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该受“社会保护伞”保护
涂俊明
女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听起来美丽感人,实际操作起来却往往差强人意。因此,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执行力度与守护的边界也参差不齐。有的时候、有的地方、有的单位甚至会别出心裁地打折扣,为了某单位一己之利“打擦边球”,更有甚者则出格而“违法”。类似广东这位女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还有应聘时那些要求“一旦怀孕就辞职”的血淋淋、冷冰冰的“保证”条款,既是单位违规违法,又好似确有“隐情”。企业公司貌似是体力不支的疲惫汉,将不堪重负的“累赘”背囊中丢卸些许负担,谓之“不得已而为之”……
“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女工劳动权益”等等,都是老少皆知、大家都懂的“情理”“常理”“道理”,更是“法规”“法理”“法则”所刊。何以仍然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此等令女工心寒,使自己违法,受大众所“公愤”的“蠢事”来?
站在企业、女工之外议论,当然会有“站着说话不腰痛”的嫌疑。从当今新经济潮流与新社会业态角度看问题,企业,也有不少难言之隐。
比如当下之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主体负担,在社会责任的负重压强过大过高。有的公司企业因为生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诸如这次殃及全球的新冠病毒疫情伤害)等主客观成因,企业在本身不堪重负之下,对女工权益保护采取成本上“甩手”‘卸囊’,自以为“理由多多”。且对受到伤害的直接女工个体而言,确是“丢饭碗”“下岗位”的生存风险,法律的阳光没能温暖到这部分“她心”里,却面临着开除、下岗的“生存危机”。
女工权益保障,既是法理、法律范畴,需要有“社会保护伞”的庇护。那么,在现如今的状态下,就应该有铁律保障。比如,社会层面开解一些保障性措施,既能保障女工权益,让她们即便在“享受生育奖励假”时,也能理所应当地放心休假、修心;即便是“怀孕”时,也是在快快乐乐地工作,完全可以在“社会保护伞”之下,心无旁骛地愉悦生活。
政府在企业税赋的负担方面加点调整,增加一些激励鼓劲政策。比如,列出奖惩措施,给公司企业在执行女工保护政策时,能得到政策倾斜保障。往具体实事方面说,招用女工与常年女工用量指标核定,保障女工就业渠道畅通;给予女工使用单位减轻成本负担,以奖励减税负,保女工就业,保女工就业。撑好这杆“社会保护伞”,是政府的责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女工权益保障,就应时时刻刻处在“社会保护伞”的常态化保护之下。如此“兜底”之下,还有谁再踩踏女工劳动权益保障“红线”,政策与法律则随时亮予“红灯”,从而令女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既令行禁止,又畅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