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 客户端 | 旧版博客
收藏本站

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3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2-11-29 11:12:51
3088 19 9

私家车位被人占用,业主联系对方后,对方仍不挪车。业主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这是11月19日晚发生在福州的一幕。目前,涉事业主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意气用事付出了代价,但也有网友认为业主的任性“解气”。来说说你的看法吧!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2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11月22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唠叨夫斯基、任启元


A0420221129C.jpg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泉水涓涓
  • 文学院
  • 西江月
  • 张秋生
  • PAL
  • 顺其自然者
  • tjm
  • 珍珠传奇
  • 人参果
发送

19条评论

  • 法律应更加精细化
    近日,福州林某的私家车位被人占用,其心平气和的联系车主陈某,希望他能将车辆移开,但陈某再三推脱,最后直接耍起无赖,不接林某电话。林某大怒,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事后,一直“掉线”的陈某迅速报警。林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赔偿陈某的损失。而陈某还小“赚”了一笔。对此结局,很多网友不满意。不满的原因在于:陈某作为始作俑者,未受到严厉的惩罚。也有网友觉得林某的“以暴制暴”非常解气。
    笔者认为,两人都有错。林某是受害人,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他将车扔河里这一过激行为是不可取的。第一,他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得不偿失。第二,“以暴制暴”并非在解决问题,反而扩大了问题,形成恶性循环,百害而无一利。虽然始作俑者是陈某,林某是被这种无赖小人逼急了,愤怒之下才如此过激行事,但是如果今天我们默许林某把车扔河里,明天就会有人效仿,后天就会有人杀人放火。这看似在行侠仗义,主持正道,实际上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是文明社会的退步。我理解林某愤怒的情绪,但我们早就不是梁山好汉的时代了,遇事要理智处理,用一种违法的行为去惩罚另一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是没用的。面对陈某多次拒绝挪车的情况下,林某应该运用合法的方式维权,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让交管部门直接拖走他的车。
    再看陈某的违法行为。他霸占车位,拒绝移车,挑衅车主。但听到自己的车被扔河里了,他立马现身报警。这就是典型的无赖,自私自利的小人行为,触碰别人的利益不要紧,可只要涉及到自己利益了,就立马振振有词。像他这种霸占车位的“流氓”,我们根本不能寄希望于他们的道德自觉。
    对于这类事件到底怎么解决才算最好的呢?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用比较全面细化的法律去规范陈某这类无赖的行为,严厉打击这一现象的再出现。但当下的法律涉及此类事件的少之又少,对霸占车位的人的处罚轻之又轻。法律的缺失和执法不到位是造成事件的根源所在。因此,希望法律可以再精细化一点,细化规则,加大惩罚力度,明辨是非,有效实施。只有细化法律,才能满足世俗社会人们的现实需求。只有严厉惩罚,提高违法的代价,才能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
    2022-12-03 21:05:42 0回复
    1
  • 管理不缺位,遇事不偏激
    今日,福州某小区业主因自己私家车位被占用,联系对方后仍不挪车,一气之下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之后该涉事业主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一出,网上议论纷纷,有网友不认可该业主的行为,他将邻里纠纷演加剧变成了刑事案件,也有不少网友同情该业主,认为这样的做法才“解气”。
    此次事件中该业主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的做法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且涉及金额较大,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车主无故占用他人的私家车位,也侵犯了业主对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事件双方都触犯了法律,彼此的违法行为无论如何不值得提倡。而部分网友站边业主,一方面是因为事件的起因在车主占用车位,且车主陈某在被联系后,仍借故不作为,没有停止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样近似“耍无赖”的行为,若是在生活中遇到就让人无法很好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网友的“义愤填膺”也可能来源于平日里也深受车位被占之苦,来源于这种共情,这就让人不得不深思,如何才能解决好乱占车位的问题。
