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的刚性管用老板的任性
在说此事之前先说点别的。根据儒家传统的孝道观念,朝廷官员在位期间,如若父母去世,则无论此人担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辞官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这叫丁忧。
当然现在不讲究这些了,但因父去世请假,这不论是在公家单位还是私人企业,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得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除非当事人是从事重大且紧急的诸如国防机密等特殊事项,其他情况单位都是允许的。
然而,在一些老板的眼里是没有什么法律制度可言的,他们总认为我的企业我说了算,眼里只有利益二字,而对于员工的个人诉求、人性化管理等等,都与他们无关。员工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对个别老板的霸道、任性等敢怒不敢言。这一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们知道,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深化公民道德建设,需要德法并举、德法相济,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促进各项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要求,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道德底线。
为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然而这家公司的做法恰恰与之背道而驰。所以,各地不妨制定企业道德建设的行动方案,对于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事件,要对企业及企业老板本人进行相关的制裁,从而达到以制度的刚性管用老板的任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