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出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醉驾”也不一定会入刑。言论一出,随即引发了网络热议。
皮剑龙认为,当“醉驾”造成司机无法安全驾驶、造成公共现实危险时,驾驶员才需入刑。这是以造成后果为导向的立法方案,而“醉驾一定入刑”则更偏向于预防性质。政协委员的立法观点,并非无凭无据的空想。依笔者之见,有以下三点支撑:
其一, 多年严打酒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
其二, 皮剑龙自述的“避免造成投入司法资源过多”
其三,“酒驾不入刑”的观点已有先例。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即有所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精神基础、物质需要以及历史溯源三方面的考量,尤其基于(3),皮剑龙希望做的是将《意见》落实到底,成为更为“硬气”的明文规定,使得司法体系运转更具有效率。
而一般群众所担忧的也都理所应当。潜在人群之广、“酒文化”影响之深、犯罪难度之小,让酒驾之危防不胜防。自2019年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开始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可见,即使公众普遍道德观念增强,打击力度如此之大的当下,依然有着相当一部分司机选择“铤而走险”喝酒开车;倘若“醉驾”入刑的力度再收缩,岂不是会让更多人抱侥幸心理上路?作为普通民众,最关心、最基础的权利即是生命健康权。谁都不愿在马路上撞见酒气熏人的汽车。预防性法律无疑是更受人民欢迎的选择。
官方与民众纵然在考虑问题的角度上存在不同,但二者绝非对立关系;理性思考,其实我们有着共同的目标:打造一个安全、理智、高效的社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根本目的都在于避免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律的基础之上,面对具体情况,执法者需要理性判断,履行法律的保障与惩戒的双重责任;通力合作下,司法机关方可“瘦身”,精准而有效。
依笔者之见,直接修改法律条文使得“醉驾”不一定入刑的做法并不是最优解。这容易被解读为对打击“酒驾”行为的放松,成为带酒上路的借口;也极易引发舆论的不满。任何法律都应该在具体条件下做具体判断。譬如突发紧急危险时,“酒驾送医”者是否该入刑?任何法律在它产生的一瞬间起就是“过时的”,每一具体事件都是对执法者智慧的考验。不拘泥条文、生搬硬套、更拒绝被舆论裹挟,让判决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同样是一种头脑的艺术。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既要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又应尊重、理解法律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提升独立思考的能力,才能避免走向偏激化的社会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