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九十五】强奸且杀人,坦白交代就可轻判?
无所求
【新闻】西南商报1月12日
贵州一名15岁少女疑被人拐卖到江西为妻,逃跑途中惨遭一名拉黄包车的男子曾树良奸杀并捆绑抛尸河中。案发15年后该歹徒落网,一审被判死缓,死者家人不服,遂向检方递交抗诉申请。1月6日,申请遭驳回,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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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江西上饶市中级法院一审被判死缓的理由是:
曾树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饶市检察院认为应以强奸罪追究曾树良刑事责任。
上饶市检察院驳回抗诉申请的理由是:
定罪量刑准确。
作为读者的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是需要上饶市法院和检察院进行普法宣传的老百姓,对此案的判决非常不理解。
1.江西上饶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曾树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雷瑶姐姐和哥哥丧葬费3.8万余元。
曾树良明明是强奸少女后捂被害人口鼻致她死亡,再捆绑抛入河中。为什么仅仅以强奸罪起诉?难道故意杀人罪可以忽略不计?
2.仅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可以从轻处罚免除立即执行,是非常可怕的事情!任何杀人无数投毒无数纵火无数强奸无数的罪犯都可以做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都可以免除死刑?
3.注意,曾树良即使有自首情节,都不该免除立即执行的死刑,何况他没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曾树良曾被刑警拦下盘查,让他辨认尸体照片,他说不认识死者。
4.法律不讲良心,法官是肉体附带灵魂之人,是有良心的。判决赔偿雷瑶姐姐和哥哥丧葬费3.8万余元,不提经济补偿,不提精神补偿,法官良心何安!!!
5.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是必须的,可是看了曾树良的辩护词着实感到心理不适:辩护人认为他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并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他捂被害人口鼻致她死亡属疏忽大意,他的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加之他现在已是65岁老人,建议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6.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则新闻后的网友跟帖留言中,我没找到有赞同这个案件的判决。我们的法律如何代表民意、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