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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18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3-03-14 1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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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对此,你怎么看?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3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3月14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B-612、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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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评论

  • 开车不喝酒,醉驾零容忍
    辋川集
    两会前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让“醉驾入刑”相关话题再引关注。是否要取消“醉驾入刑”,入刑标准是否要提高,对此,主张废除者有之,主张提高入罪门槛者亦有之。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刑事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轻罪体系的“微罚体系”的情况下,作为当前八个微醉之一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之所以最具争议,很大原因就是醉驾的行为是主观上放任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造成威胁,如果“醉驾入刑”的标准提高了,原本的刑事处罚变成了行政处罚,对有的人来说用钱就能解决,岂不是更加助长了那些人的气焰?故笔者认为,醉驾入刑非但不能取消,反而要从严治理!

    今年的5月1日将是“醉驾入刑”十二周年。十二年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醉驾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频见诸报端,例如“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等,这些因醉酒驾车所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引发了醉驾入刑的呼声。2011年的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行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醉,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公检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对酒驾醉驾“零容忍、严执法”;深入开展醉驾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活动,加强“拒绝酒家”教育。在“双管齐下”的情况下,这十几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起码两万余起的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杜绝酒驾醉驾的安全意识更是真正走到了老百姓心中,不断筑起新时代醉驾治理建设的新高地,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双提升。

    而这些数据都和“醉驾入刑”息息相关,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宣示或者象征意义,在不安社会状态下为公众提供象征性的安全感和情感归宿感。在醉驾入刑之前,很多人觉得醉驾没什么,开了没出事就好,甚至很多人不止一次坐过醉驾车;但醉驾入刑之后,大多数人喝完酒的行为和态度就变了“喝酒不不开车,找个代驾吧”,对醉驾车更是避而远之。其中不仅是因为有了交通安全意识,更是因为醉驾会入刑留案底,对相当一部分人有着威慑作用。
    多一起“醉驾”案件,就会多一份交通事故风险,就可能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多一份危险。更何况,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有可能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多个人、多个家庭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为一个人的贪酒就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灾难,这样的人“入刑”,难道还冤枉吗?

    但是,换个角度想,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这样的建议一定有所依据,作为近几年来犯罪数量最多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虽然轻微入罪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具有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每年近30万人打上“罪犯”标签,这对司法资源还是行为人本身都是两败俱伤,大量人员处在社会对立面,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隐患。法律主要以惩罚和教育为目的,有的人建议在受罚结束,设置考验期,考验期满可对其犯罪记录进行消除,帮助其融入社会,有效合理调节这一隐患。

    最后,依笔者拙见,在国民自觉性比例不高的实际情况下,醉驾处罚还是应当从严,这不仅符合大众利益,更是公众的取向和福祉!
    2023-03-19 04:03:3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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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法善治需久久为功


    常州红布林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一纸提案,让“醉驾入刑”话题再次引发关注。笔者认为,问题的提出很有必要,皮委员的建议体现良法善治,应当予以重视,但他提出的解决之道“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待商榷。

    2011年,醉驾入刑。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提案认为,这一初衷未能有效实现,危险驾驶犯罪数仍居高不下。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仍超过30万人,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从绝对数据看,似乎震慑作用不明显,但醉驾作为微罪,不能简单根据案发量大就否定醉驾入刑的法律实效。

    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机动车增长89%,驾驶人增长123%左右,但2011至2021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不仅没有同步增长,相反减少了2万余起,不仅拯救了两万多人的生命健康,更避免了更多的家庭悲剧,充分体现了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醉驾案件发案率也大幅下降。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排查每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2011年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还深刻影响了国人的驾驶习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大多数人自觉选择酒后代驾,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达到2亿笔。