    首先,业主在购买车位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就有对该车位的使用权,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保障好业主的这一权利,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在平时应该对车位使用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制度,而在矛盾发生时则应该做好调停者,主动出面解决协商,运用合法手段帮业主取回“停车权”,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其次,如果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报警应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涉事业主并没有选择该手段,说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方法和治理能力可能还有待提升,这使当事人采用正当手段的维权成本和心理压力无形之中有所增加。执法部门应该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掌握好执法艺术,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才能化解邻里矛盾、疏解纠纷怨气,不再让以暴制暴、违法解气的事件发生。
    2022-12-03 17:14:47 0回复
    0
  • 霸占停车位不挪车,以暴制恶不可取
    辋川集
    近日,福州一名车主因私家车位被人占用,打电话让对方移车未果,竟直接叫来铲车司机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这样“快意恩仇”的操作赢得了网上的叫好、点赞;但也迎来了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这件事引起许多网友讨论,针对这种“鸠占鹊巢”的不良行为,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才能有效维护住自己的权益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也经常遇到这种明明是自己的车位,却被他人鸠占鹊巢,拒绝挪车的事。福州私家车位车主的报复行为是不值得任何喝彩的,因为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还践踏了法律的红线。而车主维权方式不合理的原因,除了车主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与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缺乏维权渠道紧密相关。
    霸占车位愈演愈烈,私家车位车主打电话过去之后对方态度依然十分嚣张,一副“你能拿我怎么办”的样子,实在令人咽不下这口气。在尝试私下解决失败的情况下,应立马联系物业和报警。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选择进行直接报复,一方面因为很多物业管理缺位,再加上车位较少的现实情况,以及很多发生地点多为难以监管的基层地区;另一方面因为正常维权成本太高,不仅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还要走繁冗复杂的流程。这些原因使得这样以暴制恶的现象更加难以遏制。
    在笔者看来,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找准病灶就要对症下药。第一,制定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统一定性、规范流程,积极试点对“车位霸占”的精准执法,在充分试点之后,进而带动地方立法的修订;第二,加大监管力度。相关部门介入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不仅要对长时间霸占车位、拒绝沟通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车主进行劝诫,还要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强制处理,对这种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第三,创新挪车方式。以科技赋能的方式,推出电话“挪车服务”、一键扫码移车的功能。输入不当停车车辆号牌并选择不当停车地点,由交管部门对该车车主进行电话提醒。
    小小的车位却事关我们的民生大事,事关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解决好霸占车位的问题是解决好社会治安的一小步,同时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保障民生的一大步。
    2022-12-03 15:25:05 1回复
    0
  • 车位被占之痛,应该被根治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全网议论,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小区内,一业主的私家车位被人占用,车位主人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叫来叉车将占车位的轿车扔入河里。据警方通报,目前,车位主人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的网友觉得这样的行为十分冲动,明明是一场邻里纠纷却变成了刑事案件。遇到这样的事件,我们都会因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感到生气。用叉车把车扔到河里虽然解气,但明显不是最优解。虽然车位主人表示:“这部破车我也赔得起。”但用叉车把占位车扔入河里是一种故意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者还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时痛快,但后果还是要自己承担。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好的方法是通过找物业、报警来解解决。如果频繁发生,那就要保留好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

