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割腕送医抢救又跳楼身亡,判医院赔偿的理由很牵强
无所求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梳理回顾了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十件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为类似案件确立可以参照的标准。因此,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具有较强的社会导向性。
然而,披露的典型案例之一,很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和接受。
这件典型案例是,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7月3日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
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涉案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
涉案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涉案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涉案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这个判决,尤其是一审法院判决,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啾啾啾了”:自己想轻生,焊在病床上又有什么用呢?
网友“Smail浅唱”:假如你去医院是不是要把你栓起来?不要啥事都怪别人没尽到责任,你找的不是贴身保镖,偷偷自杀没人可以拦得住!
网友“哈哈1哈1哈哈1”:李某某在家自杀成功了,家属又要向谁索赔??
网友“微风细雨0d4ba”:医院没错,医生和护士不是贴身保缥和保姆,不是为她一人服务的,而且她要死的这么坚决,应查她为什么要坚定自杀的原因。支持医院不赔。
网友“爱吃鲍鱼的燕子”:亲属睡着了未尽责应赔三十万。
还有网友“ff一铭”是这样讽刺判决的:罚得好!就应该医院给每个患者配上一个医生,一个护士,一个护工。24小时照顾一个就行了。
我完全赞同广大网友的质疑。我认为,一个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心求死的话,谁都拦不住。医护人员防不胜防,家属亲友防不胜防。
即使医院派有专门医生,盯着具有自杀倾向的人,这位医生总要喝水上厕所的吧。这个死者在医院治病时,是有家属陪护的。这可是专职陪护,其他什么事都不干的呀!连专职陪护的家属,都没看得住,医护人员有办法吗?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那也会依法依规采取特别的办法,防止精神病人发生意外。
这个收治割腕病人的医院,不是精神病医院,不能采用精神病院的特殊办法处置病人。何况,医院只是治疗割腕之伤的,不是治疗及防止病人自杀的。
死者为大;死者的家属不为大。死者的家属索赔,很有试探的倾向;法院判决必须依法进行。一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纠正,非常重要。二审法院的判决,依然有值得反思之处。医院出于道义,自愿补偿死者家属30000元,这不需要法院准许和改判,更不能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参照依据和判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