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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再次敲响管好宠物警钟

泉水涓涓 最后编辑于 2020-08-21 13: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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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再次敲响管好宠物警钟

 

 

 

    2020年8月17日17时21分,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狗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最近,常州接连发生两起狗狗撞人事故,导致一人骨折,一人重伤身亡。两起事故,都是狗狗跟随主人出门遛弯,主人没有牵狗绳,狗狗撒欢乱跑后撞上骑车者,导致事故。
    狗狗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屡屡发生,为什么?

    一、 要有法可依。
    要把狗狗管起来,谁来管,怎样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管理政策,规范养狗行为,文明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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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早有《规定》,金坛、溧阳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出了管理狗狗的通知。可是武进却没有动静,成了法外之地。

    二、 要依法行政。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广东省江门市的高某就因为遛狗不牵绳致欧某摔伤为9级伤残,人民法院以高某未尽到看管义务,依法判决其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三、要从严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对恶犬伤人案,仅以民事纠纷轻描淡写处理,主要是对此类案件刑事法律的认识存在缺陷。事实上,30多年前,我国就有对恶犬主人实行刑事追究的规定。比如: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呼和浩特市曾发生恶犬咬死男童事件,狗主人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但该判罚太轻,所以恶狗咬死人事件频发。
    随着广大群众认识到烈性犬对社会的危害,强烈要求对恶犬咬死他人的极端事件或致他人严重损伤的案件,不但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而且有必要对那些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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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 优秀作品!
    2020-09-03 17:17:1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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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狗一定要讲文明,城市才能和谐。
    2020-08-29 10:11:18 0回复
    0
  • 养狗,不妨碍别人为好。
    2020-08-21 14:46:1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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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狗当讲文明,遛狗必须牵绳。
    2020-08-21 13:55:1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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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

1941年7月1日生,2001年9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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