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保障女性就业权利需要兼顾企业减负
近日,广东一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企业如何面对女职工面临产假、哺乳期等现实问题,引起热议。
近年来国内外宏观环境变化,中国企业生存并不容易,中国95%是中小型企业,吸纳中国80%左右的就业人口,然而这些中小型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远远低于美国和日本。这意味着,这些大量的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在人才选用上企业必定会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员工,这就必然会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的加剧。
而我们也应该理性来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盈利组织,为了生存获利,在考虑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往往选择放弃女职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确是无可厚非的。另一方面,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规定并非缺位,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相应的惩罚措施疲软,目前仅停留在责令整改层面,无法有效约束企业;再说就像上面的数据,相对于平均寿命仅2.5年的中小型企业,即使处于强势地位的执法部门,届时可能也是无可奈何。
而且目前,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了不平衡的趋势,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养老问题严峻。另一方面,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上升。而鼓励生育政策又可能将成本转移到企业头上,容易造成企业与女性职工两败俱伤,女性就业成本依旧存在。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生育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生育成本应该由全社会承担,不应该由女性和企业过多地承担生育成本。
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育儿制度,加大直接的财政投入、补贴以及减免税收。一方面在出生、迁移、就业、保障等多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通过补贴或税收减免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为企业减负,消除企业雇佣女性职工顾虑。只有这样,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