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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被举报胁迫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怎么就够不上辞退?

无所求 最后编辑于 2023-05-18 14: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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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被举报胁迫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怎么就够不上辞退?


无所求


  5月17日,上游新闻消息。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居民范江(化名)向上游新闻反映,2022年11月开始,遂宁市蓬溪县群利镇一副镇长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胁迫”自己的妻子刘某与其发生关系,随后以此为把柄威胁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目前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我原以为,干部利用手上权力,“胁迫”她人与其发生关系,属于违反女性自由意志、侵犯女性自主处置身体的权利,应当够得上公安部门出手处理的。但蓬溪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该局审查认为,范江妻子刘某对吴某强奸的控告,现有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我一想,也是的。谁主张,谁举证。“胁迫”需要证据,“威胁”需要证据。公安办案,要办成铁案,就要证据是铁证。如果公安认为“证据不足”,那么范江和妻子刘某即使告到法庭,同样存在“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所以,与犯罪行为做斗争,需要智慧,需要学会取证,需要保留证据。否则,空口无凭,事无对证,于事无补。


  此事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地方,如果副镇长吴某是“胁迫”的,妻子刘某就是受害者。丈夫范江举报副镇长的同时,也是保护受害者妻子,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为什么又“目前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是妻子提出离婚的?为什么?是丈夫提出离婚的?为什么?事情的发展,总有一定的逻辑,总有一定的常理,总要让人感觉顺理成章。


  另外,副镇长吴某怎么就不被辞退?作为国家干部,理应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已婚已育的她人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利用权力进行“胁迫”,都是不应该的,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8项义务,其中第6条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既然没能履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那就不应继续公务员的职业。


  当然,如果范江和妻子刘某提供了足够硬棒的证据,公安部门依法立案,吴某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留下案底,这个公务员身份就不能继续了。同样,如果范江和妻子刘某提供了足够硬棒的证据,诉诸法庭主张权利,副镇长吴某败诉,受到法律处罚,也会丢掉公务员饭碗。现在,公安部门不立案,纪检监察部门只是对吴某进行包括降低行政级别、调离原岗位等处理,吴某保留着公务员的身份,根本原因还是举报“胁迫”和“威胁”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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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真是大千世界。
    2023-05-19 08:57:30 0回复
    0
  • 都是成年人,胁迫就报警啊。
    2023-05-18 15:22:59 0回复
    0
  • 公职人员胁迫她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道德败坏,公安为何不立案,纪检为何为从严处罚,这算不算官官相护?
    2023-05-18 14:43:1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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