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界的“小学生”,甫一看见该项报道,便觉有些吊诡。这宗涉及刑事、合同纠纷、遗产继承的多元法律关系案件,被某些媒体报道为“9岁孤女成老赖,法院道歉!”这等意味不明、似有舆论引导性质的标题。事实究竟何为?让人不禁探索。
查阅判决书之后,厘清了一部分事实,理解了法律适用的关系。在此需要澄清的是,女孩并非“老赖”,因为法院并非下达的“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而是“限制高消费令”。通常意义上说的“老赖”,指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其实这是一桩极为轻易便可证伪的用语“乌龙”。《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对应的是《限高规定》的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从这两句并不晦涩的法律规则中可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高”的区别。作为媒体人,应当能明白其中区别。但为何在早期,连篇累牍使用“老赖”二字来刺激读者的眼球呢?是否有通过舆论之势来“绑架”司法之嫌?只能感慨,司法报道,着实是任重道远。
当剥离开被不实描述包裹的外衣,本案中那个9岁却被监护人推上被告席,推上被执行人位置的女孩,那个颇为“善意”买房却被宣告合同无效,如今房钱两无着落的买房者,才是真正需要公众的目光关注的对象。我却未曾看到报道对他们,尤其是买房者,施加一点空间,引导公众的目光。此文当然并非为法院“辩驳”,判决容易执行难,法院如何在不愿交出房屋的女孩监护人和维持女孩成长必需之间必然做过一番思辨,否则,直接判决拍卖房屋,归还买房者55万,剩余部分为遗产由女孩继承,此案便算了结。法院有错,错在下了一道“不痛不痒”的决定,既不能实质解决债务问题,也没有对不执行判决的女孩及其监护人起到“压迫”作用,颇有些“敷衍”之嫌。
如此看来,这桩案件,媒体、法院都是“输家”。作为能够引导公众价值判断与取向的职业,都需坚守工作底线,至少需放些钻研精神,或是在字词用语的研判、报道心态的端正上,或是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否则,便是如此消耗公信力的双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