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桥解决村民过河困难被判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感觉让人别扭?
无所求
过去,出钱建桥造福乡里街坊的贤达乡绅,都能受到广泛的尊敬,并用桥名来铭记之。不少古城老村,至今还保留着桥名。譬如,我们常州的琢初桥、白家桥。
但是如今,吉林省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在洮儿河上私搭浮桥,解决邻人出行过洮儿河的难题,却被判了寻衅滋事罪。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要走3个多小时。
当然,古代被后人铭记感恩的桥,多是免费通行的。而黄德义一家人搭建的浮桥,是收费的。小车5元,大车10元,行人怎么收,新闻没有讲。成本超过13万元的浮桥,4年中已收费52950元。
由此黄德义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黄德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多次申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
7月8日,极目新闻消息。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对黄德义的申诉已立案审查。此前的7月5日,《农民日报》发文《私自建桥被判刑,一判了之不应该》追问道,私建的浮桥被拆,群众出行难题仍在,相关部门“只执法、不办事”?
此案判罚是否恰当,网上争议持续发酵。私自建桥,当然不妥。洮儿河,是公共领域。群众出行难,是公共难题。你黄德义不经行政部门批准,私建浮桥有着相当大的风险。如果车辆行人运行中,违规,或没违规,发生死伤事故,你如何担当得起?
即使你黄德义不收费,也是要为意外事故担当责任的。何况你收费了。既然收费,就是经营。建桥经营,不是路边摆摊,可以随摆随收,不必繁琐手续。涉及公众安全的建桥经营,至少必须获得建设部门、监管部门、生产安全部门的许可。
如果说黄德义自作主张建桥收费,疏忽了法律法规方面的诸项事宜,那么当地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就不宜简单问责、判刑了事。除了批评教育黄德义之外,还应到群众中认真调查询问,收费是否昂贵?交费通行是否自愿?这里建桥是否必要?
当然,从省事省心来讲,做这些调查太麻烦了,一判了之多简单呀。但是,面对农民日报“只执法、不办事”的质疑,解释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7月6日,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解释,“不是说村民在那搭浮桥,拆除之后咱们就可以在那建桥,因为那都是乡间地头,建桥不是说搭个拱桥就过去的,必须得有延伸到多少米,涉及等级公路,还要占老百姓的地。”问题是,交通运输局建桥不是轻易事,但是群众要出行、要过河更是大事。怎么解决这项民生?是大事。
据说,洮儿河上,官方建桥很难。要向上级打申请,要河两岸政府沟通,要编制可行性报告,要庄稼评审,要国土用地批复,……可是老百姓建起来的浮桥,为什么要拆掉?难道就不能进行安全评估、临时协调管理起来使用?以便先行缓解群众的过河之需、出行之难、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