    有的网友觉得这样的行为非常解气,就应当这样杀鸡儆猴,让那些私自霸占车位的人不敢再犯。确实,私人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可谓是屡见不鲜,很多人都深受其害。虽然可以通过联系车主挪车,联系物业、警察拖车来解决,但时间已经浪费掉了,生活也白白多了很多不便。而最气人的是占用私人车位的车主好像总是认识不到自己给他人带来了多少不便,还总是觉得只是“停一小会“只是”一件小事“。而大多数物业也只能解决当下的矛盾,第二天同样的事情还是可能会再次发生,明明买个车位是为了停车方便,却徒增好多烦恼。所以啊,很多网友才会为林某的行为叫好。

    要我说,我们不单单要关注林某把车扔进河里这件事,也要关注私人车位被霸占这类事情,这才是这件事的导火索。我认为这类事件想要彻底解决,就只有完善相关的法规,物业方面也要加强监管。小区里面也可以多添几个收费的临时车位,让有临时停车需要的人可以有地方停车。同时设立便捷的维权渠道,让被侵权的车位主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那些霸占别人私人车位的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不敢再犯。
    2022-12-03 14:30:49 0回复
    0
  • 车位被占,车主该如何合法维权?
    车位被占用,业主联系对方后,对方仍不挪车。业主一怒之下叫来叉车将占位小车扔进河里。业主快意恩仇的做法在网上迎来一片叫好声,不少网友表示:“这种做法,法律上不支持,道德上很赞成。” 也有人认为业主本是受害者,却因为意气用事将自己推入刑事违法的范畴,实在不值当,业主理应合法维权,理性维权才是真解气。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私家车位被故意占用,好言相劝或是报警警告都于事无补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合法维权?
    既是私家车位,那么物业就理应有权管好那些无赖车主。可现实就是物业也不能拿无赖车主怎么样,顶多就是好言劝说两句,无赖车主不想挪车还是照样纹丝不动。又有人建议报警,可警察来了又能如何?也就是将车挪开,占位车主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也有相关专家建议走司法途径,起诉占用车位者。要真起诉,步骤流程又是一大堆,首先要弄到占位车主的基本个人信息,到法院立案,庭前调解,一审二审然后才能进入强制执行。起诉就要请律师,请律师又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等程序走完都几个月过去了。维权之路既费时费力又费钱,成本实在是超出普通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理性维权”的建议可操作性不强,不是一条行得通的维权之路。
    走司法程序的步骤麻烦且成本高,这也就间接纵容了占位车主毫无忌惮之心,加剧了业主们走极端方式处理问题的心理。往对方车上泼油漆,扎轮胎,加地锁甚至于新闻中的车主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车扔进河里,这些违法行为都是维权之路艰难而催生的社会乱象。占车位虽说是一个民事纠纷,但解决方式不当就容易上升为社会治安问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对占用他人车位且屡教不改的无赖行为实行强制挪车。治理占车位的“城市病”不能仅依靠人们心中的良知,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则,公安机关严厉执法,对占车位行为予以实质性的处罚。
    2022-12-03 14:27:49 0回复
    0
  • 莫让一时“意气”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福州一男子发现自家车位被占用,与对方沟通未果后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了河里。此举一出,众多网友直呼“解气”,占用别人的车位就该得到教训。然而,在事发后,涉事车主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场邻里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看似“解气”的背后,要付的法律代价也是巨大的,可谓是得不偿失。
    一方面,有人认为,该业主之所以采取这种极端的行为,是因为与对方沟通后,对方态度强硬,拒不挪车,大家也都感同身受,自己的车位也经常被占,对于这种不自觉的人,这样可以让他长长记性,看他以后还敢不敢。另一方面,占用车位的人虽有错在先,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准绳,而车位业主的行为却实实在在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别人占用车位时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害,赔偿占用损失。但是不通过报警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就动用私刑把别人车丢河里就是涉嫌犯罪了。本来属于受害者的一方,在意气用事下归于加害者之列。所以说,在遇到相关事件时我们应当理智,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图一时解气意气用事。
    那面对被占车位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第一,在自家车位上设置提醒牌或安装车位锁,如遇乱停情况先联系车主,告知利害关系,令其挪车;第二,联系物业,令物业方加强管理,也能有效避免发生冲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第三,当再三提醒无效后,可以拍照或者录视频保存证据后报警处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今,占用车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情况下该行为属于违背道德公约的纠纷,车位业主维权不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是关键。
    2022-12-03 10:51:16 0回复
    0
  • 寻衅滋事者也应受到惩处

    近日,福州某小区一私家车位被人占用,业主打电话给车主要其挪车,车主拒绝挪车。业主在交涉无果情况下,叫来叉车把轿车扔到河里。涉事业主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人认为,涉事业主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可厚非,但对于制造事端者车主也不应放过。

