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 法律意识淡薄下的“受害方”与“加害者”

辞柯 最后编辑于 2022-11-18 21: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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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薄下的“受害方”与“加害者”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工作人员提出罚款2万元,最终老人向工作人员转账3000余元,且签署了“自愿协议”但事后老太的家人报警,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老人已交的罚款,这场闹剧才得以和平收场。笔者认为事件中双方淡薄的法律意识让彼此都成为了“受害方”和“加害者”。

首先是老人对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模糊不清。她多次“漏扫”超市商品,可能存在占小便宜的心理,没有意识到多次逃单或者故意“漏扫”就可认定为盗窃,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老人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了超市的合法财产,成为了“加害者”;也正是因为她对法律条款的无知,导致她在被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支付巨额“罚款”时,不敢拒绝还签了所谓的“自愿协议”,此时老人就成了“受害方”,她的错误行为没有得到正确纠正,反而其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因为商品未付款就被取走,超市本应是无辜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报警或者合理协商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其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竟对老人“罚款”2万元。超市并非执法者,无权对老人的行为处以罚款,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为,退一步说2万元也超出了协商的合理赔偿范围。超市摇身一变就成了“加害者”,仅看此结果自然就会被推上风口浪尖,被公众指责。

而最后,就此次事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意识欠缺的情况下,道德水平也值得深思。法律有些时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老人不知盗窃的认定,却也没有以道德约束自身的行为;而超市在面对老人“漏扫”,没有发出警告提醒,也没有了解协商,就强硬要求2万元的“罚款”,也少了一些“德”。我们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培养德行,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去侵害他人利益,才能尽可能避免成为“受害方”或者“加害者”中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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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维权要依法,否则原告成被告。
    2022-11-22 15:43:5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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