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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多次从高空抛物 虽未造成伤亡仍构成犯罪

泉水涓涓 最后编辑于 2023-12-28 08: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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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后多次从高空抛物  虽未造成伤亡仍构成犯罪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黄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吵架,随后离家外出饮酒。次日上午,黄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不在,心中不满,于是开始在家中砸摔物品。他先将家里的木质座椅、沙发凳、空易拉罐以及其他杂物扔到门外的走廊,然后分5次从27楼走廊的窗户向楼下抛掷上述物品,砸坏了停车棚顶。

    保安查看监控发现相关物品是从27楼丢下的,遂报警。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黄某某表示后怕:“车棚平时会有人去停车和充电,人行道也是经常有人在走的,还好我丢下去的东西没有砸到人,现在真的很后悔。”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小区物业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某多次随意抛掷物品,抛掷高度和抛掷物足以产生致人伤亡的冲击力,且抛掷物坠落区域随时可能有人经过,虽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但对他人人身产生了具体、紧迫危险,达到了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于10月19日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10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从轻判处黄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请各位住在楼上的朋友注意:高空抛物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杜绝高空抛物,共建文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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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某多次随意抛掷物品”
    “鉴于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从轻判处黄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这怕是送了礼,走了后门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多次实施的需要从重处罚,并且不能缓刑。此人如果只是一次实施,那么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还说得过去,可既然是多次实施,那就应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屁用?他是多次实施啊!这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顶格判一年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2024-01-03 20:06:19 0回复
    0
  • 判得好。
    2023-12-28 10:28:1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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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

1941年7月1日生,2001年9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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