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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5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3-04-11 10: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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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对此,来说说您的看法吧。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3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4月11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无所求、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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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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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害
    姑且不论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是不是属于保密元素,单就以找内奸为由,查看员工手机,并将拒绝配合的员工强行辞退,还拒绝给予赔偿,这样赤裸裸的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之举,理应受到舆论、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包括公民个人的手机号码都是作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更遑论个人手机中的各种不能公开和不便公开的信息、照片、聊天记录等内容了。因此,该公司强行查看员工手机,并且是查了一次还不够,第二天还继续查,不仅严重侵犯了员工隐私权,损害了员工权益,侵犯了员工身心,还是一种明知故犯的逾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种毫无法律意识,践踏员工尊严,以企业强势侵权员工的霸凌之举,更会引起社会公愤,也是一个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所不应有的现象。
    时下之所以会经常出现这种侵害员工权益的现象,一方面是在就业相对困难的当下,员工是作为弱势阶层,为了保住饭碗而不得不忍气吞声,一方面对于这种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
    要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就需要企业增强法制观念,提升法制意识,依法依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企业员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大胆说不,大胆公开,大胆投诉,寻求社会正向舆论的支持;更需要监管部门主动作为,主动介入,加大依法查处力度,提高企业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成本,营造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2023-04-15 20:55: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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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法律为准绳,塑健康职场环境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与员工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公司无权对员工的私有物品进行检查。在职场不对等的情境中,有不少员工迫于无奈选择接受这也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但存在并不意味着该行为的合理。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员工的手机中有大量个人信息和隐私,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找内奸”为由硬性要求查看手机信息涉嫌违法。

    从公司角度来说,防范商业机密泄露、加强内部管理无可厚非,但调查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警方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像这样强硬且不合法规地查看员工手机,其背后是法治意识淡漠、人本观念缺失、职场环境恶劣的真实写照。从员工角度来看,员工受《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面对公司企业的无理要求坚决说“不”,勇于抗争、敢于维权。

    也应看到,从个人到企业,从社会舆论到有关部门,一切的行为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企业依法运营,员工依法维权,有关部门依法作为,只有这样,各方面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023-04-15 19:40:1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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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制不当行为,守护隐私底线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公司是有权利保护机密信息,但要使用正当合适的方法进行信息保护,排查隐患。比如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排查公司网络系统、拟定保密协议、加强防护措施等等。当公司信息泄露时,应当使用正当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如联系警方进行专业排查,发通知加强警惕,迅速做出反应以免更大的损失。而强制性检查员工手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这就种行为是属于侵犯员工隐私的违法行为。更过分的是,当林女士捍卫自己权利拒绝配合时,公司竟然囫囵吞枣下定结论,草率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将林女士辞退后的态度也十分强硬。这整个过程都体现出了公司对员工的不尊重。公司强查员工手机的举动,泄愤似的草率认定“内奸”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轻慢无视。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公司不应该打着保护机密的看似正当的幌子,进行强制侵犯员工隐私的违法行为,无视公民权利。
    任何人都没有无视劳动者权利的特权,公司不应该也不能冲破法律红线,随意侵犯员工隐私,应该做到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制度也应该有自觉的边界,制定合理人性化的制度,既可以进行有效管理,也可以与员工保持一定距离,通过距离产生更密切的企业氛围,这需要公司管理者的智慧。劳动者首先是社会的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捍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加强监察执法,关注劳动者的需求,有效对员工权益进行保障。
    公司尊重员工,员工效力公司,大家力往一处使,营造良好公司氛围,共同促进公司进步,使员工有成就感。公司与员工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进行健康发展。
    2023-04-15 19:08:4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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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护劳动者权益确有必要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被迫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应当作出道歉并对林女士给予赔偿。

