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 客户端 | 旧版博客
收藏本站

违法占用农村耕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水涓涓 最后编辑于 2021-01-26 14:56:55
10669 3 14

 

      违法占用农村耕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对之前已经在耕地上建房,并通过合法审批,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属于合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强行乱占耕地建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地
    占用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转让
    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耕地是我国粮食生产之根本,事关我国的经济民生。国家划定18亿亩耕地红线,是因为耕地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出台了最严厉的处罚非法占用耕的措施。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认真细致进行排查,发动群众揭露问题,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对任何侵占耕地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八月小龙
  • 双桂女
  • szw1948
  • 何伯良
  • 泉水涓涓
  • 西江月
  • 陆吾
  • 竹青
  • 顺其自然者
  • 留住时光
  • 人参果
  • 郁郁葱葱
  • 西贝
  • 米眯
发送

3条评论

  • 我很赞同!
    2021-02-05 10:55:04 0回复
    0
  • 民生大事,不能马虎。
    2021-01-31 15:51:17 0回复
    0
  • 常州不会一点问题也没有。
    2021-01-31 09:29:47 0回复
    0
  • 170458
    积分
  • 4002
    博文
  • 41297
    被赞

个人介绍

1941年7月1日生,2001年9月退休。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15046661号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189488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