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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9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2-11-15 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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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老太的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老太漏扫不止一次。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来说说你的看法吧。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2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11月15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徐宝、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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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评论

  •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的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老太漏扫不止一次。超市明明是“受害方”,本可以依法维权,却因对弱势群体的不合理罚款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被众人谴责。
    当今处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无人售货,自助收银等智慧设施逐渐走进大众视野,这一发展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道德的考验。老太声称“漏扫”,在不知情的大众的角度来看,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特别关爱,“漏扫”一次可以理解,罚款两万元有损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当监控视频发布,老太多次“漏扫”是否又是情理之中呢?诚然不是,在没有明显的行为监督时,不乏会有人抱有以恶小而为之的心理,认为自己游走在法律外沿,为所欲为。殊不知早已被科技的“慧眼”捕捉,记录下所有有失道德,触犯法律的行径。即使是对于老年群体,社会也会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而超市本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却因私自罚款两万元变成了“加害者”,其中反映其法律意识淡泊,不懂得依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超市即未把握法律这条有利的准绳,又触犯了道德红线。
    科技为时代创造财富,为社会提供便利,同时,无人化经营引发的信任危机时刻存在。这就要求商家利用科技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也更加规范消费者的道德素养,不抱有侥幸心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在未知事情全貌时,人们习惯于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舆论往往指向强势的一方,这样的现象有其存在的依据,中华民族崇尚尊老爱幼,是各族人民身上的“德”支持他们优先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今的法治社会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在“法”的基础上弘扬中华民族的“德”。
    2022-11-19 13:19: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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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谅解和退款不是最优解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要求罚款两万元。老太太因害怕,便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上。直至老太太回家和家人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家人才知晓,并做报警处理。该事件一出也引发热议,纷纷指责超市店员在欺负老人。但据监控显示,该老人已经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上漏扫商品,只是这一次被发现了。至于那2万罚款,超市方也已经与老太太签订了协议,是自愿行为。老太太家属在了解事件真相后表示抱歉,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超市方也出具谅解书,并退回了已收“罚款”。
    可是只凭谅解和退款就能掩盖双方缺失的法律知识吗?
    首先,老太太多次故意漏扫,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老太太或许以为自己可以在超市的管理漏洞上占小便宜,但殊不知这却会为自己惹上大麻烦。现实中已经有很多因为漏扫被法律处罚的例子了,万万不要再做下一个反面教材了。
    其次,超市与顾客之间,只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并非是执法者与被执法之间的关系,因此超市在发现这种偷盗行为的时候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选择动用“私刑”对顾客进行罚款。“私刑”并不能代替法律,这不仅会使自己受害者的身份扭转,还会将自己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所以维护自身权益还需依靠法律法规。
    最后,超市工作人员在对老太太进行罚款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私人账户。假使工作人员以告发老太太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而老太太也因心虚害怕向其支付,就会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了。万一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上法庭,岂不有口难辨?
    综上所述,“漏扫”75元猪肉被“罚”两万元,看似事小却不小,结局表面上看皆大欢喜,实质上却暴露了双方薄弱的法律意识。老太太这种涉嫌盗窃、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自助收银不仅体现了我们的科技进步,还展现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信任,所以作为顾客,理应自觉自律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从源头上杜绝盗窃行为。但超市用私人账户私自罚款的行为更是错误,遇到盗窃行为理应立刻报警处理,同时理应采取办法应对频发的“漏扫”问题,加强监督和引导,从源头上阻止盗窃行为。
    2022-11-18 22:06:4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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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识淡薄下的“受害方”与“加害者”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工作人员提出罚款2万元,最终老人向工作人员转账3000余元,且签署了“自愿协议”。但事后老太的家人报警,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老人已交的罚款,这场闹剧才得以和平收场。笔者认为事件中双方淡薄的法律意识让彼此都成为了“受害方”和“加害者”。