    公司查看员工手机,如此荒谬之事不在少数。根据相关报道,前段时间,山东某公司发出一份文件,其中表示:“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针对此情况,该公司已作出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可这样的事件单单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却吗?这些乱想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暴露出来的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人本观念缺失的短板,应当进行及时的整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权益不容侵害,调查内奸需合理。倘若公司已明确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被泄露,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不是擅自调查员工的手机。再而,公司在明知查员工手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却一意为之,表明了该公司法治意识淡薄,无视相关法律。当然,公司要谨慎防范商业机密别泄露在情理之中,但无视员工权益,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只会适得其反,让自己陷入深渊之中。

    劳动者权益受侵,究竟为何?首先明确一点,公司与员工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两者之间有《劳动法》制约。员工不是奴仆,他们的权益不该受到侵害。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护自身权益本是名正言顺之事,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瞻前顾后,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反而会因此找不到其他工作,犹豫不决。这也是许多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主动出击,只能忍气吞声的原因。而有些公司就是利用了这一点,无视劳动者的权益,肆意妄为。

    劳动者权益受侵,我们该如何?面对随意查手机的行为,我们坚决说不,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要勇敢抗争,依法维权。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主动出击,向每一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伸出援手。

    维护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共建一片属于劳动者的蓝天。
    2023-04-15 14:18:2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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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查看员工手机,实属侵犯个人隐私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所以公司以找内奸为由强行查看员工手机,第一天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连着两天被要求查看手机,公司的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搜查员工手机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这明摆着是对员工尊严的践踏。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法治社会,所有的行为都应该遵守法律,遵守道德,而不是像武汉的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肆无忌惮地搜查员工手机,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这家公司的林女士声称,她于2021年6月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她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她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这家公司以找内奸为由查看员工手机还强行检查私人背包,毫无疑问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属于人格践踏。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手机是含有重要隐私的个人物品,公司搜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是违法的,《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说武汉的这家公司侵犯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员工被查看手机已经不是首例了,在现实生活中,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者职业的需要很多员工选择了忍气吞声。笔者认为对一家企业来说,如果怀疑公司内部出现内奸,最理性的选择是寻求警方帮助,而不是利用领导权威随意翻看员工手机,肆意践踏员工尊严,故意侵犯员工隐私。而对于员工来说,面对领导“欺负”,必要时应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忍再忍。
    2023-04-15 13:21:1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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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重员工隐私,莫失人情味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内奸泄露公司组织结构和人员信息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被迫无奈之下员工只好接受。可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检查,林女士拒绝配合,就被认定为“内奸”,公司强行将其辞退且拒绝赔偿。笔者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存在许多不妥,既侵犯了员工隐私,也失了人情味。
    首先,这家公司指出内奸所泄露的是公司组织结构和人员信息,而这并不属于商业机密。其次,就算是揪出内奸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而不是这种强制性的、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要知道,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劳动者个人手机、电脑等的个人信息,他们是完全没有权力去查看的。更何况还是一查两天呢?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员工心生不满,所以林女士在那时站出来拒绝配合,完全符合情理。而公司对此不但没有愧疚之心,反而在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予接触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可见这家公司是想借林女士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最后,针对公司这一不合理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林女士尚且只是拒绝接受检查,“内奸”一说也无确凿证据,实在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也更不应该被辞退。
    现今很多公司都以各种理由,占用员工的私人时间,窥探他们的隐私空间。例如,某公司在厕所隔间安装计时器,统计每一位员工的上厕所时间,变相压缩他们的休息时间;一位女员工于近日实名举报公司在员工工位装摄像头,以便监控员工……公司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力量,与其以这种形式督促员工认真工作,不妨多给员工一些信任。把应有的个人时间、隐私空间还给他们,才能让他们心甘情愿为公司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若是一味只会用强制手段规范员工的行为,只会激发逆反心理,既不利于团结,也会造成发展的恶性循环。
