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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敬畏,善良要呵护

无影 最后编辑于 2022-12-02 15: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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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男子因为自己的车位被别人占用,要求挪车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雇来叉车,直接将占位车辆扔进了河里。当然,跟历史上所有冲冠一怒的结果一样,男子的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奇怪的是,该男子的行为却获“赞”众多,有人更是直言“解气”——这难道是公众不辨是非了吗?显然不是。

可以说,但凡私家车主,没有不曾被停车难困扰过的。对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停车行为。事实上,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都对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联系车主或要求物业采取措施等自力救济渠道,也可以通过报警、强制拖车等公力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一旦确定,就具有不可否认的刚性,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心怀敬畏,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无论是扔车男子,还是占位人,都蔑视了法律的威严,让心中的戾气遮蔽了理性和良知,于是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理所应当,不值得同情,更不该被脱罪辩护。

然而,看到了违法被惩只是达到了“法眼”所及,探究事后舆论点赞的症结才是“心眼”所期。抢占车位矛盾屡屡发生固然有车位建设严重滞后的原因,而人们不愿意遵守既有规则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盖莫有二。其一是双方成本不对称。不止本案例,人们看见或经历的常常是被侵权人百般求告侵权者出面挪车,说是求爹爹告奶奶也不为过,反观侵权者却往往是一副气定神闲,优哉游哉样,大有“你等着吧”的无赖相,被侵权人为此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精神成本远远大于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其二是法律保护不及预期。法律与生俱来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必然带来实现维权的非即时和文牍工作的增加,这种正义伸张略显迟到,难免给人造成“纵容”侵权的导向。长此久往,心怀善良去沟通,严守法律去维权的念头渐渐淡去,倒是一扔了之、一堵了之的快意恩仇来的解气——这或许就是舆论点赞的因果脉络。

其实,我更愿意把这件事仅仅理解成一种情绪的表达,面对类似事情,大多数人还是会相信法律,遵循法律,理性处理的,只是我们的法律,我们的社会,需要有更快捷、更便利的渠道或方式去呵护人们的善良,彰显法律的公正,也许这其中只要修正一下法条,增加对侵权者的处罚,也许只要有一个合乎大众朴素观点的判例,也许只要有一个持续性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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