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 客户端 | 旧版博客
收藏本站

常言道 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8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1-08-24 11:11:57
2686 7 2

近日,上海市民李某因为嫌自己花钱买的一棵香樟树遮挡阳光,找人进行了“修剪”,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树是自己买自己种的,因影响采光,把枝杈砍除,却引来罚单,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对此,你怎么看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2021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8月24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曲日、丁军梅、唠叼夫斯基

 

A0520210824C.jpg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泉水涓涓
  • 无所求
发送

7条评论

  • 强硬执法不合法理伤民心

    多年前,上海李先生花了1.1万元买了一棵香樟树种在自家院内。几年后树影响了自家采光,便把树移栽至院外。由于树生长茂盛,仍然遮住自家阳光,李先生想修剪树。他打电话给区绿化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管”。随后李先生就请人帮忙修剪。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被人举报,城管部门认定是私自砍伐,开出14.42万元的罚单。

    这样的处罚,让李先生无法接受,也引起网友热议。自己花钱买的树自己修剪,却被判为违法。城管部门的解释是:这棵树虽是李先生自己花钱买的,但现在移栽在公共绿地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城内的绿地属于公共个绿地”,树木附着在绿地上生长,因而这棵树与小区里的其他树木一样,也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修剪树木应提出申请,由绿化养护部门修剪,因而李先生自行修剪属于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城管部门的说词貌似有礼,其实是强词夺理。
    其一、关于树的归属权问题。虽然《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民法典》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也就是说李先生花钱买的树是属于私人财产,虽移栽至公共绿地上,但产权并未移交,仍属于李先生所有,并非属公共所有;
    其二、关于砍伐问题。树木砍伐按常理来说应该是:从树木根部砍伐,从此不再生长而消失。但从现在现场来看,树已长出新枝,李先生的行为只能认为是过度修剪,而并非砍伐;
    其三、关于违法问题。李先生几年前把树从院内移至院外,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李先生进行普法宣传,指出树移栽至公共绿地产权会有变化。现在修剪了,城管部门搬出文件条条框框以判李先生行为违法。请问这些条条框框向市民宣传过了没有?市民是否知晓?如果市民不知,让市民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强硬执法不合法理伤民心,愿社会多一些包容和温度,让类似的执法不再重演,使人们生活得更加和谐美好。
    2021-08-28 20:00:15 0回复
    0
  • 763
    法规条例也当与时俱进
    自己买自己种的树,因为影响采光,找人进行了“修剪”,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也许城管部门的依据是政府颁布的条例和办法。但此事不仅当事人不明白 ,恐怕大多公众也难以明白,更难以理解。这说明一些法规条例还没有做到完全让公众知晓,也说明一些法规条例如果制订时间过长,随着形势的变化,也需要进行修订,以体现与时俱进。
    现实生活中,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众多,有的制订时间久远,有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管理要求,虽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的进行修订,但由于数量实在多,有的还难以顾及。同时,有的条例规定的修订,还付出了不小的代价,比如收容遣送条例的修订,更是在有人付出甚至生命代价后,才推动了相应条例的修订。
    同样,对于“修剪”自己种的树被罚款14.42万元,一则是罚款的根据存疑,一则是罚款的巨大数额存疑,就“修剪”香樟树而言,城管部门依据“修剪指南”和“技术规范”认定为“砍伐”, 砍伐是指砍走伐掉,但如果“修剪”的树没有消失,没有死亡,甚至还好好的活着,并且在一段时间后还生长得更好,如此罚款14.42万元,是不是有点过火,有点任性,有点不讲理了呢?
