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被狗撕碎左脸缝500多针 饲养烈性犬和遛狗不拴绳成社会公害
近日,温州市发生了一起令人惊骇的事件,一中年女子的脸部被狗咬伤,共缝了500多针。
该名患者为女性,49岁,江西上饶人,当天中午12时许,她在鹿城仰义一住处洗衣服时,隔壁房东刚好把一只阿拉斯加犬放出来吃东西,没想到,狗直接冲出来咬住患者不放,导致患者脸部被严重咬伤。她的左脸从下眼睑到颧骨,再到鼻子及上嘴唇,被全部撕开,颧骨整个露在外面,鼻子下端软骨处几乎被咬掉,唇部被咬得连牙龈都露了出来,并逐渐呈现失血性休克状态。经过近5个小时手术,为患者缝了500多针,患者被送到EICU进行监护治疗。目前,公安已介入调查。
笔者认为,狗没拴绳,对这次事件,狗主人应负完全责任。狗主人除了要负责受伤女子的全部医药费,还要待女子伤势稳定后,再做赔偿等处理。尽管如此,对女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狗主人有没有对自家的狗尽到监管的义务,只要他的狗咬伤了他人,他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牵狗女孩,都应当对受害女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狗主人或牵狗女孩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狗有攻击性或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狗咬伤他人造成重大伤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如果他们没有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他们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如何,在这起悲剧中,我们都应该同情和关心受害女子,并希望她能够早日康复。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和倡导一个更加文明和安全的宠物饲养环境。作为宠物主人,不仅要爱护自己的宠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宠物负责,为社会的和谐负责。
从目前情况看,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栓绳更是大有人在,流浪狗成倍增长,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下大力整治这一乱象,持之以恒抓下去,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