    不仅于此,它的积极意义还体现在其他两个方面,一是醉驾入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治理醉驾一样”治理其他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一种模式,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生动实践;二是坚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严肃处理,也有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综上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目前仍然很有必要,核心原因是,它重建了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信心,保护了公众的安全感,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可以预见,再坚持五年十年,效果一定大彰。反之,过早或过度给醉驾“松绑”,极易造成酒驾醉驾现象反弹,让10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当然,辩证地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醉驾入刑的负面影响,诸如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定罪后被“标签化”导致附随后果严重等等问题,也需要正视与反思。但如果按照皮委员建议,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不能安全行驶”要素,至少带来两个现实问题:一是不具有可操作性,极大提升执法难度,增加司法成本;二是对“不能安全驾驶”的判断存在主观性和任意性,容易产生模糊地带,导致公众对执法公正的质疑。笔者认为,改进的着力点应放在司法上,要更为准确地区分不法与责任、罪与非罪,防止醉驾入刑的司法扩大化。同时将醉驾评价为过失犯,至少可以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弱化犯罪的随附效果。


    虽然“醉驾入刑”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但笔者倒认为是一件好事,它是我国大力推进良法善治的一个缩影。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立良法、谋善治。良法善治相辅相成,久久为功,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统一。争议与改进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的进步。
    2023-03-18 21:26:1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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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零容忍 安全有保障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该提案在网上引起热议。本人认为,该建言是给喝酒开车者开绿灯,对人生命的不敬畏,不利于交通安全。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祸国殃民。当我们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帘的是一则则触目惊心的血案。由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无辜逝去。 看到那些失去亲人悲痛欲绝的嚎哭声,令人心碎。中国传统文化叫做“无酒不成席”。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亲友相聚,餐桌上总少不了酒。酒增加了喜气,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但酒后开车带来了许多不安全隐患。据报道,每年查处的交通违法案件中,酒后驾车达30万人次左右,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近30%与醉驾有关。“车祸猛如虎”,发生车祸,对驾驶员本人、他人及社会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皮剑龙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会使那些喝了酒的人,毫无顾忌地开车上路,从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违背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坚持醉驾零容忍,利国利民。《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驾本身就构成了犯罪行为,这正是顺应了广大民众对醉驾造成人身伤害的呼声。新规实施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步深入人心,对有效遏制交通事故产生了积极作用。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机动车增加了1.18亿辆,驾驶人员增加了2.59亿人,而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减少了两万余起,这正是坚持对醉驾零容忍查处的成果。皮剑龙委员称,自醉驾入刑以来犯危险驾驶罪的呈“逐年上升趋势”,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生命安全大于天,以此为由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建言,是极不慎重的做法,是为少数喝酒开车者开绿灯,违背广大民众利益。