    敬人者,人恒敬之。领导与员工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这是因为公司需要位高者来维护秩序,但也只为那时存在的空间即所属公司负责,它的前提是大家都是平等的个体。因此,彼此之间互相尊重是长久合作下去的前提,给员工们留足“安全感”,就能让他们对公司更加信任,更乐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建设添砖加瓦,从根源上杜绝了“内奸”等类似事情的发生。
    2023-04-15 08:25:3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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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非摆设,企业经营须合理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泄露,便以“找内奸”为由两次查看员工手机。员工林女士在第二次检查时拒绝配合,公司便认定林女士的“内奸”身份,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该公司的离谱行为引起了广泛讨论。
    企业须合法管理,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信息泄露最理性的选择,不是“动用私刑”随意查看员工手机,而是通过合理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寻求警方帮助。用人单位与员工实际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员工个人电子设备储存的信息,用人单位是无权查看的。武汉该公司打着“捉内奸”的旗号强行查看员工手机明显是违法行为,随意扣上“内奸”的帽子更是侮辱人格,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公司查明心切尚能理解,但肆意妄为不可原谅。
    员工须坚守职业准则,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恪守职业道德,简而言之,员工在工作期间内不可做出任何危害企业利益的事,要有节操有底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觉醒个体权利意识,勇于抗争,善于依法维权。武汉该公司做出如此荒唐事时,林女士有法可依,有理维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仅因员工不配合查看手机而将其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合法合理。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时刻保护着公民的权益,是社会稳定最强大的依靠。
    企业与员工,乃相辅相成之关系。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是员工发挥的平台,双方都需要对彼此负责,才可实现共同的目标。企业须规范管理制度,不可偏激,员工须坚守职业准则,不可失德,唯有通过互相信任、尊重和合作,才能建立积极健康的合作关系,从而实现双赢局面。
    2023-04-14 23:12:0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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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管理边界,建设人性企业
    近日,武汉一医疗科技公司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这一问题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此企业在查找内奸时,没有明确好管理的边界,手段运用不当,触碰了法律红线,应当及时止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此企业擅自翻看员工聊天记录,干涉了员工私人生活的权利,无视了员工的隐私与个人尊严。这样的管理手段,不仅没有达到强化管理的效果,反而与其初衷背道而驰,让管理被“侵犯”行为所反噬。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保护隐私的底线必须坚守。企业对员工的管理监控行为,也应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范围之内。
    其次,企业的管理模式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合理合法的管理模式,打造人性的企业文化才是一个企业真正吸引人才的地方。近年来,像林女士这样被公司侵犯隐私的案例也不断出现在大众的视野,这让不少员工对企业丧失信任,也让公司内部产生不团结现象。笔者认为,一个尊重员工的公司,一个人性化的工作环境,自然会吸引劳动者主动留下。而利用试探,猜疑的管理行为,对员工隐私进行强查,这只会让员工与公司离心,让单位内部不信任感蔓延。企业的管理本应用来合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创造活力,但企业首先要做到尊重员工、爱护员工,用更人性化的方式规范管理。用翻看聊天记录的方式来获取员工的忠诚度,未免太不恰当。
    所以,一个企业若想行稳致远,首先要打造好法律的铜墙铁壁,合理使用管理手段,建设人性化企业。若把注意力放在员工的聊天记录上,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员工,也将是企业本身。
    2023-04-14 23:09:2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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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说不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以找“内奸”为由,强行查看员工手机。在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时,遭到员工林女士的拒绝。于是公司就认定林女士为“内奸”而予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本人坚决支持林女士依法维权,对侵犯员工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员工个人的隐私不容侵犯。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手机已成为个人生活与人交流沟通的重要媒介,与家人、同事、亲友交流沟通大都靠手机来完成。手机中往往还有与爱人、家人内部沟通及不便公开的信息及照片、聊天记录等内容,这些均为个人隐私。《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刑法》也规定,通过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处罚。该公司强行查看员工手机,严重侵犯了员工隐私权,不仅是对员工权益赤裸裸的侵害,也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践踏,使员工身心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企业管理规章不应逾越法律法规红线。企业为加强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其规章制度不能逾越红线。该公司因林女士拒绝再次查看手机,便给扣上“内奸”的罪名,以不配合检查即违反公司规章为由辞退,并拒绝经济赔偿。对此,林女士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这家公司管理者毫无法律意识,在他们眼里,企业内部的事都应由他们自己说了算,可以为所欲为,员工是可以任意宰割的小羊而已。 殊不知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企业并非执法者,不具有公权力。劳动合同也并非卖身契,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法规框架来进行。作为企业应增强法制观念,提升法制意识,依法用工,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勇敢地站起来说不;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唯多方合力,方能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2023-04-14 20:21:5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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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里有相关辞退的条款么
