双方一纸文书的效力缺失,老人的免责承诺书无法让航空公司避免如若意外发生带来的责任和损失,而航空公司的“区别对待”显然也让家属无法接受。《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老人方的免责承诺书还是航空公司方自定的条规,在法律上都可被视为无效文件。
和火车改道救人的难题一样,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说,它面临着保障大多数乘客服务还是一个人的两难选择,老人如果在飞行过程中出现状况,飞机是改道备降还是不降?不降会被说成罔顾性命,降落则会耽误机上其他乘客的行程;对于家属来说,癌症患者就不能享受其他公民该有的权利吗?当然,航空公司没有事先电话告知家属无法登机以致在现场才事态爆发,老人的护工也并不足以应对突发状况让航空公司信服,更多的是一个安慰作用——都实在是欠缺考虑的行为。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是指以各种航空飞行器为运输工具为乘客和货物提供民用航空服务的企业。这意味着航空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针对的是社会大众,那就不应该将同属于社会大家庭中的特殊群体排除在外。从长远来看,我认为航空公司应该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因为,在当今医学技术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现实条件下,重症癌症患者依然是社会的一个隐痛,若只是简单粗暴地将他们排除在外,像今天这样家属与航空公司的纠缠只会屡见不鲜,并未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成了无数导火索的开端。
诚然,条条框框架构起了社会的美好秩序,让世界有条不紊地运转着,但人才是社会的主体,我们需要让制度更好地为人们服务,而不是使之成为拒人万里之下的“空中高阁”。规则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人文关怀不仅是一种感召力,同样可以是一种创造力。
难题之所以在,是因为没有人想着去解决,回避或者一刀切的后果前车之鉴累累。千年之前,谁会想到人能在天上飞?作为提供飞行服务的航空公司更应该明白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