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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2020年12月21日-12月24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0-12-21 14: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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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郑州一9岁女孩因无法偿还父亲欠下债务,导致法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成为“老赖”。此事引发关注后,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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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纸是信息纸,也是观点纸。为强化新闻评论,发挥党报主阵地作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文笔塔·博客》版已改版为《文笔塔·观点》,“博客周话题”栏目已改为“常言道”。“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12月21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泉水涓涓、青鸟与蜗牛、殷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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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评论

  • 双输之局:案件与司法报道的底线

    作为法律界的“小学生”,甫一看见该项报道,便觉有些吊诡。这宗涉及刑事、合同纠纷、遗产继承的多元法律关系案件,被某些媒体报道为“9岁孤女成老赖,法院道歉!”这等意味不明、似有舆论引导性质的标题。事实究竟何为?让人不禁探索。
    查阅判决书之后,厘清了一部分事实,理解了法律适用的关系。在此需要澄清的是,女孩并非“老赖”,因为法院并非下达的“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而是“限制高消费令”。通常意义上说的“老赖”,指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其实这是一桩极为轻易便可证伪的用语“乌龙”。《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对应的是《限高规定》的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从这两句并不晦涩的法律规则中可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高”的区别。作为媒体人,应当能明白其中区别。但为何在早期,连篇累牍使用“老赖”二字来刺激读者的眼球呢?是否有通过舆论之势来“绑架”司法之嫌?只能感慨,司法报道,着实是任重道远。
    当剥离开被不实描述包裹的外衣,本案中那个9岁却被监护人推上被告席,推上被执行人位置的女孩,那个颇为“善意”买房却被宣告合同无效,如今房钱两无着落的买房者,才是真正需要公众的目光关注的对象。我却未曾看到报道对他们,尤其是买房者,施加一点空间,引导公众的目光。此文当然并非为法院“辩驳”,判决容易执行难,法院如何在不愿交出房屋的女孩监护人和维持女孩成长必需之间必然做过一番思辨,否则,直接判决拍卖房屋,归还买房者55万,剩余部分为遗产由女孩继承,此案便算了结。法院有错,错在下了一道“不痛不痒”的决定,既不能实质解决债务问题,也没有对不执行判决的女孩及其监护人起到“压迫”作用,颇有些“敷衍”之嫌。
    如此看来,这桩案件,媒体、法院都是“输家”。作为能够引导公众价值判断与取向的职业,都需坚守工作底线,至少需放些钻研精神,或是在字词用语的研判、报道心态的端正上,或是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否则,便是如此消耗公信力的双输局面。
    2020-12-25 08:28:4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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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犯错 不能止于道歉

    法院是执法机关,以公正威严的形象而被人们敬畏。法院在人们心目中有至高无上的公信力。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最后都上法院,由法院裁决。

    近日,河南郑州一9岁女孩因无法偿还父亲欠的债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一个年仅9岁又失去父母的孤儿,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存都十分艰难,法院竟判要其偿还父亲欠下的债务,还不了就对她发限止消费令人,成为“老赖”。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为什么把9岁女孩列入失信人名单呢,难道是法院不懂9岁孩子属于未成年人、还是不清楚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此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后,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法院“重审”,撤回判决,公开认错,并向当事人和广大网友道歉。我们试想,如果不是网络信息那么快将事情及时公开、如果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也许法院不会立即纠错、也不会出来公开认错与道歉。