    首先是老人对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模糊不清。她多次“漏扫”超市商品,可能存在占小便宜的心理,没有意识到多次逃单或者故意“漏扫”就可认定为盗窃,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老人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了超市的合法财产,成为了“加害者”;也正是因为她对法律条款的无知,导致她在被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支付巨额“罚款”时,不敢拒绝还签了所谓的“自愿协议”,此时老人就成了“受害方”,她的错误行为没有得到正确纠正,反而其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因为商品未付款就被取走,超市本应是无辜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报警或者合理协商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其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竟对老人“罚款”2万元。超市并非执法者,无权对老人的行为处以罚款,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为,退一步说2万元也超出了协商的合理赔偿范围。超市摇身一变就成了“加害者”,仅看此结果自然就会被推上风口浪尖,被公众指责。
    而最后,就此次事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意识欠缺的情况下,道德水平也值得深思。法律有些时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老人不知盗窃的认定,却也没有以道德约束自身的行为;而超市在面对老人“漏扫”,没有发出警告提醒,也没有了解协商,就强硬要求2万元的“罚款”,也少了一些“德”。我们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培养德行,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去侵害他人利益,才能尽可能避免成为“受害方”或者“加害者”中的任何一方。
    2022-11-18 21:01:2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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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漏扫”和“私自罚款” 双双法律意识淡薄
    近几年,超市自助收银越来越普及,这种自己清点商品、扫码结账的方式,可以免去排队的时间同时确认每件商品价格,是一个新的消费体验,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老太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发现老太漏扫不止一次。此事一出,超市便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超市和老太,谁才是“受害方”?
    从老太“漏扫”行为的角度分析,老太的法律意识淡薄。顾客如果故意逃单或有多次“漏扫”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老太多次故意“漏扫”,就是多次盗窃,虽然从金额上看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调查发现2年内达到3次,同样构成盗窃罪。一旦警方认定其多次盗窃,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超市对消费者私自罚款行为的角度分析,超市的法律意识淡薄。罚款是行政执法行为,而超市并非执法机构,所以无论顾客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盗窃,超市都无权对其进行罚款。同时,超市在质疑有漏付款货物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正确处理方向一定是优先请求补款,而不是去质疑顾客盗窃。该超市工作人员私自接收老人3000多元罚款,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警方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老人的家人具有法律意识,得知超市的不合法罚款后,迅速报警维权。
    科技改变的是便利的支付方式,不变的是人们道德的底线。自助收银给我们日常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信任危机。对于消费者来说,超市设有自助收银机器,通常都会安排营业员在旁边,为顾客提供指导和答疑。并且,顾客如果不方便使用自助收银机,也可以去人工通道或让工作人员帮忙结账,不应利用“方便”而钻了“方便”的空子。对于超市来说,想要真正方便消费者,首先自助收银技术还需要完善,也应通过设置防盗门等方式加强对顾客的引导和监督。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强弱老小之分。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丰富的互联网世界,人人都可以对热点事件畅所欲言。但在事件真相浮出水面之前,舆论导向应是客观的,应从法律层面冷静分析,而不是凭借自身的同理心去主观分析,断章取义。
    2022-11-18 18:02:20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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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貌未知,是非不定
    近日,一则浙江宁波老太在超市使用自助收银漏扫商品,超市对其罚款2万元的新闻受到了广泛的热议。据悉,这位老太被罚款了3000多元,其家属知道后,便报了警。经警方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当人们觉得正义终会来临之时,却发生了反转。根据超市过往的监控显示,老人不止漏扫一次。这一后续报道,也让不少网友措手不及,孰是孰非,该站谁?
    当“老太”、“自助收银”、“超市”、“罚款2万元“,这几个关键词一出现,人们都会下意识的偏向老太,仿佛老太一出现就已经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同理心。的确,老年群体处于需要社会关怀的地位,更易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尤其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新闻一经出现,拥有着言论自由的网友们,便开始了属于他们的狂欢,热切发表着他们的看法。譬如,超市的收银方式没有考虑到老年群体。这样一来,超市也便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但在老人不止一次漏扫的事实面前,年龄就应当成为犯错的挡箭牌吗?老人有错,理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市面上的中大型超市都普遍应用了自助收银机。自助收银机给人们提供了不同于传统收银的一种新选择。说是选择,其实也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老年群体可能会不适应这种方式。因此,超市的收银方式大多是传统人工收银与自助收银双管齐下,既满足了年轻群体的需要,也保留了传统的结账习惯。如此看来,事件中的老太多次通过自助收银漏扫,也绝非是不懂得如何操作机器,而是有意为之。不止一次的“漏扫”之嫌,也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因此,该店工作人员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如此看来,老人犯错,理应被罚,可是否应由超市对其进行罚款?