    2023-04-14 00:54:5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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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揪出内奸并不是窥探隐私的理由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此事一出,便引发网友热议,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既没有达到本来的目的,也失去了人心。
    首先,公司想找出内奸,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以此为理由查看员工手机,是不合理的,手机里聊天记录等内容,无疑是员工的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公司要想找出内奸,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若当事人同意查看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则另说,但若像林女士一样的当事人拒绝配合,应当立即停止,而不是采取强制性措施,毫无依据地认定对方是内奸并予以辞退,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对公司的其他员工罩上一层雾霾。另外,也可以看出一个公司对员工的不尊重,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合理利用上级对下级的权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打造公司面貌,而并非以这样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其次,作为里面的员工,是有权利像林女士一样拒绝履行公司这般不合理要求,如果我是里面的员工,我的第一反应会是心寒,我们与公司所签订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封建时期的奴隶条款,接着我会感到愤怒,对林女士正义的行为却遭受惩罚而愤怒。试想如果身处这样无视员工权益的公司,谁又会为其付出努力,拼命劳动?我们应当学习林女士敢向非法行为说“不”的精神,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公司是由一个个部门,许多个员工组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要想组建好一个公司,必定要凝聚人心,方能乘风破浪。
    2023-04-13 21:27:0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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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让“窥私”跨过法律的红线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只好接受检查。可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再一次要求查看手机。员工林女士严词拒绝,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该新闻一经发布,便引起巨大的讨论度。
    如今社会快速迭代,手机成为“秘密”的载体。而该公司以“捉内奸“为由,强制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在笔者看来,此举不仅是对员工尊严的践踏,更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法可知,该公司已经完全超过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权限,甚至涉嫌违法。
    笔者看来,如果公司怀疑员工有意泄露公司相关的秘密信息,完全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搜查取证,也可以通过对应的法律手段来介入。而现如今,却用“找内奸”的荒谬理由强制要求查看员工手机,这分明是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同时,该新闻引起热议的原因,还在于一个关键点:员工林女士严词拒绝配合,却被公司强行辞退。笔者认为,林女士的的举动完全属于正当的自我隐私保护,此公司的行为就像一个“小丑”在没有得到认同后的跳脚行径。
    我们如今身处数字化时代,大多企业秉承“职场没有隐私可言”的谬误,随时监控着员工的一举一动,这仿佛已经成了常态。但当遇到像该新闻里所说的情况时,大多数员工总会选择保持沉默,忍气吞声,把自身的权益抛之脑后。这种行为非但没有为自己赢得尊重,反而助长了企业的嚣张气焰。试想一下,一个拥有很强是法律意识的公司,会而做出像这样的“奇葩”行为吗?
    现代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高质量人才,也要有合乎法律的规定,而其内核首先是平等和尊重,而不是打着“窥私”的幌子,跨过法律的红线。
    2023-04-13 19:29:5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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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私”底线不可碰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因信息泄露需调查员工的出发点没有问题,但是查看员工手机的行为乃是侵犯他人隐私,极不恰当。
    从公司角度,公司怀疑有人泄露信息进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由此希望调查清楚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员工与公司作为直接当事人,理应由第三方来进行调查,亦或是公司方可以选择报警由警方来调查取证,这样一切程序都将合情合理还合法。但公司却粗暴地选择由自己检查员工的手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隐私。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很明显属于员工个人的私密信息,公司带有强制性质地查看涉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从员工角度,笔者支持林女士向公司索取赔偿的行为。公司侵犯隐私的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都不占理。公司强行辞退林女士并拒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法》,公司方如无证据证明林女士做出不当行为,理应按照法律对林女士进行赔偿。仅凭林女士拒绝被查看手机就认定其为“内奸”极为不当。由此也可看出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之至。小事见大,毫无法律观念的背后透露出的是对员工的极不尊重,该家公司好似认为员工就应逆来顺受,接受公司的种种不合理要求。但是,员工付出劳动公司给予工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双方对等,公平公正的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一家公司连最基本的尊重都做不到,林女士被辞退某种意义上未尝不是件好事,早日远离污浊的公司,寻求法律手段获取自己应有的赔偿。
    其实除却武汉该家公司侵犯员工隐私,社会上仍有不少公司在悄悄地违法,例如以“乐捐”为名的罚款行为、侵犯怀孕员工权益等等。这些都不难看出当今社会公司与员工其实处于一个极为不对等的关系,天平的两端正失去平衡。对此,笔者想说,公司方需要法律地约束,我们也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林女士为榜样,对不合理行为说“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4-13 08:54:0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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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查可以,但需合法合理

