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拆除商家招牌称易起火却无法点燃,公权要谦卑,执法要审慎
无所求
6月18日,中工网消息。湖南邵阳,有网友发文称黄桥城管拆掉沿街商户的招牌,理由是这种材料容易起火,视频却显示,城管队员和一名女子试图用打火机点燃招牌,却没有烧着。
这就尴了尬了。城管拆掉沿街商户招牌的理由,是认为这些招牌材料属于易燃物质。但是当场用打火机点燃,又烧不起来。
既然点火烧不起来,就不是易燃材料。既然不是易燃材料,那么拆除这些招牌的理由就不成立。既然理由不成立,那就不该拆除。
不知道城管在实施拆除操作之前,与沿街商户有没有沟通签订协议。拆除招牌的损失,是商户自己承担,还是城管部门承担。
如果拆除损失由商户承担,那么商户现在有理由反悔。招牌本不易燃,商户本没有错。城管部门应当赔偿商户群众的无辜损失。
即使协议明确,拆除招牌的损失由城管承担。本来没有错。城管为人民,防火为人民。城管承担就是人民承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十分正常。
如今事实证明,招牌本来就是耐火的,拆除招牌是无谓的损失。让人民承担这个不该发生的损失,就是浪费。记得有一句名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把有价值的东西,直接毁灭了,不是直接犯罪,也是间接犯罪了。至少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错误,总得有人担责。如果错误无人担责,错误就会重复一万次。
是谁认定这些商户的招牌是易燃物的?是谁不经过调查研究、不通过实践检验就下这个主观结论的?是谁决策拍板要拆除这些招牌的?
城管是城市管理者,早已也是事实上的执法者,有着强大的公权力。近期以来,有关城管执法不受待见的新闻,屡见媒体网络。撕春联的,砸西瓜的,敲碎玩具的,殴打摊主的,不一而足。这些行为,所表现的粗暴,与公权该具备的谦卑想去甚远。
公权力为什么要谦卑,道理不言而喻。因为公权力,是接受人民的委托,用来为人民服务的。
既然公权力要谦卑,那么执法要审慎就是题中之义。如果黄桥城管在动手之前,拍板决策者与商户沟通一下,先做一下点燃试验,就难以发生“拆除易起火的招牌却无法点燃”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