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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两会】常州“两会”务必强化环保立法力度,补齐短板,为公益诉讼挺起腰板!

何伯良 最后编辑于 2020-05-09 1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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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两会】


常州“两会”务必强化环保立法力度,


补齐短板,为公益诉讼挺起腰板!



最高法提审“常州毒地案” 让公益诉讼挺直腰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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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审“常州毒地案”让公益诉讼挺直腰杆

视点

最高法启动再审,针对本案的法律难点,给出明确的态度,释放明确的信号,无疑将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给环境公益诉讼树立一个参照模板。

5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发会获悉,该组织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此前,一审判决原告“中国绿发会”及“自然之友”败诉,后二审虽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但原告仍以事实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发生的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毒地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判决,驳回环保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两原告负担189万余元的诉讼费,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二审虽然终结了“天价诉讼费”,改判3家污染企业道歉,但继续驳回环保公益组织关于消除污染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诉讼请求,让环保组织赢了面子,输了里子。

这样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不仅让环保组织很受伤,也不符合公众的期待。明明污染者已经认定,污染责任也已确定,可污染企业却无须拿钱治污,为之前的污染买单。

这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是当地政府收储土地的污染治理,是不是应该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污染企业是不是可以“形式上担责,实质上免责”,这个问题必须厘清,否则将给污染治理和环境公益诉讼释放混乱的信号。

如今,最高法院提审“常州毒地案”,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担当,对于舆论、业界的关切也是一种回应。更重要的是最高法启动再审,可能将成为此案的重大拐点。这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或许将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给环境公益诉讼树立一个参照模板。

眼下一个现状是,很多环保组织对于推动环境公益都有一腔热情,但他们的努力,却往往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败下阵来。此前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屡屡遭遇鉴定贵、取证难、审判难等难题。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各种有形无形的障碍,让环保组织举步维艰。

鉴于此,此次最高法院提审“常州毒地案”,令人振奋,其示范价值不言而喻。当然,要想真正让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挺直腰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还须进一步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的缺乏,错案追究的缺位,以及诉讼规则不够完善细化等诸多痛点,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干扰,把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降下来。

□井泉(媒体人)

最高法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 原判被指适用法律错误

5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常州毒地案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二审判决下达近一年半后,又有新进展。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下发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此案。

该案代理律师曾祥斌表示,此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主要基于9个方面,除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外,还存在基础事实未查清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微信截图_20200506104446_副本.png▲3月19日,最高法下发民事裁定,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189万天价诉讼费

此前上游新闻刊发的《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此前因“天价诉讼费”备受关注》报道显示,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前后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 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

经调查,污染源来自学校北侧的一片工地。此前该地块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等3家化工厂的原址。3家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严重污染了26万平方米土地及周边环境,企业未做修复即相继搬迁。此后,常州市政府在雇佣专业机构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过程中,导致污染物扩散。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8460元。

2017年1月25日,此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天价诉讼费”随之成了此案又一焦点。

微信图片_20200506104546.jpg▲2018年12月19日,常州“毒地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受访者供图

二审污染企业被判公开道歉

因不服一审判决,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上诉。2018年12月19日,此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同年12月27日,此案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就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共同向自然之友支付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驳回自然之友、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此判解析提到,此案是工业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本案证据看,三家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法决定提审

二审宣判后,因认为事实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国绿发会代理律师、环源律师事务所曾祥斌律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3月19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法认为中国绿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5月6日,曾祥斌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结合二审判决书来看,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结论明显违背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二审中还存在作为土地受让人的第三人缺席的程序错误、法律责任不明确、未考虑到地下水污染情况以及事实调查不清、对环境危害性认识不足等相关问题。


netease 本文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时婷婷责任编辑:王牧青_NB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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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谢谢蒋老关注支持!顺致夏日幸福安康!
    2020-05-09 21:49:55 0回复
    1
  • 谢谢泉老关注支持!顺致夏日幸福安康!
    2020-05-09 21:49:0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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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法院咋啦?
    2020-05-09 08:05:1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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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生于常州,现退休,信仰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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