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既有住宅加梯矛盾完全是有章可循
近有网友“溧阳小蒋” 发帖《给市长 常州大力推进加装电梯,各区进展为何相差那么大?》、“近园尬聊”发帖《我有建议给市长:老旧城区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指出,2022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入一个新阶段,既有住宅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住户深深感受到各级政府切实办好此事的决心。
然而“近园尬聊”又认为,目前既有住宅电梯安装方式运作过程有弊端,其中之一:政府补贴被用于低层(1,2楼)住户的赔偿,损害了众筹加装住户的共同利益。
老旧城区既有住宅安装电梯,虽然是好事,但好事多磨也是常见现象,毕竟同一单元各楼层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低层业主心态不一。不过,反对加装电梯并诉至法院的,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好像都是败诉案。其中本地一例能够成为2021年度常州市中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也就说明了问题。
比如近日报道,“2月21日上午,今年全市首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集中开工仪式在天宁区奥韵家园举行。当天,全市11个小区、17部电梯同时开工建设,预计到5月1日,首批惠及的200多户居民将用上电梯。”然而话音刚落,列入同时开工建设的17部电梯之一的某小区业主就开始阻挠施工了。虽然事先程序都走过了,政府也批准同意了,但当施工队一到现场就反悔,或是开来汽车或是坐在挖掘机前,派出所来了也无效。
其实,政府对于此类矛盾的解决是有相应的对策在先,笔者辑录部分供参考:
一是矛盾如何调处?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矛盾调处机制。即“明确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加装电梯社区协商和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会给部分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音、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实施办法》明确“有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对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协商机制,并组织不少于两次协商,形成协商记录。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设阻加装电梯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至于如何判定“不利影响”?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规定很清楚:
“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建筑设计不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对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2、《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表述: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0.9 第二款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因此,《细则》中明确了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再将日照的规范要求作为加梯技术审查的前置条件。
由此看来,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完全是有章可循,并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支持,关键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如何做好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