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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野生动物保护“自我行动”

tjm.czly 最后编辑于 2021-12-08 17: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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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野生动物保护“自我行动”

涂俊明

日前,到长荡湖水街用餐,餐桌上满满是湖鲜美味佳肴。席间,大家自然提起那些被禁捕的鸟类及其蛋仔,想起那些曾经光鲜诱人的“黄雀卷”(黄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过,大家的思维与说辞,却是惊人的相似:“那些,都是国家保护类动物,是受保护的生态生物,决不可再作席间美肴啦!”

客友并不因为缺少了那几道曾经的美食而沮丧,反而都以保护生态动物与环保理念为守则,主客之间相互理解,共同遵守着一道餐桌上的“生态红线”而情感相宜,情谊融融。如今,野生动物保护已经日渐成为“自我行动”,着实令人感同身受!

相比河南省这对夫妇因为猎杀8头糟蹋庄稼的野猪而言,环保意识与守法理念相去甚远。这对夫妇在一时间的冲动中,触犯法律,猎杀国家保护动物,被处以“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虽同情,却该罚。罪行量当,无法赦免。

对于那些类似野猪、野象的群体活动,有时候干扰人的正常生活生产,有的甚至有伤及人身安全的偶发事件,人们还只能采取“躲避”“驱赶”“报警”等法子,由此“趋利避害”,确保人畜各自相安。

“躲避”。面对野兽的贸然侵扰,可以采用躲开的办法,避免与它们的正面冲突。野兽的进攻,往往亦是以“不惊不攻”为相处原则,由它“任性”一阵,也就“败兴而去”。倘若强行与之正面交锋,似乎能够“教训”它们一阵子,却在冲突过程里两败俱伤,殃及各自安全。“躲避”一时,可保长安。

“驱赶”。则是主动作为。对于直面而来的野生动物袭扰,采用针对性的驱赶措施,诸如:放鞭炮,打铜锣,红色带,甚至鸣枪、钢叉等,主动向它们“示警”,以达到向野生保护动物发出“警告”的效应,起到惊厥动物感官神经功用,引发它们群体逃遁,以策平安。

“报警”。这是最受用的自卫方法。在有条件的地方与时空里,直接通过手机、电话、送信等方式报告森林警察或治安“110”警务部门,告知野生动物袭扰的危急状况,由专业部门快速到达,及时采取安保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与动物平安。

所有这些,都有一个潜在的前提,这就是: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渐成“自我行动”,野生动物保护法日渐成为人们的生活、生态“自觉”。如此这般,因为猎杀8头野猪而受法律惩处的这对夫妇,也就不会有觉得“怨”的抵触心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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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谢谢各位老师关注!
    2021-12-09 12:24:10 0回复
    0
  • “躲避”一时,定保长安?
    2021-12-09 08:28:4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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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2021-12-09 08:07:3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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