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法制是一对双生命题,自规则出现之日起,关于道德和规则的讨论从未停息。当员工未获批8天丧假强行休假被辞退与江苏公司成立专门隔离关怀办公室定期“陪聊”的两则新闻放在一起时,令人不免再次思考道德关怀与制度管理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讲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小到“家规”、“班规”、公司的管理制度,大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长治久安。但制度总不免带着严格、教条的标签。相比之下,情理则是蕴含着道德的温度的。人们也总是希望,制度也有温度,常言道,法不外乎人情,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法律,都不应该背离道德的标准。制度通常是一个集体最低的行为准则,这个准则不仅要求着被管理的人,也应该是在管理者们、制度制定者的心中设立的一个管理的最低标准。
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被称作“公序良俗原则”,它的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在山东丧假的案例中,法院便在裁定这桩令人愤怒的“无情”公司不予准假的案例时,运用了这一原则。法院认为,因操办丧事而请假,属于尽人子孝道,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要求。
私以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其核心要义便是,法律相信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为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与认可的。而作为制度本身的法律,却并不能为社会公众完全熟知,因此在民事生活中,法律采用公序良俗作为制度的补充与注释。这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制的双生关系。“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范式,是道德的抽象表达,它应该贯彻在制度的方方面面,从制定到落实一项制度,都应将道德关怀考虑进去。制度从来都是一个基准线,在它之上,还有种种道德规范在约束和指引着我们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仅抱着制度这个最低标准作为行为准则,尊重民俗,体恤员工,在制度中体现道德关怀,更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