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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岗、再考证”是“阶段性措施”不是常规性程序

殷禹士 最后编辑于 2020-07-02 08: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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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岗、再考证”是“阶段性措施”不是常规性程序

殷禹士

  【话题】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随后,我国多地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条件,允许“先上岗、再考证”。对此措施,您觉得合理吗?

  教师“先上岗、再考证”不合法。职业资格、行业准入是依法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保留的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教师资格”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为依据的准入类,且列在第1条。百年树人的教育,国家有多重视可见一斑。何谓准入类职业资格?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得到准入的资格!

  作为“阶段性措施”却是合情的。疫情突袭,不可抗力。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推迟了2020年包括教师资格在内的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导致包括以教师为求职取向的高校毕业生不能及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按常规必将影响就业。但这不是相关高校毕业生自身责任,就不该让他们承担后果。在此特殊背景下,国家暂以“2020年12月31日前”为时间段采取“阶段性措施”,允许包括教师在内的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既对个人职业生涯负责,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也对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给力。

  用好“阶段性措施”才是合理的。应聘教师“先上岗”者须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这是刚性条件。“上岗后”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在岗时”若签订聘用合同,应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阶段性措施”仅适用2020届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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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不错。特殊时期特殊举措。
    2020-07-02 10:01:38 0回复
    0
  • 阶段,合情;常规,不合法
    2020-07-02 08:57:0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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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生事物,先试后定。
    2020-07-02 08:27:2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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