    本案中,一业主发现自己的车位被他人占用,多次打电话给车主,让其挪车,车主以感冒等理由拒绝挪车,摆出一副“我就是不挪看你拿我怎么样”的架势,并以“你有本事把车扔到河里好了”等语言刺激业主,后来还玩起了失踪。业主在忍无可忍情况下叫来叉车,把轿车扔到了河里。业主因属于毁坏他人财物罪而被警方依法处理。许多网友纷纷同情业主,痛斥车主不道德,占了别人车位拒不挪车,是强拿强要的“老赖”。车位是个人出钱买的,属于私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车主强占车位属于侵占业主物权的违法行为,理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按常理说,车主占了别人车位,当车位主人要其挪车时,应当立即把车挪走,并向业主表示歉意才是。而在本案中,业主要其挪车,车主爱答不理地拒绝挪车,还以挑衅语气刺激对方,从而激怒了业主采取过激行为而违法,使一般的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当然,“一人做事一人当”,业主也不能以此作为犯罪的推托理由。但本人认为,事出有因,在追究业主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制造事端、寻衅滋事的车主,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让他逍遥法外。此案中业主犯罪纯属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冲动所致。作为业主与车主沟通无果情况下,完全可以找物业来处理,如果车主不听劝阻,物业可采取将车上锁,或将其列入小区车辆乱停黑名单等;也可以拨打“110”,请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已想处理,可叫来拖车把车拖至某个地方,然后再给车轮上锁,让车主找上门来赔礼道歉,付拖车费再放行。这样也不至于违法。

    道德是做人的准则,法律是行动准绳,我们每个人都不要越道德与法律的红线,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22-12-02 21:00:09 0回复
    0
  • 法律应敬畏,善良要呵护

    福州一男子因为自己的车位被别人占用,要求挪车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雇来叉车,直接将占位车辆扔进了河里。当然,跟历史上所有冲冠一怒的结果一样,男子的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奇怪的是,该男子的行为却获“赞”众多,有人更是直言“解气”——这难道是公众不辨是非了吗?显然不是。
    可以说,但凡私家车主,没有不曾被停车难困扰过的。对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停车行为。事实上,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都对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联系车主或要求物业采取措施等自力救济渠道,也可以通过报警、强制拖车等公力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一旦确定,就具有不可否认的刚性,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心怀敬畏,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无论是扔车男子,还是占位人,都蔑视了法律的威严,让心中的戾气遮蔽了理性和良知,于是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理所应当,不值得同情,更不该被脱罪辩护。
    然而,看到了违法被惩只是达到了“法眼”所及,探究事后舆论点赞的症结才是“心眼”所期。抢占车位矛盾屡屡发生固然有车位建设严重滞后的原因,而人们不愿意遵守既有规则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盖莫有二。其一是双方成本不对称。不止本案例,人们看见或经历的常常是被侵权人百般求告侵权者出面挪车,说是求爹爹告奶奶也不为过,反观侵权者却往往是一副气定神闲,优哉游哉样,大有“你等着吧”的无赖相,被侵权人为此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精神成本远远大于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其二是法律保护不及预期。法律与生俱来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必然带来实现维权的非即时和文牍工作的增加,这种正义伸张略显迟到,难免给人造成“纵容”侵权的导向。长此久往,心怀善良去沟通,严守法律去维权的念头渐渐淡去,倒是一扔了之、一堵了之的快意恩仇来的解气——这或许就是舆论点赞的因果脉络。
    其实,我更愿意把这件事仅仅理解成一种情绪的表达,面对类似事情,大多数人还是会相信法律,遵循法律,理性处理的,只是我们的法律,我们的社会,需要有更快捷、更便利的渠道或方式去呵护人们的善良,彰显法律的公正,也许这其中只要修正一下法条,增加对侵权者的处罚,也许只要有一个合乎大众朴素观点的判例,也许只要有一个持续性的宣传教育。
    2022-12-02 15:05:02 0回复
    1
  • 停车位矛盾呼吁完善相关法规

    私家车位被人占用,业主沟通无果后,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一经发生便引发大众热议。原因有二:停车位被占用问题时常发生,近年来矛盾越发突出,积怨已久;维权成本过高,私家车主动用私人手段加以惩罚解决,虽让旁观者也觉得解气,但却因为不懂法律而得不偿失。