    法院责任重于山,法院一纸的判决书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法院有法不依,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潜在的影响,并非一句道歉话就能消除的。法院知错能放下架子、不顾面子公开认错,固然也是明智的做法。笔者认为,法院犯错非小事,不能仅止于道歉。法院应以此事为契机,内部来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深究发生此事的深层次原因,对当事人严肃追究责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必要时将相关信息公布于众,挽回不良影响,重塑公信力。人民法院要不负人民的重托,不忘初心,始终牢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使命,这才是最重要的。
    2020-12-24 15:41:2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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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信是立世之本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其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未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因无力偿还,11月25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此事一经披露便引发广泛关注,最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目前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以上便是事情原委和经过,看完事情经过我其实挺同情购房者的,巨款购房没想到惹出这么一桩事情来,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站在公正的立场来看,只有两个解决方案,要么房子为买主办理过户手续,两清;要么想办法筹集资金退还给买主。孩子虽然未成年,也很可怜,但自己父亲做的糊涂事欠下的债倒算是背在身上了。
    现实社会中就有这么一部分人拿了别人的钱不还,或者是拖欠别人薪酬供自己和家人潇洒。已经曝光的娱乐圈就有这么几位明星吧?父母虽然欠了债,但子女在娱乐圈中依旧生活奢靡,根本就无所顾忌,对于这些行为就应该强制他们还款,限制他们的消费;还有部分人钻法律空子,把财产转移到别处,这些都能令自己和家人生活不受影响。所以,限制高消费令就应该制约其和家人才能形成震慑力。
    当然上升到法律的地步,必然是死性不改的这些人了。作为普通人,内心树立起一杆诚信的标尺,也不需要去动用法律手段了。记得有个故事是这样的:某位老人因为欠了债,他没有逃避,而是用打工的形式慢慢去偿还,待他还完欠债也已过去多年,但老人最后说,这样活得踏实。简短的一个故事,朴素的行为,却令人心生敬意。
    本议题中争议的焦点在该不该对未成年人发出消费限制令,这和保护未成年人法案相冲突吧,既然如此,等成年后再作定义吧。毕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德是每个公民应知晓和尽力去做到的事。
    2020-12-24 14:02:2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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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该有的“儿戏”,莫再有
    涂俊明
    九岁女孩顶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案例出现了!看似简简单单的债务案情,于情于理而论,不合情,不在理;于规于法,不合规,不合法。
    法院方面根据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条列,撤销自身所作的错误之策,当属明智之举;院方同时比对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解除对小女孩的限制消费令,回归于合情合理的常态中,实属“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是执法者自我,清醒理智地结束了一场不该有的“儿戏”。
    事已过往,没必要纠缠于具体人物、地点、事由的过程细节里。然而,如何避免此类“儿戏”不再?当引以为戒的是,立案处置当慎之又慎,慎之再慎,消除那些本不该有的低级错误!法院,颁布法令,执行处置,完全就是法律行为运作所在。严谨、谨慎不是摆设漂亮的“浮窗”,而是尺度严苛的规整“门槛”。法院把关守隘,核审案情,定置量刑,必须“严丝合缝”,来不得半点儿马虎与懈怠。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不让九岁小女孩们“蒙冤”,受累受惊,也才能够保障“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真正绽放美丽之花。诚然,类似河南郑州这样不该有的“儿戏”,也就不会再有重演!
    2020-12-24 10:53:1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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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威严的限制消费令成为一纸笑话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时代,法院对欠下债务、或者欠债不还的“老赖”发出限制消费令,目的是震慑“老赖”,促使其尽快执行法院判决,归还欠债,维护法律权威。但法院对一个年龄仅仅9岁的女孩发出限制消费令,在引发关注后,法院发布致歉声明,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如果从法院部门听取社会呼声,及时纠正错误的角度出发,似乎应该对法院这种有错就纠、不怕丢面子、及时改进的做法点赞,说明他们的工作作风值得肯定,而事实上他们也这样做了。但如果从提升工作质量、减少错误的高要求来看,法院威严的限制消费令成为一纸笑话,其整个流程中的常识错误让人匪夷所思,至于工作作风的踏实性更是让人怀疑。
    姑且不论案件中父亲欠下债务是不是需要9岁的女孩偿还,仅仅就办案者是不是知道当事的女孩只有9岁,是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监护,是不是具有消费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如果明明知道9岁女孩的年龄,还故意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这种明知有错还错上加错的结果,只会是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损害法律的尊严,有损法院的形象。具体的办案者、执行人、相关的领导肯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根据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应该是诚恳道歉后应有的程序。毕竟在人民心目中至高无上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院,还有这样缺少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在从事法律工作,还没有进行责任追究,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办案的公正性,以及依法办案的水平与能力了。
    当然,人无完人,工作中发生错误也是难免的。但所犯的错误不要犯得偏离常识,更不要偏离基本的底线,尤其是在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以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下,对9 岁女孩发出限制消费令这个笑话实在让人笑不起来。
    2020-12-23 17:10:5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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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周以此网页上的话题为准
    2020-12-22 20:45:0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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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法不依 难咎其责

    近日,河南郑州9岁女孩因无法偿还父亲欠下的债务,导致法院对其发出限止消费令,成为“老赖”。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后,法院撤回判决,并发布致歉声明,公开承认此判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笔者认为,法院有法不依,难咎其责。

    对于许多9岁的孩子,大多数还是依偎在父母的怀抱耍娇,享受着父慈母爱温暖的家庭生活。然而河南这个年仅9岁的女孩,失去了母亲,没有了父亲,显得十分孤苦伶仃,要生活、要上学,但没有经济来源,凡有一点同情心的人,都担心她今后的路如何走。就在这情况下,法院竟要她偿还父亲的欠债,因无力偿还,把她列入失信人名单。对于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从认知方面来讲,也许就根本不懂得什么是债务,也不懂得法院判决书有什么作用,什么是失信与不失信;从经济条件来讲,9岁女孩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偿还能力,也未必知晓其债务的真实情况,更无主观逃避债务意识。法院将“老赖”的标签往她身上贴,岂不荒唐可笑!

    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神圣而威严,办事执法严明、公正。法院是执法机关,是最懂法的,然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岁女孩是一个不具备独立行为的未成年人,法院把她列入“黑名单”是明知故犯,知法而犯法。对9岁女孩不公正的判决,其信息在网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重审”,撤回原判决,发表公告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向当事人和网友们诚恳道歉。法院的错误以个别人工作失误来搪塞,未必有说服力,人们难免不怀疑其中有什么猫腻。

    我国已进入法制社会,全民都应懂法守法,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更应严格依法办事,人民法院为人民,使社会更加安宁和谐。
    2020-12-22 20:09: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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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纸和网站发布两个不同话题,怎回亊?
    2020-12-22 19:56:36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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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的及时性值得关注。
    2020-12-22 10:03:4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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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纸发出的话题与这里的话题不同,围绕哪一条说啊?
    2020-12-22 08:55:2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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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搞笑?法院对法律怎么会不熟悉,真是损坏形象啊。。。
    2020-12-21 20:08: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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