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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既有监护职责,就不该“甩锅

tjm.czly 最后编辑于 2021-08-02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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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监护职责,就不该“甩锅”

涂俊明

学生在别人家鱼塘上玩耍,父母家长监管未及而不幸溺亡,亡孩父母由此“追责”鱼塘方,“认为鱼塘所有人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是个“无厘头”的甩赖行为。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过程此案例中,面对申诉依据实情,认为“学生父母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因而判定父母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正确的。倘若听任如此家长“甩锅”“责怪”,难不成往后走路跌跤,是筑路者的责任?吃饭噎着,是厨娘的罪过?……

先看,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再看,《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这个孩子的不幸夭折,殒命于鱼塘里的沉痛教训,本该警醒疏忽大意、疏于管理的家长,引发沉痛反思,继而汲取刻骨铭心“生命之痛”的教训,却反而迁怒于鱼塘,“甩锅”于鱼塘所有人,借以“追责”分解痛苦,转移失却管理孩子的自身责任,不排除还侥幸存有以此“讹”取“赔偿”,弥补“丧子之痛”的另类什么心理“缺损”……

前辈们总是这样说养子成人的不易与艰辛:“孩子每一脚都踩在父母的心肺上,一步跨出俩脚印,脚脚印在心头上”,可见娃娃们衣食住行的所有行动轨迹,都时时刻刻牵动着父母家长们的神经,因而对孩子的安全等各种成长管理就是天生赋有的“神圣”,责任真是大于天!

孩童天性就是好动、爱玩,水中世界往往是他们心仪的乐园。每年因为玩水、失足落水,造成溺亡的事故常有,绝非寡闻。教育好、看护好、管理好孩子近水、识水、玩水,是一个家庭里的重要职责。这位学生的父母就是在孩子溺亡后,为了分解客观的、心理的“责任负荷”,寻找出偏执的理由,出口对鱼塘方发起“追责”,这样的父母之举,应该是家庭正确教育里的另类案例。

既有监护职责,就不该“甩锅”!暑期中、夏日里,玩水、游泳等娃娃“水事”多多,家长们该切实巡视管护自我责任区,担岗重任,既为自己为孩子,更是为家庭为社会,履职尽职,守护天使,确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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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我国《民事通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了
    2021-08-02 15:23:4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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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长是孩子第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1-07-30 14:30:2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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