    坚守法律红线,坚持对醉驾零容忍查处,形成高压管控态势,让每个驾驶员心存敬畏,不碰法律红线,交通安全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安全方能得到保障。
    2023-03-18 12:11:4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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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查醉驾,是对生命的保障
    两回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此提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醉驾”的危害性轻则当事人被相关法律所处罚,重则危害他人生命。2021年4月2日晚,岳阳市一男子因醉驾导致路人两死两伤,两条鲜活的生命就此结束。当事人喝酒前是否会考虑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否知道“醉驾”所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是知道的。许多人开车前喝酒都带有侥幸心理,认为今晚不会有人查酒驾,不会发生任何事情,从而选择铤而走险,将他人生命安全置身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醉驾”的处罚,不足以起到强大的约束作用。现如今“醉驾”现象仍屡出不穷,当然量刑的标准需要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因此可以理解。但首先,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是否会导致有些司机更加猖狂。我们知道,社会上总有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在喝酒前会认为喝点酒没有关系,入不了刑,适当喝酒就行,恰恰因为这一点,部分酒量差并无自知之明的司机无所畏惧,酒后开车,最终酿成大祸。如今若是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无疑是增加了醉驾者,他人的生命更是无法得到保障。
    降低犯罪发生率是一个长远的且全社会参与的,艰巨的任务。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等等都包含在内,错综复杂。单靠一句“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来降低犯罪发生率远远不够,还需走很长的路。
    因此,笔者认为,提高了“醉驾”入刑门槛,就等于将无辜的生命置身于危险的悬崖边缘。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醉驾,才是对生命的保障。
    2023-03-17 22:13:2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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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安全需自律保驾,他律护航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降低犯罪发生率。
    法治是他律之治,德治是自律之治。“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法严则刑者多,刑者多则民为玩矣。”皮剑龙的提案适当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让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共同治人,从而达到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行为的目的。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法律宽松,受到的刑事处分就少;法律严苛,受到的刑事处分就多。法院在处理“醉驾”刑事案件时,会依据案件本身繁简难易程度使用不同等级的司法资源。但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具有稀缺性的特征,并不能无限支取。滥用司法资源,则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从而进一步加剧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而适当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在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同时,也要保持刑事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此外,我们应坚持依法严惩醉驾行为,改善“酒桌文化”摒弃劝酒陋习、提升代驾服务等,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耻辱的观念是同道德的观念一道产生的,是由社会普遍道德和特定制度下的特定道德决定的。当受到的刑事处分一少,人们就会把受到刑事处分看作是耻辱;而受到刑事处分一多,人们就不把受到刑事处分视为耻辱了。一个人选择抛开个人耻辱,公然向社会正统的制度和道德宣战,意味着在他面前,任何法律制度都已失去威严。对于这类人而言,法律制度已失去其制约作用。随着“醉驾”入刑门槛的提高,刑事处分会逐渐减少。刑事处分一减少,人的耻辱观念便会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我们要让醉驾者意识到其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对个人名誉、尊严、学习、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潜在的醉驾者受到警醒、教育和震慑,最终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他律和自律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但归根到底,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他律和自律只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应当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牢记安全是第一要务,让他律和自律点亮人民安全的航标。
    2023-03-17 19:57:2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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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松绑”风险大
    近日,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这一提议引起网民们的热议。
    皮剑龙所提出的“松绑”最惹人议论的一点是如果一个人喝酒驾驶并未造成危害,那么他的酒驾标准将由80mg/ml以上的酒精含量提高到200mg/ml以上。事实上,这一法条如果实施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酒精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喝了酒会让人们的专注力下降、反应迟钝。开车又是一项很精细的活动,他需要驾驶员具有基本的技术,同时也要专注于道路上的各种状况。一个人在不喝酒开车都有概率发生交通意外,喝酒更会让发生不幸的可能性提高。没有人能够保证在喝酒驾驶后不发生意外,醉驾的标准绝不可“松绑”。
    有部分网民对这一“松绑”行为持赞成态度。有人赞成这一提议想到的仅是今后喝酒的便利。但如若真的实施“松绑”后的规定,不仅是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也会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今天你是酒后开车的人,明天或许就会成为被撞的无辜受害者。或许也有些人觉得之前的法律规定并为能有效遏制醉驾的行为,因而选择支持皮剑龙的提议。但是提高入刑标准无异于放纵喝酒,这只会让现状恶化、让醉驾行为泛滥、让人们的性命攸关。即使过去的法条的确存在问题,法律的变动也不应是为醉驾”松绑”,这只会让交通道路的不确定性提高。
    另外法律本身有警示作用,提高醉驾的入刑标准会降低法律的威望,让喝酒的人群抱有侥幸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大家发现酒后驾驶很大的空子可钻,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酒后驾车,像滚雪球一样愈滚愈大。最后的结果会是酒后交通事故的情况屡屡发生,醉驾人群不减反增。这违背了降低犯罪率的初衷,也违背了法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以提高标准来降低犯罪率的行为有掩耳盗铃之嫌,皮剑龙的这一提议可谓是拿人们的生命开玩笑,不将道路安全当回事儿。
    如今的醉驾标准下,知法犯法、甚至连法都不知的人群大有人在,这样的状况怎可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我反对皮剑龙的这一提议,醉驾“松绑”行为绝不可为。
    2023-03-17 18:48:3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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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入刑”精细化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其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通过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笔者认为,皮剑龙委员所提的建议并不是为了取消“醉驾入刑”,而是对“醉驾入刑”的一种精细化处理,对“醉驾入刑”进行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不失为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
    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缰绳勒住了众多酒徒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12年过去了,醉驾入刑一方面迅速遏制了严重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另一方面,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受到刑事处罚也产生了社会负面影响。一刀切将所有醉驾行为划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滋生了很多现实问题,2020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更是以25.9%的占比率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高居榜首,醉驾俨然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这就导致了固有的司法资源被挤占,包括警方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看守所,拘留所的关押资源等。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基层的司法人员更是不堪其扰。再者,所有醉驾直接入刑并没有完全达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
    既然一刀切的醉驾入刑没有达到理想中杜绝醉驾的效果,不妨对醉驾实施更为精细化的处理。精细化处理醉驾入罪门槛不是取消醉驾入刑,也不是对醉驾不加以严厉了惩戒,更不是就此放手,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在全国范围内出台具体统一的细则,规定适用标准,既能起到震慑酒徒们酒后驾车侥幸心理的作用,也能彰显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法律精细化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法律精细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023-03-17 17:46:4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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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无疑是纵容犯罪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关于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的建议,笔者持反对态度。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我国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为降低酒驾醉驾发案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和法治成效。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数据:“醉驾入刑”以来的10年,一共减少了2万余起交通事故,醉驾比例减少了70%以上,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伤人数较“醉驾入刑”之前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究其原因离不开”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案,它挽救了数万家庭免于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从而支离破碎、返贫,可谓是功不可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渐渐成为大多数人自我约束的文明理念,引领和推动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可是,有少数人却认为“醉驾入刑“过重,“醉驾入刑”案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显然得不偿失。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建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同时,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并在办理“醉驾”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宽严相济”的人性化做法,让一大部分无实际危害的“醉驾”者,能够免于刑事惩罚或实刑,不仅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避免“连坐”殃及家属。
    请问,“醉驾入刑”10年,减少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完全符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认为“醉驾入刑”“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借口完全站不住脚。
    在机动车增长速度迅速的情况下,以罚代刑将无疑是为更多驾驶员“喝酒开车”降低了门槛,想象一下全国各地的部分驾驶员,在明知道自己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选择铤而走险开车上路,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收到的只是一张罚单,损失的也只是钱财,不仅不影响人生仕途,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人员、保密和科研人员等等也畅通无阻,只因为它不入刑,只是简单的行政拘留、罚款,并不影响相关从业人员政审,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研究证明: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驾驶能力变差,肇事率比未饮在呼气酒精浓度达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10倍;而当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这样的状态下开车上路无异于“马路杀手”,岂能以罚代刑?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车辆0-100km/h的瞬时加速也越来越快,如果有车主喝酒后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对于车主和行人而言都很难及时做出反应,有时候生命很容易便转瞬即逝。因此,笔者认为,醉酒开车已经是属于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相关法律条例只可加大力度而非宽限,提高“醉驾入刑”无疑是放纵犯罪。
    我们要知道,根治醉驾任重道远,全社会规范意识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全面遏制酒驾醉驾还尚需相当时间,必须持之以恒严格执法,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誓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到底。
    2023-03-17 13:54:2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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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入刑的修改可以谨慎考虑

