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102】“取消醉驾入刑”是否代表选民意见?
无所求
【新闻】正义网3月8日
正义网: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原因是什么?醉驾入刑取消后,醉驾和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律师: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身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从这九年的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以及人员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这就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若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刑罚效果的发挥。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应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的行为的发生。
【想法】
本人认为,朱列玉的一元化逻辑分析有错误。
1.“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攀升了”,不代表醉驾者攀升了;更表明警方巡查严密了,有效地将醉驾行为巡查入案,并遏止在萌芽阶段,防止更多无辜受害者命丧轮下。
2.“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身和无辜路人的生命”,表述不严谨。“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首先是保护“无辜路人的生命”,而不是把“保护醉驾者生命”列在“保护无辜路人生命”之前!面对醉驾,“无辜路人”是风险极大的受害者,“醉驾者”的风险小得多得多。
3.“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以及人员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这就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错!国家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生命无价!国家投入人力物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完全正确。
4.“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错!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醉驾和高空抛物。至少这两种行为,不能等恶性人命结果发生才入刑,而是直接要遏止这种行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必须按行为论罪,而不能按结果论罪。生命一旦失去,便无法挽回,无法补偿。
5.“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错!这表明打击力度还不够。醉驾不但要入刑,还应当结合“处以吊销驾驶证、经济处罚、五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不准重新拿证、直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6.不知道身为全国人民代表的朱列玉,抛出这个“取消醉驾罪”议案,究竟是代表了谁?是否征求过选民的意见?是否倾听过人民的心声?是否做过民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