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七十九】严了
无所求
【新闻】龙城博客2020.9.9
有常州网友爆料称,某日早高峰时间段,事发和平路,某电动车主眼见前方交警严查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骑行人,立马加足马力准备冲过卡口。交警见势一把拉住高速通过身边的电动车主,只听一声巨响,车主倒地,电动车外壳也摔碎了。
【想法】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从执法角度看,交警企图拉住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骑行人,属于执法行为,没有错。
至于导致车主倒地,电动车外壳摔碎,车主可能受伤,这不是预料中的必然事件。
如果说,行驶中的电动车被拉拽,可能导致车倒人伤,执法者应当预料到这个可能性,
那么也是因为骑行人不停车接受执法处理,企图逃避执法受罚,所以有错在先。
然而,我们更需要全面考量,就维护交通秩序而言,
交管部门监管电动车骑行人的行为,重点应当在哪里?
我认为,监管重点,应在电动车骑行人是否遵守交通秩序,而不是戴没有戴头盔。
理由是:电动车骑行人和乘坐者是否戴头盔,仅仅关系到骑行人和乘坐者自身的安全,
不影响别人的安全。换言之,不戴头盔,不会对不确定社会大众带来危害。
成年人,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身安全,首先必须自己对自己负责。
负责交通管理的人,尽到告知义务即可。不必介入私权过深。
但是,电动车骑行人违反交通秩序,如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车速过快、乱换车道,
都是会给别人生命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这是公权必须尽责的重点,是交通管理的重点。
当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既然规定了,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须戴头盔,
交通管理员应当依法执法,不过对此执法不必太严,不必强拉硬拽未戴头盔的未停车者。
而对电动车骑行人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车速过快、乱换车道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
要坚决制止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强制其停车接受处罚,即使造成后果,也该由违法者负责。
结论,我认为交警拉住未戴头盔的电动车主,导致车破人伤,属于执法过严了,不必如此。
如果是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车速过快、乱换车道等行为,这样坚决执法,就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