    爱护绿化,爱护环境,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当下,恐怕是已经深入人心了,这位市民也是因为爱护绿色才自己花钱买树种下,而修剪的目的一是因为影响采光,一是树木要良好生长,也需要经常修剪,这样的动机并不是一味破坏绿化,这样的巨额罚款,又何谈法理的公平正义呢?
    从计划生育政策修订调整,到三胎政策出台,充分说明了法律法规条例的修订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而对一些过时陈旧僵化的法规条例进行清理修订,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快速度才是。
    2021-08-28 15:32:52 0回复
    0
  • 执法应该符合公众常识
    雨蒙
    近日,上海市民李某因为嫌自己花钱买的一棵香樟树遮挡阳光,找人进行了“修剪”,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此事,在舆论场上迅速引起热议。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处罚因为不符合公众常识,也难以服众。
    首先是香樟树的归属问题。虽然城管部门的处罚看似合规合矩,有明确的依据,但是不能忽略一个大前提,即这个树是公共所有的。从现实的情况看,香樟树是李某自己购买、自己栽种的。在大众的认知里,自己的投入、自己的劳动,结果种出来的树却不是自己的,这显然是违背大众常识的。从物权归属角度来看,自己的成果移植到公共绿地就不属于自己的了,成了公共财产,这个认定一点也不严谨,未免过于儿戏。
    其实是对“砍伐”的认知。“修剪”如何认定为“砍伐”?“修剪”有怎样详细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的问题,让市民自己如何把握?更何况李某在修剪之前还去相关部门咨询过,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每一位市民都对修剪尺度有足够的了解、有足够的把握。在公众常识里,修剪后能发芽、能成活,怎么就成了“砍伐”了呢?相关部门事前作为不够,把功夫都用在事后,这恐怕想不引起争议都难。
    再者,如果香樟树因为未修剪而出现树枝伤人等情况,在责任归属认定上,相关部门会不会抢先站出来呢?恐怕未必。不能在有需要的时候出现管理上的缺位,而一旦出现纠纷就硬介入,显得有点不讲道理。
    “法律不强人所难”。当个案的处理不符合大众常识、大众认知的时候,既是相关法律依据被认定为是合法的,也最起码可以说明执法部门未做到普法义务。更何况,在这个案件中这个执法依据根本经不起推敲。这也说明,执法不能太过于违背公众认知,违背生活常识。当然,个案的纠偏很容易,但是如果仅仅只是针对个案纠偏,那就失去了更广的意义。无论是罚款还是纠正,最终的目的都应该是促进城市更美好,促进法制更加完善,促进执法更有温度。
    2021-08-27 15:45:56 0回复
    0
  • 选择性执法不可取
    近日,上海市民李某因为嫌自己花钱买的一棵香樟树遮挡阳光,找人进行了“修剪”,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
    其实,随着多年的绿化努力,现在我们的城市,乔木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尤其是底层居民的日常生活,而城市园林部门往往不能给予及时回应。笔者认为,还不是因为业主意见不一,高层的要看风景、底层的要有阳光;冬天要砍树荫、夏天要长绿叶等等,要让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确实为难。就像新闻中的李先生,事先打电话问过区绿化部门,是否需要审批,得到的回应却是“我们这里不受理”;而后参照隔壁小区物业已经修剪的高度,“他们这么修的,我也这么修。”形成事实后城管部门才认为是“砍伐”。
    要说这种“砍伐”,笔者前几年曾看到市区一条小路边上也是一排茂盛高大的香樟树,忽然有一天一支队伍来此“修剪”的几乎成平顶头了,工人说这是为了安装架空电缆。如今再看此地,重新是一片郁郁葱葱,原来绿化工人是内行啊!
    至于是否“过度修剪”?其“过度”专业内涵真不是平民百姓就能搞明白的。你看,人家物业成片修剪就罚一万多!业主李先生有样学样修剪一棵就要罚上十多万?在此我们不妨参照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其规定就十分明确,“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而如果要疏解的话,“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疏解。”
    那么上述处罚合理吗、合情吗?就像央视主持人白岩松评论所说:看完恐怕很多人会想问,究竟是修剪一棵自己种的树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还是僵硬执法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
    笔者认为,不妨请沪地相关部门与时俱进,跳出十多年前的老标准,学习借鉴一下最新的常州绿化条例。
    2021-08-26 15:48:36 0回复
    0
  • 为李某说句公道话

    近日,上海市民李某因 “砍伐”自买自种的香樟,罚款14.42万元。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笔者认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从表面看,李某该罚,但仔细琢磨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请看事情经过:

