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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小康再出发 建设美丽新常州” 规范广场舞还需依法治理

也有人说 最后编辑于 2020-10-21 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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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小康再出发 建设美丽新常州”

                 规范广场舞还需依法治理

 

据报道,日前家住武进区湖塘玉兰广场小区的陈先生反映,他们家楼下的马路中央,每天晚上都聚集了不少中老年人,霸占机动车道跳广场舞,不但噪音扰民,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广场舞风靡全国,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接连不断,虽然发生伤人恶性事件不多,但广场舞噪音扰民已然成为很难调和的矛盾。对跳舞者而言,健身活动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不扰民的义务。尽管广场属于公用资源,市民有权在广场上跳舞,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是有规定约束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可实际上,相关法规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这多少与法不责众的执法现实有关吧。

就像上述玉兰广场,尽管物业对此劝导、报警不少于20次,还告知大妈们附近就有长沟河公园,可以去散步活动等,但都被“无情”拒绝了。以至于物业经理表示十分无奈,“这个占道的广场舞,对我们来说也是个老大难问题,城管、派出所都来过很多次,都没有解决。”

法治社会,讲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落实依法治国的当前,对广场舞之类公共场所之群体行为,更需要相应的法律约束比如早在五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对噪声限制措施就很明确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而在本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的第十六条明确“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这一需要重点治理的内容今年7月,相关部门已经根据已经实施的地方立法《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治理市民养犬取得成效的先例。

如此说来本市相关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通过法定程序来规范本市跳广场舞的场地与时段,给广场舞立规矩,杜绝不文明行为也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且看相关部门如何依法而行,期盼效力建设美丽新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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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评论

  • 我赞同泉水涓涓先生的观点。
    2020-10-20 14:07:06 0回复
    0
  • 跳广场舞也有小头头的,先要做好头头的工作,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别看老太太,也有“楞头青”的。
    2020-10-20 09:11:5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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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自我的大妈太多了。
    2020-10-20 08:56:57 0回复
    0
  • 基层治理需要重视。
    2020-10-20 08:43:2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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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妈们好嗨呀
    2020-10-20 08:30:48 0回复
    0
  • 常州红梅公园内,以前有几处噪音十分重,现在可能好些了。
    2020-10-20 08:29:29 0回复
    0
  • 打定了注意 骑车不敢撞他们
    2020-10-20 08:22:5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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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场舞的音乐确实太大了,有时候就希望他们可以戴上耳机跳舞。
    2020-10-20 08:06:4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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