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随着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有政协委员提出,结婚也需“冷静”,建议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以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
配偶双方相互坦诚是爱意的基本表现,也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对此,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早有规定: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因此,如果是为了倡导婚前体检、保障对配偶健康状况知情权的目的,完全没有必要重复设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如果是考虑到配偶的其他知情权,比如吃瓜群众津津乐道的“脚踏两条船”行为,则触及隐私权的边界。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除了有权机关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个人行踪等信息。因此,即便设立了婚姻登记异议期,在没有披露制度、查询制度等制度配套下,亦无实际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保障婚姻稳定,制度设计上提高婚姻进入门槛是有必要的,但是仅设置“婚姻登记异议期”未免过于形式主义,而且根据前述分析,“婚姻登记异议期”也无法实现这么多期待。相反,笔者认为,应该更加细化结婚前置程序。首先,婚前体检制度有必要恢复,比起“婚姻登记异议期”,体检才是配偶健康知情权的真正“保险栓”。其次,“感情不和”是婚姻的主要杀手之一,归根到底,是双方性格不和、利益冲突、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如果双方、特别是双方家庭在婚前就已磨合,婚后会顺遂很多。古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虽有部分习俗不符合新时代精神文明要求,但种种仪式为两个家庭提供了磨合期。笔者建议,不妨倡导恢复此项民俗,在领结婚证前,而不是在办酒前再讨论诸多事宜,也许能为结婚双方提供真正的“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