    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说法一时在网上热传。在我看来,建议似有可取之处,但前提是必须谨慎且周全。
    现在,我们无法获悉提案的全文内容,但结合网络资源,不难知晓提出修改建议的现实理由无非两条。一个是危险驾驶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据2022年两高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成为 “第一大罪”已经四年。这造成了包括办案资源、公诉资源、审判资源以及关押资源等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另一个是醉驾入刑十年,犯罪量仍高居不下,并没有起到预想的禁绝效果。显然,一个费力且与预期不符的法条是存在着被修改的必要的。
    其实,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两高通过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书,对醉驾入刑已经实行了更为细化的分类刑罚标准,但这只是司法层面的补充,并不是立法本身的完善。不论是今年的皮委员,还是往年提出类似提案的周光权委员,他们从犯罪治理的角度,以法律专业的高度提出提案,是应该被重视且加以考虑的。
    然而,法律从来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事情,法律必须代表公民的意志。我们在考虑乃至修改法条的时候,必须同样重视公民的关切,要正视到醉驾入刑给公民营造出的安全环境,已然形成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文明风尚,以及对心存侥幸者的事前吓阻效果。在此基础上,再来探讨是否增加“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细化分类条款。此外,还要在三个方面考虑周全。一是普法宣传上的周全,即便是法条修改了,也不等同于“醉驾不入刑”,应该全面介绍,不可断章取义。二是文明倡导上的周全,历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一个文明行为,我们理应继续予以弘扬。三是司法公正的周全,细化后的法律规定,客观上会加大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会引发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配套陪审员参与制度,实行阳光裁判应是周全举措。
    现在,提案会否最终被采纳落实还不得而知,但是如果能秉持立法原则,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相信会形成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文件,在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大众之间达成一致。
    2023-03-16 15:51:1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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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纠结醉驾入刑不如敬畏大众性命

