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错惩罚爬行?惩罚教育的方式老师和学生都该有可预见性
无所求
5月12日,北晚在线消息。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江苏徐州贾汪区某中学一名老师体罚学生,让学生在操场上跪地爬行。5月12日,贾汪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暂未接到关于此事的反映,将介入调查此事。
如果作为体育活动,跪地爬行可能会有益健康。如果作为教育惩罚,跪地爬行可能会有损尊严。惩罚跪地爬行,在形态上,与惩罚下跪相差无几。在古代或旧社会,罚跪教育十分正常。笔者及其弟妹,小时候都被父亲罚跪过。但是社会是向前进步发展的。在当今,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人格尊严,是影响到儿童心理健康和人生成长发展的。所以笔者觉得,惩罚学生跪地爬行,不可取。
但是学生犯错,必须有所惩罚。没有惩罚,就没有教育。笔者曾愧为10年教师,也是养育过孩子的父亲,深深体会到,成功、恰当、有效、快乐的教育,非常非常不容易。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有助于受教育者认真对待、努力记忆自己的过失和错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有助于培养孩子抵抗不良倾向之引诱的能力。
然而,老师也是人,也容易受到人性本能和情绪的驾驭,惩罚学生时难以冷静思考面面俱到。所以,老师惩罚学生时采取什么方式方法,不能随意任性,不能跟着感觉走。也就是说,老师应有权利惩罚犯错误的学生,但是没有权利采取任意的方式方法进行惩罚。怎么办?教育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资深老师、教育专家、心理学家、青少年问题专家,探讨出一整套教育惩戒方式方法,编撰成文,或取名为“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
这个“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老师要人手一本,学生要有知情权,家长要了解。学生犯了什么类型的错误,属于什么性质,到了何种程度,发生了何种后果,相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中要能找到,并容易让老师、学生、家长、监管部门达成共识,没有太大异议。这样的情况下,老师惩罚学生有尺度,不乱来;学生接受惩罚有预知,必须服;家长难以持有异议,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大家心服口服。跪地爬行的惩罚方式,就难出现。除非“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中有认可。
网络可搜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文本。这是202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并且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我觉得这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过分粗糙了点,实际操作中不够用。不妨看两个重点,第七条是学生的不良行为条款,第八、九、十、十一条是老师的惩罚方式条款。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份《规则》试行两年来,教育工作者有什么体会,有什么想法,遇到什么问题,教育监管部门需要收集意见,梳理归纳,修订完善规则。
譬如,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否需要增加或细化。更加重要的是,这些处罚方式是否有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需要补充进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知来自实践,良策来自实践,一线老师最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