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妻为啥总是与第三者过不去而不是追责自己的配偶?
无所求
2月23日,环球网消息。山西太原一女子王某发了视频,内容是举报山西气象局公职人员田某与其丈夫同居并生育一孩子。
从表达方式看,王某举报的主要标的,不是自己的“有两个老婆”的丈夫,而是丈夫的外遇,即“有两个老公”的田某。王某认为,田某有自己的家庭,而且是公职人员。所以,她希望田某受到处分。至于自己离婚与否,那是她和丈夫之间的事情。
为什么王某不换一个角度思考呢?如果自己的丈夫没有遇到田某,那么可能会遇到李某、张某、陈某啊。至于是田某首先诱惑了她丈夫,还是她丈夫首先诱惑了田某,这恐怕只有他丈夫与田某两个当事人明白。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曾经发生过的N起,街头强悍女子暴揍第三者的事件。暴揍时,自己的丈夫还在用身体护着第三者。为什么不暴揍自己的丈夫呢?可能是因为体力不及自己的丈夫。然而为什么胆敢当作丈夫的面,暴揍丈夫的情人呢?我认为,更大的可能是,受害者女子,把自己丈夫的出轨,完全怪罪于第三者,似乎一定是第三者勾引了她丈夫,而不是她丈夫勾引了第三者。
此类事件,此类现象,让人感到,女人总是与女人过不去。所以坊间表达着一个共同的不解:女人何必为难女人,弱者何必为难弱者。我颇为纳闷,受害妻,为啥总是与第三者过不去,而不是追责自己的配偶?难道这里不适用“责人之心责己(自己人)”?
受害者王某也向第三者田某的所在单位,即山西省气象局,举报了田某。山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一名值班人员表示,王某的举报内容涉诉涉法,纪检机关无法定性,而且田某也不是党员,建议举报者走法律程序。
我觉得,这个回复是规范的。如果田某是党员,可以按照违反生活纪律与生活作风的相关规定,给予党内处分;如果田某是公务员,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但气象局是事业单位,田某只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于此事怎么处理,得依据法律法规法纪才行。只有王某诉诸法律,若田某被判重婚罪,获刑,或被刑事处罚,气象局才有依据辞退或开除田某。
有网友表示,即使当事人田某不构成重婚罪,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违纪,为什么气象局不能进行调查处理呢?甚至还有正儿八经的媒体也发表评论,认为田某既然是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拿的是公家的薪水,端的是公家的饭碗,那么就是公家的人,也就影响了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形象,就应该接受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山西气象局就应该根据王某的举报,及时地受理、调查、核实、处理。
我对网友和媒体的观点,不以为然。涉诉涉法的事,还是先通过司法路径解决为好。行政部门,工作单位,依据司法结果进行处理,更加稳妥。
我在想,受害者王某是不是有点投鼠忌器?担心诉诸法庭后,田某入狱了,她丈夫也一起入狱;或者,田某的饭碗丢了,她丈夫的饭碗也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