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下调 能否管住少年犯罪
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万人。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态势,特别是考虑到一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实施暴力犯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要知道,最低刑责年龄下调只是仅仅是一种手段,关键是全社会都要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应格外重视“犯前预防”。普法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走入社会的重要一环。未成年人身心都具有易塑性,家长、学校应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规则意识,进而了解社会规则,为其普及法律知识,司法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适度“柔性执法”,也对其严加管教,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建议教育部门联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走进校园,为未成年人以案说法、现场普法。逐步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清楚法律底线。
二、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屡下调刑责年龄,既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制,也是对更多无辜而缺乏自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强力保护。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司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以确保相关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三、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平稳顺畅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与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分类教育矫治,最终都是以重新融入社会为目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者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为防止其重新犯罪,一直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就业等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必要时借助社会观护制度对其实施帮扶教育,使其平稳顺畅回归社会,成为有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