    近日,在武汉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任职的林女士被公司认定为“内奸”且被无偿辞退,只是因为该员工未配合公司第二次调查个人手机,此事一出引起轩然大波,也将该企业推向了风口浪尖。
    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记录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权利,甚至有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的可能。在违背他人意愿且无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企业私下所做出的搜查行为无疑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客观地看,企业担心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等相关机密而打算揪出“内奸”的行为可以理解,是出于对公司当前问题的考量。然而违背员工本人意愿、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搜查行为显然不合时宜,不仅损害了公司名誉,也疏远了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绝不是长久之计。
    更何况,用人单位与员工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并不是执法者,也不具有公权力。公司管理者对于劳动者个人手机、个人电脑等的隐私信息,在没有得到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他们是完全没有权力去查看的。
    所以,在未得到林女士的配合就将她认定为“内奸”且无偿辞退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司并无法证明林女士“内奸”的事实。而只因林女士没有拿出自证的证据就将其认定为“内奸”的这种“非白即黑”的理论也是站不住脚跟的强盗逻辑。
    作为正常的公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与隐私信息,公司毫无证据搜查的强盗行为只会凉了千千万万“打工人”的心,公司应当看到员工的合理诉求,不能一味地模糊员工隐私与公司发展之间的边界。
    该公司的行为可以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试问有哪位员工愿意为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罔顾员工个人诉求的企业效力呢?员工与企业本是“水与舟”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个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团结协作,而员工的团结协作全系于公司的福利待遇与尊重理解,只有真正得到了员工的认可,公司才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2023-04-13 00:40:3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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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个人隐私,还员工一片阳光。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因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便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隐私是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是社会生活的必需规则,更是社会进步的证明。公司存在的“内奸条款”无疑是对人权的践踏,给员工生活蒙上了阴霾。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不是搜查员工的“护身符”。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但是没有一种权利是完全自由行使和不受限制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隐私权必然要相互牵制,任何公司行使管理手段时需考虑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公司怀疑有“内奸”的存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或是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员工本人同意后查看其手机,而不是用强制查手机、任性“炒鱿鱼”等违法方式进行操作。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有了林女士拒绝查手机而被开除的前车之鉴,公司员工开始有了“危机感”,为了避嫌,大家的一举一动都受到限制,连和家人、朋友的聊天都会斟酌再三。员工上班都带着恻隐之心,为了揪出内奸,他们甚至忽略业务工作,时刻相互监视,彼此污蔑谩骂。公司俨然变为黑暗的监狱,这样对公司与员工双方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可以从一事件中看出如今某些公司仍无视员工隐私权,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挑战法律和市场法则。在逐渐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员工应该勇于维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不当的处理要积极申诉索赔。公司更应坚决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个人隐私,还员工一片光明。
    2023-04-12 22:55:0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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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捉内奸”强查员工手机,企业怎能有恃无恐?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由于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手机的聊天记录和通讯录涉及到员工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这一波操作无疑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劳动者权利的无情践踏。
    无独有偶,在数字化背景下,职场中存在的侵扰员工隐私的行为,还包括打在着“规范员工行为规范”的口号对私人设备进行严格监控、GPS跟踪和在更衣室等地安装摄像头等。
    维护公司内部重要信息、提高公司效绩当然有必要;尊重员工尊严与权利,须臾不可少,公司利益和劳动者权利二者并不是矛盾关系。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可以变本加厉,披上种种看似合理合法的外衣干非法勾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企业单位不能依靠庞大的资本去模糊公私界限、自我赋权、任性妄为。这样做,只会损害企业形象、造成人才流失、影响未来发展。
    劳动者的尊严与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在人们维权意识与网络曝光能力越来越强的时代,任何伤害和欺压员工的做法,都会受到曝光和批评,任何行为不当者,也都会被依法追责。员工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不忘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为自己撑腰,对职场“潜规则”勇敢说“不”。
    保障劳动者权利,除了员工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也要有所行动。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一个合格的现代企业,除了科学化管理,更应该守住法律底线、抓住人性温度。将员工尊严和企业盈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既是可持续发展所需,也是践行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若想要劳动者面对职场非法侵扰硬气起来,想要企业不敢随意对员工做出越界行为,重中之重,还是要从法律入手。细化和强化关于保护劳动者职场安全的法条,例如降低维权成本、增加违法成本。只有三者合力,才能筑牢职场安全屏障,提高组织凝聚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2023-04-12 21:44:2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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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查手机”变“察人情”,方可美美与共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因有人泄露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便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在第二次要求遭到林女士拒绝后,该公司认定她为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赔偿。