    73岁的李某,2002年,卖掉市区房子,在郊区购置一套别墅。花1.1万元买了棵香樟种在园里。香樟长得飞快,很快挡住了窗户。2010年前,李某和物业商量,将树挪到了花园外空地。到了今年,树荫几乎笼罩了大半个花园,草坪也死了不少。李某想修剪香樟树。当时,李某电话问过区绿化部门需要什么审批程序?答复很干脆:我们这里不受理。无奈,李某花500元钱请人参照物业的修剪法修剪了香樟树。这个事被物业发现后城管过来拍照、录音、录像,定性是“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李某不服,今年3月召开听证会,最终仍按“砍伐树木”处理。城管部门引用了2006年公布的绿化补偿标准,李某的香樟树认定价值为28840元,按照最低标准5倍赔偿,即14.42万元。

    我觉得有些情况值得商榷:

    一、绿化部门有错在先。修剪前,李某打电话问过区绿化部门,答复很干脆:我们不管这些。李某是在无奈之下自己花钱请人修剪的。修剪前你们不管,这是管理部门渎职,修剪后又是你们要罚款,我觉得有点不讲道理。鉴于上述情况,李某不应该负全责。

    二、执法不能双重标准。李某所在小区2棵香樟被“砍头”未受任何处罚。四季御庭小区里,150多棵树也被物业“砍头”了,被认定为“过度修剪”,仅罚款1.5万元? 可是,李某将树“砍头”却被定性为“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理由不充分。

    三、执法应实事求是。李某的罚款是有依据的。但是有没有考虑到一些实际问题,如這次被认定为“砍伐”的树是李某2002年花1.1万元买来的,在2010年后移植到院外。认定的补偿价格28840元中是不是要减去2010年之前种植在别墅内属于个人绿地上的那一部分。(民法典)

    四、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2010年,李某将香樟从园内移至园外请示过物业,动用吊车等大型设备的动静一定很大,可是竟没有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李某的擅自迁移行为,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此树已属于公共资源,个人无权处置,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擅自砍伐现象发生。监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依照《上海市綠化条例》,减轻对李某的处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綠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綠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并且从绿化补偿标准中减去2010年的那一部分,这样会相对合理些,让李某心服口服。
    2021-08-25 15:18:30 0回复
    0
  • 普法比处罚更重要

    柏文学

      李某擅自砍伐香樟树,依法应该受罚。树能贮碳、吸碳和放碳,对全人类生存与幸福至关重要。我国经不懈努力,将森林覆盖率从上世纪80年代初12%提升到目前23.04%,江苏达到24%,常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而荣获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称号。国家公民有义务植树,但没权利擅自伐树。上海市民李某受罚的依据,除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有《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规定,即使在自家院里栽的树,长到胸径大于25厘米后,擅自修剪也将受罚。

      问题是,执法部门曾对广大市民告知过相关法律法规没?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让广大人民和政府遵照执行的,而不是为了罚款。树立法律权威,让大众信仰法治,先要向大众普法,引导大众学法知法,然后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上海城管部门或绿化管理部门,曾否通过报纸电视及在社区住宅区张贴海报宣传过《上海市绿化条例》等4项本地法规没?市民李某自认为是“修剪”了这棵香樟树,城管部门依据“修剪指南”和“技术规范”认定为“砍伐”,所以罚款14.42万元。那么请问,这份“修剪指南”和“技术规范”曾向市民广而告之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比处罚更重要。

      我更赞同中国青年网的观点,应对李某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因为这份“修剪指南”只是一份指导专业修剪人员的操作指引,并无“砍伐”的严谨定义;即使定义了,也不具有强制效力,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而且李某是请了专业人员修剪这棵香樟树,如今香樟树又抽出了新枝芽,过几年或可恢复树木冠形,所以“砍伐”之定性违背客观事实。同时考虑这棵树是李某自费1.1万元购买而栽的,如李某承认“过度修剪”不妥,知道了上海这4项法规后不会再犯,那么执法部门完全应对李某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2021-08-25 08:37:41 0回复
    0
  • 万事万物构成了地球生态,你种了树,树融入了自然生态,修剪的话就要专业规范,这件事,应该是修剪的有点过分了。生的娃,养的宠物也要好好对待,和社会和谐相处,接受法规约束。
    2021-08-24 20:30:17 0回复
    0
  • 6417
    积分
  • 179
    博文
  • 1220
    被赞

个人介绍

平常语(原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15046661号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189488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