    不少网友在看到后续报道后,也在质疑高额罚款是否符合规范,企业等私人性质的罚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事实上,无论是“漏扫”,还是偷窃,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漏扫”在刑法上与传统的盗窃区别不大,超市的私自罚款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由此,在事件全貌还没有完全浮出水面之上,无论是网络上人云亦云的看客,还是热心关注此事件的人们,都应保持“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谨慎态度,合理有序的发表意见与看法。未知全貌,谨慎置评。不站队,不妄评,不为了一时之快,而伤害到他人。毕竟,全貌未知,是非不定。
    2022-11-18 17:55:1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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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超市为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或是设置监控探头,或是安检门扫描,或是出口处派员查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因此,作为非公权力机关的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助权外,没有任何限制、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所以在上述事件中,一旦警方接警介入调查后,超市即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太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显然是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遵循法律,依法而为,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当然,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不是执法者,无权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但经营者也有行使自助权的权利。比如后续有媒体报道说,上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显示,这个老太漏扫已经不止一次的情况。笔者就此认为,如果超市当时就能及时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老太受到警示教训的话,也许就不会发生老太再到此超市漏扫事件了。
    另据报道,重庆市就曾发生一起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触发了安检门发出警报而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日前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是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现在是信息时代,上述宁波某超市应该关注以上信息并引以为戒,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
    2022-11-18 17:48:1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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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助结账“漏扫”75元,竟“罚”2万?
    近日便有媒体报道,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漏扫一块75元的猪肉,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家属报警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向警方提供过往监控视频,发现老人不止有一次“漏扫”之嫌。目前超市出具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经交的3000多元罚款,老人和其家人也不在追究超市的高额罚款。
    一块75元的猪肉要罚款2万,巨大的差价或许是该新闻冲上热搜的原因。明明是“受害者”的超市怎样就让自己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细节可以看出,超市有几个地方确实处理不妥。
    首先,老人究竟是无意“漏扫”还是故意“逃单”,这两种情况需要认真甄别,漏扫可以谅解,逃单盗窃可以报警。由警方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因素判断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其次,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超市私自罚款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超市不是执法机构,有权报警,无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而商家主体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最后,即使是盗窃,如果确属盗窃,要求其赔偿损失是合理诉求,但数额要有事实依据,不可随意。开价2万,确实有些“狮子大开口”。更何况“老人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某工作人员私人账户”,这一点更是不合规。
    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大型商超近年来会多采用自助收银,这也导致了“漏扫”或“逃单”现象频出。这种时候超市应报警处理,而不是动用“私刑”。超市错在了“越权做事”,反而让“受害者”成“加害方”,有理变没理,容易引起争端。对于这种“漏扫”或“逃单”行为应当以预防为主。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对于管片内商超的监控安装位置等予以指导,发挥监控的警示作用。其次,商超经营者,如果超市里设有资助收银机器市,可以安排营业员在旁边,一是可以为顾客提供指导和答疑,二是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最后,就消费者和私下收罚款的员工而言,图小便宜,得大损失,并不值得,应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坚守底线。
    自助收银是一个新的消费体验,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更多需要商家特别是商超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加强引导、监督,遇到故意“漏扫”或逃单可报警处理。同时,也需要每一位消费者自觉自律。
    2022-11-18 17:41: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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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应以违法处罚违法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罚款2万元。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退回了老太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本人认为,此案件纯属以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者。