    有网友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应严令禁止。也有网友表示:该公司是出于对公司整体利益的考虑,出此对策也情有可原。笔者看来,这件事的根源在于该公司的管理制度欠缺人性化,少了些“人情味”。

    笔者认为,首先,该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出于对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公司前沿科技数据的保护,该公司“救火”心切,想要尽快找出内奸,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但该公司的做法过于激进。员工们并不想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而“迫于无奈”,他们依旧听从,可见该公司对于员工的协调统一工作做得不尽人意,有待商榷。其次,当第二次查手机遭拒时,该公司竟辞退该员工,并拒绝赔偿。这种“非黑即白”式的做法,不仅让员工们胆战心惊,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中,更是坐实了该公司“福利待遇差”“反人性化”的名声,这对于公司日后的发展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更有甚者,该公司“查手机”趋向于体例化,此行为已经涉及违法侵权。《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手机是当今社会大众使用频率最高的通信工具,该公司一再查看,实际上已有故意侵权之嫌。

    笔者认为,该公司应当把对手机的关注度转移到员工本身身上。即使真的有内奸,公司也应作出反省:是什么让员工对本公司的忠诚度出现了偏差?这就要求公司在平时多做一些员工工作满意程度的问卷调查以及意见反馈,深入了解员工需要和内心需求,及时沟通、做好改进,让公司更民主化、更人性化,毕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公司这个大团体由一个个员工组成。一方面公司要时刻关注员工动态,提高福利待遇,让公司充满人情味;另一方面员工也要为大局考虑,配合公司合理规定,脚踏实地为公司做贡献。当“查手机”变为“察人情”,公司方可凝心聚力,美美与共。
    2023-04-12 21:19:0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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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信为营,方能行得久远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公司此举,不仅对林女士造成伤害,也让其他在职员工寒了心,更是把自己推向深渊,试问谁会愿意为连最基本的尊重信任都做不到的公司尽心工作呢?并且公司此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司内部即使出现“内奸”,也应交给国家公安机关调查,而不是“自行处理”,强制查看员工手机信息。
    在这件事中,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查手机的行为,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司在没有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便给员工按上“泄露商业机密”的罪行,强行将其辞退,拒绝给予赔偿,此举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并且很难让人不怀疑该公司是不是故意找借口裁员。以上种种,皆能说明该公司法律意识浅薄,全然不顾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员工造成精神人格上的侮辱与伤害。
    员工与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两者是平等的。要想两者建立长久且舒适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彼此尊重,彼此信任。公司如果不懂得尊重员工,那么在管理上无疑是失败的。总是做让员工寒心的事,践踏员工的合法权益,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对待员工,笔者认为这样的公司是不会走得长久的。
    企业的发展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只有充分尊重员工,肯定其价值,才能拢住人心,才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多效益,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赢”。所以,企业需以信为营,方能行得久远。
    2023-04-12 16:58:4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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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找内奸查手机,公司的边界感究竟在哪里?
