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观察】存在银行里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责任还在储户?
1、
你把钱存在银行,定期三年,到时间去取,银行告诉你,你的钱其实是给当时办理存款的员工转到他自己卡上,给你存折是假的。
是不是一个晴天霹雳,那肯定要据理力争,我存在银行,怎么知道你们员工给的是假存折,银行你有责任,要赔。
银行微微一笑,说,这三年来,你没经常查询存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自行担责。
这,你是不是不可接受?还有这个歪理,行,银行,我起诉你,天下有总有说理的地方。
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说银行是有道理的,你们自由去协商。
2、
读者,看到这里,你不是脑筋转不过弯,这事太奇葩了吧,以后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
让我们先看几个案例吧。
说,在南京,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老李,对,二十年前是小李,存了130万在邮政,当时可是大数目,于是,行长上门服务,每年连利息转存,二十年后,已经累计到243万左右,这不,准备办事,要钱,拿着存折去一看,钱,在十九年前就给行长挪用掉了,每年,给的全是假存折。
老李欲哭无泪,只能报案,公安把行长抓了起来,他倒也干脆,说用掉了,现在没钱还,要蹲监狱,老李说你蹲监狱是一码事,我的钱呢。
起诉到法院,银行认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储户与行长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昨天,据说调解时,银行说,顶多赔一半,120万元。
再说一个案例,
2023年1月10日,“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当事人的儿子王先生告诉记者,其母丁女士起诉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一案有了新进展:他们等到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针对丁女士对自身财产是否尽到安全保管的注意义务,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争议,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不不当。
3、
常州某银行,也有此案例,两位老人存了5300万,被理财经理划到自己私人卡上,挥霍一空,老人也索赔无门。
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例,让我们不禁对银行系统的内部监管问题,银行的信任出现危机,联想到今年河南村镇银行,美国硅谷银行的倒闭,在金融安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有了问题,会是人人自危。
而一个社会的稳定,最直接的来源于财产权的稳定,当储户存款,遭遇到不良员工,又面对种种强盗逻辑,正义得不到伸张,财产得不到保护,这样让公众多了一份不安。
另外,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一部分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