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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言论自由应该有个边界

阿梅 最后编辑于 2022-05-01 07: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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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商丘周女士发了一条“羡慕别人能按时发工资”的朋友圈,同事评论“我也羡慕”。因此,二人双双被公司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开除。事后,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介入,两人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金。

      笔者认为,一句“羡慕别人工资按时发,不该招致开除的下场。”如果相关员工散播关于公司的负面消息,对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的影响,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处罚或者依法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但问题是员工朋友圈里的一句“羡慕别人按时发工资”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完全不足为惧。首先,从言论自由角度来说,这是一句非常克制且含蓄的,它没有用直接苛责批评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更没有直接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顶多是一句牢骚而已。还不至于上升到影响公司形象的层面。

     《劳动法》规定,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单位更负有忠诚义务。所以,员工的行为是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在2013年,《上海法治报》就曾报道过一篇名为:《空姐吐槽飞机餐遭解雇法院判未尽忠诚义务》的文章而引起热议。维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称,计划用3年斥资1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上海起飞的航班启用全新的 “精致餐食”服务。而随后维珍航空公司的两名空姐转发并评论称:“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公司因此事将两名空姐解雇,空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法院最终判定两空姐未尽忠诚义务,公司作出解雇决定有理,最终驳回了两名空姐的全部诉请。虽然此事件众说纷纭,但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员工不能违背忠诚原则,任意吐槽公司。

       用人单位也不能一味制止员工发表言论,这不但会错失很多有意义的意见,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恶化,而且涉嫌违法。员工的言论自由不等于言论随意,应该在法律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内这个方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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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 10:26:1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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