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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违法处罚违法

翠竹青青 最后编辑于 2022-11-18 15: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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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违法处罚违法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罚款2万元。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退回了老太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本人认为,此案件纯属以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者。


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如数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宁波老太在自助收银机上付款时“漏扫”75元猪肉,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逃单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理当受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因老太这次“漏扫”金额较小,属于“特别轻微”的违反行为,所以警方未予处罚。此案件中老太明明是过错方,超市是受害方,为何网友对超市引起热议呢?究其原因是超市对老太的处罚与理不合、与法不容。从理角度来讲,老太“漏扫”75元猪肉,强硬罚老太万元,还要老太签字划甲“自愿”,是否欺人太盛!从法角度来讲,《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超市并非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处罚权,擅自对老太处罚,是以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者。


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非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对老太“漏扫”行为,超市可以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因而超市擅自对老太巨额罚款,即使老太签下“自愿”协议,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自助收银是一种新的付款方式,作为超市方应加强对自助结账的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在自助收银机前,对自助付款的消费者进行帮助、指导,同时也起到监督作用;作为消费者应加强自律,守住道德底线,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单。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逃单一旦被超市抓获,丢了脸面,给自己造成后悔莫及的麻烦,给人生留下一个抹去不了的污点,岂不是以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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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本来是有理方,结果由于自己不懂法,成了输家。
    2022-11-18 15:21:1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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