    近日,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捉内奸”为由先后两次强制查看员工手机。有员工拒绝配合,公司竟以此认定该员工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难道打着“捉内奸”的旗号公司就能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不让查就可以直接辞退?笔者认为此举简直荒诞离谱,这不仅逾越了法律的红线,更是一种对员工人权的公然侮辱。
    首先,公司搜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另外,《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手机是含有个人隐私的私人物品,公司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查看员工手机,毫无疑问违反了法律,还侵犯了员工的信息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其次,在员工拒绝后,公司还持续发难甚至直接将其辞退,更是将自己的“法盲”身份显露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女士只是拒绝了公司强制查看手机而并未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将其辞退?
    可能公司还会叫冤,认为之所以要查看员工手机,是因为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然而,即便公司内部真的出现了内奸泄露了商业机密,也应该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颐指气使地“动用私刑”,任意妄为地践踏员工的隐私与权益。
    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现代雇佣关系也应以平等和尊重为前提,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牢牢遵守的原则。试问那些“高高在上的公司们”,动辄随意查看员工手机,搞得员工怨声载道,怎可能留住人才,又怎可能长远发展呢?
    要知道劳动合同不是员工的“卖身契”,员工也不该是任公司宰割的鱼肉。面对侵权行为,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让法律为自己“撑腰”。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另外,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也该对此摆明自己的态度,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在社会中形成必要的威慑作用。
    最后希望诸如此类的不法行为,都能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内。
    2023-04-12 13:16:3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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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决对职场霸凌说不
    职场霸凌事件屡见不鲜,日前有媒体报道,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职场霸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新闻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热议。

    针对该事件,公司触犯了两条法律。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公司在一开始就让员工“自愿”接受检查,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职场霸凌,但苦于职场压力,大多数人接受了检查,可这样一味地忍耐,难道是员工的错?天下苦职场乱象久矣,奈何无人敢先发声,对此我佩服林女士敢为人先的勇气和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果决。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无故开除、辞退员工,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该公司无故辞退林女士还触犯了《劳动法》,该公司这般恣意妄为、罔顾法律的行为和姿态令人震惊。

    一场小闹剧,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职场霸凌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霸凌者法律意识淡薄,身居“高位”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若不触犯法律,检举霸凌者往往会遭到打击报复;若触犯法律,对簿公堂后,双方也往往是“两败俱伤”,所以不少被霸凌者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忍气吞声,长久以来形成了“职场潜规则”,助长了霸凌者的气焰。何况我国法律层面尚无专门的职场霸凌概念,认定难,取证难,种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都增加了维权难度。

