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六十八】此案判决有一定的威慑力
无所求
【新闻】7月31日中国新闻网
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
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想法】
感觉作为单项受贿罪的经济案件,这份判决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或更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经济犯罪原来是有死刑的。最广为人知的,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建过功绩的刘青山和张子善,
前者贪污1.84亿元(旧币),后者贪污1.94亿元(旧币),于1952年被判处死刑。
改革开放以来,纯受贿罪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记得有三起,
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
他们的案值分别为4109万元、1000万元、544万元。
后来的经济犯罪,尽管案值达到数千万、数亿,远远超过刘青山、张子善、成克杰、王怀忠、胡长清,但没判死刑;
2008年以后,纯经济犯罪案件,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都没有。
经济犯罪,似乎不再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人们认为这是与国际接轨的结果。
因此,曾有网友戏谑胡长清死得真够“冤”的。
但赵正永案,法院意见十分明确,“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只有受贿罪一项,当然案值非常可观,7个亿。
赵正永要不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就是死刑并立即执行了。
可以想见,案值极大、造成恶果严重的经济犯罪恢复死刑,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的。
贪官的胃口也实在是越来越大了,为了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胆子太大了;没有死刑,就没有威慑力。
看来很多事情谈到与国际接轨,应当是系统性、整体性、全面地有序推进,
要方方面面考虑可行性和可能的负面后果;
若在某个方面单兵独进贸然接轨,整体效果上难免出现跛子现象,把事情搞得更糟,而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