      2023全国两会前,皮剑龙委员提交的“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提案,似是朱列玉代表曾于2021全国两会和2022全国两会先后提交的“取消醉驾入刑”议案之降格版。“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实质,显然就是“部分取消醉驾入刑”。坊间反响,反对者比支持者多得多。我在反对者队列。

      皮剑龙提案理由不当。其理由是,醉驾案件成了犯罪数量第一,占用太多的司法资源。而我认为,有效减少无辜群众由酒驾醉驾导致的无辜伤亡,正是国家司法的最高价值所在。想当年,醉驾入刑就是在很多起恶性醉驾导致严重伤亡引发全国人民极大愤慨的背景下成行的。公安部2021年数据显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2011到2021这10年间,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辆,驾驶人增加2.59亿,但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却减少了2万余起。“醉驾入刑”后醉驾案件大幅下降,可谓良效显著。再说,若提高门槛让很多醉驾不入刑,使得盗窃罪成为犯罪数量第一,占用最多司法资源,又怎办?

      皮剑龙提案可操作性不强。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试问,如何衡量是否“导致不能安全行驶”了呢?能整出一个公认的量化标准吗?如果不能,那在司法实践中将依赖个人判断,罪与非罪将取决于自由裁量,何以服众?“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更是难以把握。“紧迫”是模糊词,同一状况,你说是紧迫的,他说不紧迫,谁也不服谁,怎办?司法过程走到这一步,不但大大提升司法资源的消耗,结果更将一团糟。