    综上所述,其实可见解决职场霸凌问题的核心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优良职场环境。而塑造平等和谐的职场环境需各方配合努力,作为职员,在遇到职场霸凌时,要坚决对职场霸凌说不!在法律层面上,尤其要对典型案例依法严处,形成真正的威慑力。除了法律约束外,更重要的是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对此高度重视,打开格局,霸凌者的行径损害的是集体的声誉、牺牲的是大家的利益,不能为虎添翼、包庇纵容。只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凝聚人心,从而推动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2023-04-12 02:17:2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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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勿让“内奸”造成“内伤”
    近日,在武汉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任职的林女士被公司认定为“内奸”而被开除,理由竟是该员工未配合公司第二次调查个人手机。如此行为,公司无疑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
    笔者看来,公司法律意识的浅薄酿成了一场闹剧,倘若不尊重员工基本权益,野蛮抓“内奸”,只会内伤了员工的心。企业的无理行为导致管理层与基层割裂,久而成疏离的鸿沟,这才是应该防范的“内奸”。
    关于公民的信息隐私问题,法律有着明文指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企业要求查员工手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凭此作裁员的理由,更是一种法律层面的无知。公司不是朝廷,员工亦非奴才,在讲求法律法规的社会,高层应该低下高贵的头颅,好好读一读企业规章。
    拒绝被查手机,林女士就被安上莫须有的“内奸”,这是对员工的猜忌,更是一种人格的污蔑。企业的发展,人才资源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在一个职工权益得不到尊重的公司,又有多少贤人愿意鞍前马后,尽心工作?想必这场风波过后,该公司也将被拉入无数人才的黑名单里。学习调节员工的情绪、处理人员关系,这些都是一个现代企业所需上的必修课。
    泄露公司机密,意欲严查,企业求证的迫切心亦是人之常情;然而方式方法也不能不注意。公司大可寻求公安派出所、工商局等官方机构的帮助,通过正规、合法的调查,既能保证程序的合理化,又能提高办事效率、明晰追责结果。以谦卑谨慎的态度、公开透明的手段去处理要务,这是一家企业魄力的体现,有助于树立稳重的企业形象。
    良好的沟通习惯,加上尊重的态度,永远是跨越鸿沟、治愈伤痕的关键所在。办公效率的提升,少不了企业对员工权益的尊重与自觉维护。而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同样应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坚守个人底线,拒绝成为公司的提线木偶,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2023-04-12 00:15:2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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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落入“自证清白”的陷阱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迫于无奈,更为了证明自己“非内奸”而接受了检查,但不曾想第二天公司又要求再次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因此被公司认定为“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更甚者,在她被赶出办工区域时,还被强行检查了私人背包。

    这场引发全网广泛关注的奇葩个案,无疑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涉事公司以“找内奸”为由强制查看员工手机,不仅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还践踏了员工的人格尊严。对于员工隐私,用人单位不能不知边界。

    从员工的角度看,在这个就业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之下,大多数人为了谋求一份安稳的工作,遇到诸如“查内奸”的拙劣戏码时,真是进退维谷。如果同意手机被查看,那么公司将会默认你为“沉默的小羔羊”,接下来的宰割行为将不限于查看个人隐私那么简单。如果为了捍卫自身隐私权,拒不配合被查看个人隐私,那么将会和新闻中的林女士一样被强行辞退,甚至可能连正常辞退应有的补偿金都没给。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当为了求得一时的安稳而陷入“自证清白”的陷阱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同样地,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员工牺牲隐私、尊严,来“自证清白”。

    涉事公司的“你不给看手机,所以你是内奸”的思维就是步了 “无法自证清白即有罪”的强盗逻辑的后尘,这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论,当事人很难自证清白。“疑人偷斧”的故事中说,当你怀疑此人有问题时,会自动把疑点都投射到他身上,显得他处处可疑。当员工拒绝公司强行查看手机时,他就已经进入被怀疑的名单中,进而该员工的行为会处处显得可疑。任何证据都无法抵消他的可疑程度,因为这说到底不需要任何证据,是一种执着的非理性怀疑。即使“查内奸”风波退去,被怀疑的员工在今后的日子中也很难被公司和同事们信任。用工合同不是卖身契,当涉及隐私侵犯时,我们应当态度鲜明第否定,拒绝这种恶行。
    2023-04-11 19:06: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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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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