    当遇到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时,人们采用报警的做法,这是正式手段,而有时正式手段成本过高或无法有效解决时,人们会采用非正式手段,如私下合解或动用私刑。据该事件新闻报道,车主在合法车位被占后,首先采用沟通的方式试图解决,无效后雇佣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尽管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却触犯了法律并要赔偿,同时波及叉车司机,还增加了社会警力的成本。而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事前报警解决,公安出面协调将车辆拖离车位,如果产生了绕路费、挪车费等,可要求占用车位的车主承担相应责任,国内一些城市就是采用这种相对公平的做法。但新闻报道中未看到业主在扔轿车之前报警或者联系物业方协助解决。

    为何业主事前不报警或找物业帮忙解决呢?猜想可能原因是正式手段维权成本高,一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占用他人车位者可受到哪些惩罚,因此即使报警,不同地方的公安也会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可能只是劝导,对被占车位者而言,不能有效惩罚,另一方面即使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获一点停车费的赔偿也如同鸡肋,考虑到时间成本甚至更加不值。因此,对于侵占他人车位者,由于几乎零成本,往往有恃无恐,无限拖延,而合法的车主则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无可奈何。

    那么,作为受害一方的车主,就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了吗?一方面,车主应该事前先报警或找物业解决,或者如网友所说哪怕叫叉车保持把车举高高,也不要意气用事做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更治本的方法应该是相关法律对霸占车位的行为作出明确惩罚,提高占位者的违规成本,执行方面由公安或物业形成一套占位者的处罚流程,比如将车挪走,相关费用由占位者出。而不是由于法律和第三方的缺位,“迫使”具有合法产权的车位主成为“坏人”,让民事纠纷酿成刑事案件,如此惩罚侧面助长了霸占车位者的不良风气。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并非一成不变,在当下霸占车位的矛盾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完善法律规定,警方或物业形成一套标准化的解决流程,并在社会进行宣传告知,如此能有效减少霸占车位的行为,避免不懂法的车主采用非正式手段解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22-12-02 01:26:21 0回复
    0
  • 以法律之绳,捆“意气”之事
    近日,福建一位林姓业主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位被占用,遂打电话联系陈某挪车,不料陈某声称有事,没时间挪车,直接将他怼了回去。在多番联系未果后,业主雇请龚某驾驶叉车将其汽车叉走,并丢入河里。网友议论纷纷,有人指责占车位者性质恶劣,认为此举“解气”;也有人提出业主太过冲动,邻里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
    本次事件涉及的主要人员有林业主、占车位者陈某和叉车司机龚某,他们各有合理处与不合理处,但追究根本,三人的共性在于都没有厘清法律的边界,都是自己“意气”用事。
    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别人占着拒不挪车,此种行径十分可恶,为之感到愤怒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林业主若是将车直接挪走倒也无妨,因为他有这一项权利。但一怒之下扔入河中,就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即可立案,若是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最低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林业主很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理。他在把车丢到河里前豪言“又不是赔不起”,显然是完全忘了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至于陈某和龚某的行为,则是存有侥幸心理的表现。首先,林业主是车位的所有权人。陈某在未经林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车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他拒绝挪车,以为自己最多受点道德上的谴责,殊不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就是叉车司机龚某,如果他知道被扔到河里的汽车是他人所有,而为了赚钱仍然接受雇请,那么,龚某就是共犯,同样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许他不明真相,或许他以为这无伤大雅,但实际上,这些已触碰到法律的界限。
    因而,我们在发生冲突时,不能逞一时之快而忽视法条,应厘清道德与法律的边界,用法律这条准绳捆住“意气”用事,依法维权。同时,也要看到,业主没有第一时间求助物业或警方,是不是因为解决民事矛盾这一环缺失了?如果是,那么如何建立一个更完善、更高效、更及时的纠纷化解机制和诉求回应机制,定分止争,规避矛盾激化造成的极端后果,这值得全社会反思。
    2022-12-01 17:15:30 0回复
    1
  • 警惕制造社会对立的挑事者

