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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占座或非“琐事”,“肢体冲突”“互殴”描述易让肇事者逃责

无所求 最后编辑于 2023-09-18 14: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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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占座或非“琐事”,“肢体冲突”“互殴”描述易让肇事者逃责


无所求


  9月17日,中国新闻网消息。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查,2023年9月14日16时33分许,G2610次列车在石家庄站开车后,旅客聂某某(女)与旅客田某某(女)、张某某(男)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手抓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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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通报中的事件描述“旅客聂某某(女)与旅客田某某(女)、张某某(男)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看,聂某某不够大度,颇有斤斤计较之嫌。人生在世,“琐事”多多,能过得去就要让它过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精力、乐趣消耗在鸡毛蒜皮的“琐事”上,更不能因为“琐事”而不惜与他人发生口角,甚至为此引发肢体冲突。不管怎么说,聂某某俨然是主动挑起事端的肇事者。


  但此前多家媒体对此事披露的信息,情节有所不同。是聂某某发现座位被田某某占有了;便要求换回了自己的座位;坐在聂某某座位后面的田某某,用聂某某座位背后的置物板,多次敲打聂某某的座位;聂某某要求田某某别再敲打了;田某某便辱骂聂某某,然后动手殴打聂某某;聂某某还手;张某某和田某某围殴聂某某。


  从这个情节看,虽然聂某某一对二,与田某某、张某某“肢体冲突”了,但是先动手的是谁?田某某、张某某说是聂某某先动手的,聂某某说田某某、张某某先动手的。旁边的旅客拍摄了视频,同时证明了是张某某先动手的。


  谁先动手打人的?这个细节有必要调查明白,不宜模糊在“肢体冲突”的描述中。先动手打人,是比还手更加关键的细节。先打人的明显是侵害他人安全权、健康权,后动手的可以考虑为自我防卫。对于警方来说,如果只有一方动手打人,被打者始终不动手,固然可以明确定性为一方侵害他人。但先被打的人还手自卫了,也不能简单定性为“肢体冲突”或“互殴”。因为“肢体冲突”或“互殴”,双方责任是同等的。而“先动手打人”与“后动手自卫”,双方责任是不一样的。


  从坊间舆情来看,希望确定“先动手打人”的主要责任、厘清“谁先动手打人”的细节,更符合大众的诉求和期待。用“肢体冲突”或“互殴”模糊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使得人们普遍担心,自己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不能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从而受到更多、更深的侵害,进而降低了自身的安全感。


  另外,“琐事”的提法也比较模糊。“琐事”即琐碎的事情,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情,很普遍,无关紧要。那么乘坐高铁“对号入座”是不是“琐事”呢?可以算“琐事”,却也未必是“琐事”。无座票持有者,占有了有座票旅客的座位,如果及时让出来,就是“琐事”;如果不肯让出来,就不是“琐事”了,而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同样,不肯“对号入座”的持票人占有他人座位时,如果被占座位的持票人表示无所谓或愿意让座,那就是“琐事”;如果持票人表示不愿意让座,占座者及时把座位让出来,依然是“琐事”;如果占座者不肯把座位还出来,或者还出来后进行骚扰让人不安宁,就不是“琐事”了,而是侵权行为。本案就是这种情况,田某某、张某某占有聂某某的座位;聂某某要回座位后,田某某不断骚扰。此时,此事明显非“琐事”。


  纵观高铁上的纠纷,都是少数乘客侵害他人权利而引起。占座的,抢座的,喧闹的,发噪音的,无一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纠纷,就要杜绝这类侵权行为。要严肃依法惩罚的,是这些少数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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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聂某某俨然是主动挑起事端的肇事者,必须从严处罚。
    2023-09-18 08:36:1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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