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请勿留遗憾
今有网友“壹评”发帖《加装电梯补助,常州10万元南通18万元,差距如此之大?》
文中说,这几天,“加装电梯”再次成了百姓热点话题。尤其是单元邻里的各楼层老人,更是津津乐道。他们热切渴望能尽快加装,但更多关注点是加装费用。
根据“为什么这项惠民政策财政补助相差如此之大?”这样的群众质疑,“壹评”网友特地对比了常州(5月18日)、南通(4月7日)公布的加装电梯的征求意见公告,有几点明显区别:
一、常州的公告内容,侧重相关配合单位职责,南通的侧重相关建设者(居民)如何办理。
二、关于对低层的“影响”补助,南通给出安全等相关标准,只字未提补偿。常州,“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一看似人性化的政策,会带来很多麻烦。
由此,他的分析,其一,不利影响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估?假如,一楼业主就看不惯楼上的因加装电梯而房价增长,心里极度不爽,算不算不利影响?其二,补偿的标准是什么?费用谁来出?只这一条弹性无边的语句,将给加装电梯带来一系列口水。
政府既然人性化,就要主动承担一定责任,避免邻里纠纷对项目推进产生阻碍。为此他个人建议:本条实在要加,可以改成:电梯按标准加装完成后,带来不利影响的业主,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辖区进行评估后按标准给予补偿。
其实,在本月初,笔者已经收到本市两会成员发来的上述文件(常住建复(2021) 号),对于其中“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款,当时本人就觉得不妥,为此特建议人大代表回复提案主办方时,最好加上一条如下:
当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时,建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中的(四)化解意见分歧条例处理:
1.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调。
2.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建筑设计不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对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以上这条条款,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显然早就考虑周到,采用并推荐各地参照执行。不知本市相关部门是否注意了。
本人以上的建议,据人大代表说,已经送到相关部门,对方回答,正在考虑。但愿本市为民办实事的政策制订勿要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