    私家车位被人占用,业主林某联系对方后,对方不挪车。林某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这是一起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舆论谴责业主无视法律,本来有理的竟然成了被告,我赞同大家的看法,业主以身试法,咎由自取。在这里只想提醒一些遇事不冷静的人,要警惕制造社会对立的挑事者的阴谋。
    事情得从头说起。林某花大价钱买了一个私人车位,可是经常被人占用。就在出事的前一天,一辆小车又停在了他的车位上。林某虽然生气,还是电话联系了车主。不料,电话那头的车主先是再三推脱,以自己感冒了为借口,一直不肯挪车。接下来车主的操作就更是离谱,面对林某的不断催促,他直接耍起了无赖,不但在电话里怂林某,而且挂断电话后一直不接。就这样,小车占用林某车位两天。林某被气得忍无可忍,终于怒火中烧,叫来了一辆叉车把车扔进河里。
    据说,车主还在电话里激将林某,你有本事把车扔到河里。当然,这也成不了林某犯罪的理由。但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车主将车停在林某的车位上,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侵犯了他人物权。按理在沟通时应以理性、平和、包容为前提。可是车主以极低成本制造情绪对立,助长“恶性互动”,让有理者变得无理,用心险恶。
    当然现象级问题,必有现象级原因。制造极化对立、热衷搅弄风云的背后,既有宣泄情绪“出口成脏”的戾气,也少不了唯恐天下不乱的影子。那些平地风浪和“带节奏”的挑衅绝非危言耸听,应当引起充分警惕,警惕成为别有用心者的“韭菜”和工具。
    对于占车位拒不挪车者,这种人道德败坏,但毕竟没到违法犯罪程度,充其量是个民事纠纷,通过合理手段解决即可,可以报警或找物业处理,并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林某一时冲动,有理也变无理,可谓十分不值,再次印证了一句话:冲动是魔鬼。林某值得同情,但是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更不能成为脱罪的法定事由。
    这次事件中,林某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我认为林某事出有因,虽然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也要充分考虑车主的责任,让那些故意把人“逼良为娼”、在某种程度上怂恿犯罪的人付出代价,不再让这些人逍遥法外。
    2022-12-01 09:30:58 0回复
    2
  • tjm
    平常语
    “以暴治错”不足取
    涂俊明
    小区业主享有“专属权”的私家车位,被占,占位者犯错在先。车位业主联系“占领者”,作为过错方理应让位,却“仍不挪车”,则“错上加错”。于情于理之中,如果车位业主给予严厉的交涉与批评,以此宣示自己对车位的“专属权”,当无可非议,且也能够博得更多业主的同情与支持。过错方犯错在前,又不肯自行纠错,挪动车辆,让出“占位”,业主“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此行此举,是典型的“以暴治错”,导致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警方依法对这样的业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此这般的“意气用事”与“任性解气”之举,实不足取。
    社会生活阶层中,聚集交流着庞大而繁杂的群体,各个层面、不同层次的人众,都有着不同的秉性,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与认知角度迥然各异,对事物评判视角各持己见。期间,人们共同遵循、认同的法理与法制,就是满足保障社会大同的准绳。具体到某一则生活规范里的约束,就会形成人们共同履行的公序良俗,成为大家言行一致“从好、从良、从和、从义、从善”的道德规矩。其中,良好的教育、开导、劝解、阻止等行为准则,时时刻刻都在规整匡扶着正义、正道、正气。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顽皮淘气的娃犯错了,且“屡教”而“不改”,唯有在屡屡训导,甚至加以必要的警告或适量的惩处,令其于晓之以理中“认错”“改错”。若是一味恨铁不成钢,便“意气用事”暴打惩处,抑或发泄愤懑“任性解气”而“暴戾重苛”,要么他满腹满心里积忿,造成“怨怼”。要么生理心理遭至莫大伤害,到头来依然于事无补,还会给自己与家庭造成伤害。
    大凡凭着“意气”用事者,往往缺乏理智,只凭自我一时间的想法,带着一股情绪冲动劲处理事务,结局与后果常常适得其反。这位车位业主先生的任性“意气”,对车主的“占位”犯错“以暴治错”,只可惜他的“意气”依然在应验了那句“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古训,以身试法,触犯了刑律,自食其后果。
    正是:芸芸众生你我他,有事互通好商量;“任性解气”要不得,“以暴治错”不足取!
    2022-11-30 10:36:21 0回复
    0
  • 不挪车,警方会如何处理呢
    2022-11-30 09:00:56 0回复
    0
  • 请相关法律工作者指教我。
    2022-11-30 08:45:39 0回复
    0
  • 治理无赖仍是执法难题