    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如数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宁波老太在自助收银机上付款时“漏扫”75元猪肉,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逃单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理当受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因老太这次“漏扫”金额较小,属于“特别轻微”的违反行为,所以警方未予处罚。此案件中老太明明是过错方,超市是受害方,为何网友对超市引起热议呢?究其原因是超市对老太的处罚与理不合、与法不容。从理角度来讲,老太“漏扫”75元猪肉,强硬罚老太2 万元,还要老太签字划甲“自愿”,是否欺人太盛!从法角度来讲,《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超市并非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处罚权,擅自对老太处罚,是以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者。

    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非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对老太“漏扫”行为,超市可以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因而超市擅自对老太巨额罚款,即使老太签下“自愿”协议,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自助收银是一种新的付款方式,作为超市方应加强对自助结账的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在自助收银机前,对自助付款的消费者进行帮助、指导,同时也起到监督作用;作为消费者应加强自律,守住道德底线,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单。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逃单一旦被超市抓获,丢了脸面,给自己造成后悔莫及的麻烦,给人生留下一个抹去不了的污点,岂不是以小失大、得不偿失!
    2022-11-18 15:08:3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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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表达别被舆论裹挟
    因一块价值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台上扫码付款,超市以偷盗为由罚款老太2万元。老人只好将兜里的3000元全部转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上,同时老人还被超市要求签下一份“自愿协议”,表明老人是自愿的。老人家属报警后,超市出示谅解书并归还老人已交的3000元罚款。一石激起千层浪,超市私自罚款的违法行为顿时被舆论群起而攻之。

    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过往监控,老太漏扫不止一次,坐实了老太偷盗行为。”老太多次恶意“漏扫”,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被拖到舆论场内“群殴”。超市在这场风波中是无辜者吗?非也。因为老太多次漏扫就忽视超市方面私自“罚款”,限制老太人身自由并要求其签订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而认为超市是“受害方”就是在偷换概念。

    默认超市是“受害方”这种错误的价值判断只会成为助长地方土条款的歪风,顾客贪小便宜恶意“漏扫”不是超市擅自罚款的挡箭牌,任何理由都不是挑战法律权威借口。我们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反对的态度,公共表达应先做事实判断,再做价值判断,别被舆论裹挟。新闻中的超市私自“罚款”这个违法行为显然是事实,即是事实,我们便不能忽视,因而超市也并非“受害方”。

    超市私自“罚款”,罔顾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超市认为顾客盗窃了自家的商品便私自罚款的行为于理欠妥,于法不容。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无论超市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当然,顾客屡次故意“漏扫”,这种涉嫌偷窃、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固然需要被制止和惩罚。但也不意味着超市就可以任性妄为,擅自罚款。超市私自“罚款”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缺失,超市也并非“受害方”,恰恰相反,该超市擅自罚款的错误示范应当成为一种警示。
    2022-11-17 17:44:0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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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是把尺,丢不得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老太的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老太漏扫不止一次。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深入了解事件后,笔者不敢苟同,老人或者超市,都不能单纯的称之为“受害方”。
    随着时代发展,超市自助结款机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消费体验,与此同时,有人认为自助机对老人不友好,高科技在老人手里不能游刃有余,老人漏扫应该给予谅解。网络部分网友总是随大流,听风就是雨,从来不主动了解真相,就将老人归为受害者。据超市提供的监控可以发现,老人不止一次“漏扫”,在法律层面完全可以定义为偷盗行为,我们不禁思索,这究竟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他们是否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大众的关爱从而为所欲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突破法律的界线。
    然而,超市又能被称为“受害方”吗?显然是不能的。超市方声称目的不是罚款,老太不止一次“漏结”,但是超市不是执法机关,无权罚款,属违法行为。老人偷盗触犯《刑法》,超市可以报警解决而不是私下罚款。现如今,很多超市都贴上了“偷一罚十”的标语,这应该是起到震慑顾客,督促自律的作用,而不是让超市潜规则,将超市当做自家的“刑场”,将别人的罚款装入自己的腰包。
    我国法律健全,条款清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就会导致人人自危的状况。不管是官、商还是民都有相应的制约行为、言论的法律条款,即便是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不能圣母心泛滥觉得谁惨谁就是对的,每个人心中都要有一把尺,制约着自己更要监督着别人。
    2022-11-17 14:58:0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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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舆论导向 切忌左支右绌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为何会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是因为,超市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老人罚款。

