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梦小康再出发 建设美丽新常州”
规范广场舞还需依法治理
据报道,日前家住武进区湖塘玉兰广场小区的陈先生反映,他们家楼下的马路中央,每天晚上都聚集了不少中老年人,霸占机动车道跳广场舞,不但噪音扰民,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广场舞风靡全国,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接连不断,虽然发生伤人恶性事件不多,但广场舞噪音扰民已然成为很难调和的矛盾。对跳舞者而言,健身活动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不扰民的义务。尽管广场属于公用资源,市民有权在广场上跳舞,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是有规定约束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可实际上,相关法规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这多少与法不责众的执法现实有关吧。
就像上述玉兰广场,尽管物业对此劝导、报警不少于20次,还告知大妈们附近就有长沟河公园,可以去散步活动等,但都被“无情”拒绝了。以至于物业经理表示十分无奈,“这个占道的广场舞,对我们来说也是个老大难问题,城管、派出所都来过很多次,都没有解决。”
法治社会,讲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落实依法治国的当前,对于广场舞之类公共场所之群体行为,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比如早在五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对噪声限制措施就很明确: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而在本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的第十六条,就明确“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这一需要重点治理的内容。且今年7月,相关部门已经有了根据已经实施的地方立法《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治理市民养犬取得成效的先例。
如此说来,本市相关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通过法定程序来规范本市跳广场舞的场地与时段,给广场舞立规矩,杜绝不文明行为,也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且看相关部门如何依法而行,期盼效力建设美丽新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