    柏文学

      占位轿车被扔进河里一事,警方是这样通报的:报警人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从法律角度看,林某凯损毁了他人的私有财物,显然是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条文不难搜索。警方对林某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龚某强也传唤到案,此乃依法执法。人们对此没有异议。然而,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人们更加痛恨、几乎一致谴责陈某根,对林某凯反而是同情、支持,甚至点赞。当然也不否认,林某凯采取的方法,简单,粗暴,自己从有理变得无理,使得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我与众网友看法一致:报警人陈某根,绝对是个无赖。自己的车,停在别人车位上;车位主人要停车,联系他把车挪开,他不挪;就一直赖在别人的车位上,看你能奈我何。29个小时过去了,林某凯更联系不上了。世界上怎会有这样的无赖?!林某凯被这个无赖气得实在没法,只好自己花钱雇人把无赖的车挪开。心情不佳,生活不宁,精神不安,无法计较。把无赖的车挪到哪里才解恨呢?激愤之下,扔到河里去!

      其实,林某凯最好的办法,只能报警。有困难,找警察!请警察来,教育无赖。话说回来,大家都知道,警察来也只好批评教育陈某根几句,别无他法。下次陈某根再耍赖占用别人车位,别人只好再报警,警察再次批评教育陈某根几句,再无良策。对付这种占用他人车位不挪的无赖,如同对付有钱不还的无赖,执法人员还真没有多少带有威慑力(使得无赖从此再也不敢耍赖了)的法律措施。林某凯被刑事拘留,陈某根肯定是偷着笑的。

      林某凯被刑拘后,我曾请教一个问题:有人不经过我同意,把他价值百万元的金条,丢在我的车位上;我查访,得知了这人是谁;我喊他把自己的贵重物品金条取走,他不取走,也不理我;那么,我把这金条扔到河里去,是否违法?请相法律工作者指教我。
    2022-11-30 08:21:09 1回复
    0
  • 扔河里有点过了,但欺负老实人也不行,有道德不自私有廉耻,自己可以为社会为他人做些什么,在这个世界上能留下些什么,精神层面的才是终极追求,认真生活的人就该被不要脸霸权欺负么,法律也可以促进道德水平。
    2022-11-30 01:12:09 0回复
    0
  • PAL
    虽说强占久矣。
    但,"受害者"以叉车起而甩之于池,尚需公检法乎?!
    2022-11-29 23:08:26 0回复
    0
  • 遵守规则,人人有责
    龙城筱和
    近日,福州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产生的刑事案件。私家车位被人占用,业主联系占位者,可对方仍不挪车。业主叫来叉车,把占位轿车扔进河里。涉事业主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典型的由小事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惨痛教训,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避免这种极端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遵守规则,人人有责。

    规则是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中的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条件和章程。规则是社会群体得以自如运作的润滑剂,具体包括交通规则、学生守则、社会公德等。遵守规则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民众素养的基本标准。譬如交通规则,红灯行、绿灯停,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一个社会人,每个公民心中都要有一把公平尺,去丈量自己的所作所为,这就是规则意识。然而,此起案件中的占位者恰恰就是因为缺乏这种必要的规则意识,首先破坏不言自明的停车规则,且当业主提醒他之后,依然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业主做出极端行为,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可以说,占位者在这起案件中虽是以受害者形象出现,但却是恶行开始循环的首作俑者,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业主也因为意气用事,缺乏冷静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同样破坏了社会规则,以暴制暴,用叉车把占位者的汽车投入河中,造成触犯刑法的恶果。当事人双方都缺乏规则意识,更缺乏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可悲可叹!

    规则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确立公认的明规则,使公民有规则可依循。其次,明规则要在社会运行中畅行无阻,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只有当明规则成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武器时,公民才会自觉自发地去使用它,进而避免上述的悲剧。

    愿规则成为指引社会人的明灯,去照亮彼此,温暖世人!
    2022-11-29 15:12:08 0回复
    0
  • 6400
    积分
  • 179
    博文
  • 1219
    被赞

个人介绍

平常语(原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15046661号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189488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