    从监控中发现,这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上漏扫商品,而这一次漏扫75元猪肉,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老人很害怕,无奈之下,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上。
    老太有多次漏扫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理。这里必须强调,超市工作人员拦截老人进行处罚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系商事主体,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超市都无权进行处罚。
    正因为超市对顾客罚款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不满,把受害方超市推向风口浪尖。这时,一边倒的舆论却忽视了对这位老太漏扫商品不道德行为的谴责。
    警方了解了事件的详细经过后,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老人家属对此感到十分抱歉;超市方也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从中不难看出,超市因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责任;而对方除老人家属感到十分抱歉外并未受到任何处罚,连漏刷的钱也没补上,老太毫发无损,超市却成了输家,这有失公允。
    那么,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这一案例中,虽然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尽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认为,不管是超市方的违法,还是老太的行为都不能和稀泥,必须依法行事。超市“滥用私刑”、私自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执法机关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超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对老太多次漏扫的盗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2022-11-17 11:04:2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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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规守法是一项双边活动
    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漏扫”75元猪肉,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家人愤慨之下报警,警方介入调查,超市退还老人已缴的3000多元罚款,本是超市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又一次迎来反转:通过以往视频发现,老太多次“漏扫”。在此次风波中,笔者认为:超市越俎代庖非法罚款,老太故意“漏扫”的行为僭越道德底线,践踏法律红线。双方都缺乏法律精神,都有理亏的点。

    罚款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的主体须是行政相关部门。无论超市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更别提狮子大开口地对老太进行数额高达2万元的罚款。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并非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私自对老太进行大额“罚款”的行为无疑将自己推入涉嫌敲诈勒索的窘境。故意“漏扫”这种侵占超市权益的行为,超市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违法者依法制裁才是正道。此次超市擅自处罚,模糊权责边界,于法无据,理应被问责。

    说到底,此次“漏扫”风波的根源还是在老太这一方。商超自助收银机的普及,消费者自助扫码付款是对人们诚信,人品,道德等方面的一次考验。在自助扫码付款面前,一些人侥幸心理不免冒头,将低价商标替代高价商标进行扫码,故意“漏扫”。这些小动作一次两次可能不会被发现,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屡次恶意“漏扫”,肯定会被抓包,那时就不再是“偷一罚十”又或是被警告那么简单。消费者故意多次“漏扫”可以认定为盗窃,盗窃就上升至犯罪问题,为了蝇头小利给人生抹黑,实在不该,消费者应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才是。超市购物,本就讲究钱货两讫,故意“漏扫”这种违法行为冲破了道德底线,也践踏了法律红线,不是一个有道德的公民该有的行为。

    几十元惹出大风波,实属没必要。超市面对故意“漏扫”,大可报警交由法律来处罚,断不可赶鸭子上架,私自动刑。消费者面对诱惑,理应约束自己,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遵规守法是一项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的双边活动。
    2022-11-16 15:22:3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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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 09:51:5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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