      皮剑龙提案为了谁待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生命安全,无疑是最高利益。固然,饮酒者有好几亿,开车者也有好几亿。但是饮酒后开车、无视他人生命、缺乏自律精神的人,却是极少数。所以说,皮剑龙提案代表的不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23-03-16 09:07:1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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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削足适履不可行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建议,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旨在释放部分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降低犯罪发生率,随即便引起社会热议。
    事实上,自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这一政策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条观念便在大多数人心中扎根。法律之剑高高在上,人们饮酒助兴时也会牢牢拉紧心中的那根弦,拒绝醉驾。参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1年的数据显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而到了2022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比之2021年再次显著减少。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各层次的宣传和公安部门不断推进整治行动,群众们文明交通,安全守法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笔者认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这一建议无亚于削足适履,对于醉驾,我们要采用“零容忍”的态度,杜绝不法者的任何侥幸心理。
    要知道,醉驾之所以制定严格的标准,就是通过公安和社会的严厉排查和群众自觉的觉醒来避免饮酒驾驶的行为发生,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人们印在脑子里的一条不可僭越的红线。同时醉驾入刑这一规定,从更多角度上呵护了群众的心理,为人民提供了十足的安全感,若是事先放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让过往十年各阶层的努力付之东流,还会大力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再者,针对“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降低犯罪发生率。”这一想法,笔者持怀疑的态度。一方面,皮剑龙委员建言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我们要将醉驾的门槛提高到哪里,是否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单从这方面来考虑,这一提议就很难被立法机关采纳,投入实践就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降低犯罪发生率这一点不具有数据参考,从过往的经历来看,一次性放低标准只会纵容社会的不良风气。
    事实上,许多地方将相当数量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原则上是偶犯以及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公安可以不予立案,予以行政拘留即可。因此,对于超过醉驾标准但情节较轻的醉驾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从轻处理,只不过没有出台全国统一性的标准罢了。
    因此,提高“醉驾”入刑门槛这一提议不可取。我们要时刻拉紧心中的那根弦,本着对生命的敬畏,杜绝一切的侥幸心理,从而确保人民生活的安全感。
    2023-03-15 19:32:0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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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不入刑,我们要理性思考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他拟向大会提出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醉驾”也不一定会入刑。言论一出,随即引发了网络热议。
    皮剑龙认为,当“醉驾”造成司机无法安全驾驶、造成公共现实危险时,驾驶员才需入刑。这是以造成后果为导向的立法方案,而“醉驾一定入刑”则更偏向于预防性质。政协委员的立法观点,并非无凭无据的空想。依笔者之见,有以下三点支撑:
    1. 多年严抓酒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
    2. 皮剑龙自述的“避免造成投入司法资源过多”
    3. “酒驾不入刑”的观点已有先例。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即有所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精神基础、物质需要以及历史溯源三方面的考量,尤其基于(3),皮剑龙希望做的是将《意见》落实到底,成为更为“硬气”的明文规定,使得司法体系运转更具有效率。
    而一般群众所担忧的也都理所应当。潜在人群之广、“酒文化”影响之深、犯罪难度之小,让酒驾之危防不胜防。自2019年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开始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可见,即使公众普遍道德观念增强,打击力度如此之大的当下,依然有着相当一部分司机选择“铤而走险”喝酒开车;倘若“醉驾”入刑的力度再收缩,岂不是会让更多人抱侥幸心理上路?作为普通民众,最关心、最基础的权利即是生命健康权。谁都不愿在马路上撞见酒气熏人的汽车。预防性法律无疑是更受人民欢迎的选择。
    官方与民众纵然在考虑问题的角度上存在不同,但二者绝非对立关系;理性思考,其实我们有着共同的目标:打造一个安全、理智、高效的社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根本目的都在于避免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律的基础之上,面对具体情况,执法者需要理性判断,履行法律的保障与惩戒的双重责任;通力合作下,司法机关方可“瘦身”,精准而有效。
    依笔者之见,直接修改法律条文使得“醉驾”不一定入刑的做法并不是最优解。这容易被解读为对打击“酒驾”行为的放松,成为带酒上路的借口;也极易引发舆论的不满。任何法律都应该在具体条件下做具体判断。譬如突发紧急危险时,“酒驾送医”者是否该入刑?任何法律在它产生的一瞬间起就是“过时的”,每一具体事件都是对执法者智慧的考验。不拘泥条文、生搬硬套、更拒绝被舆论裹挟,让判决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同样是一种头脑的艺术。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既要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又应尊重、理解法律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提升独立思考的能力,才能避免走向偏激化的社会道路。
    2023-03-15 14:30:3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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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入罪门槛和降低犯罪发生率、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是不是背道而驰了
    2023-03-15 08:58:0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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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判断?是有新设备了么
    2023-03-15 00:53:3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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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人性化。
    2023-03-14 13:03:3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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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确定人群的生命,不如过酒瘾重要?
    2023-03-14 11:41:2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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