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鄤的真实故事(11):被革职的两个大法官
郑燮贤
因为被温体仁弹劾,郑鄤在崇祯八年十一月十日被关进刑部监狱。在监狱中看到邸报,才知道被逮的原因。他在狱中写了一份《痛沥奇冤疏》,文章写得感情浓郁、有理有据,真可谓字字血泪、痛彻心扉。后来有人在《峚阳草堂集》这篇文章旁写点评“此篇最佳”。可是他的忠恳陈述,不会打动崇祯皇帝。
当时的刑部尚书冯英,字美中,号锺华,河北宁晋人。冯英到刑部后,先任右侍郎,后升任尚书,曾上《慎刑八议疏》,主张判罚要慎重,要有依据合法律。
冯英认为郑鄤杖母一案,由温体仁告发,但他只是听吴宗达所说,并非亲见。而今吴宗达和郑鄤的父母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温体仁在奏章中说,郑鄤家乡的人对郑鄤杖母之事议论纷纷,切齿痛恨。而冯英认为这是“乡人私议”,不是“朝端公论”。所以他请崇祯帝下旨给武进籍的在京官员,让他们就“郑鄤杖母”是否真有其事,据实奏闻。
冯英的意见当然不符合温体仁假他之手置郑鄤于死地的阴谋,也引起崇祯帝的不满,于是他敦促冯英结案。冯英请求下旨给巡抚、巡按实地调查,但是没有得到批准。冯英在奏章中陈述了他的鲜明观点:如果现在无凭无据就给郑鄤定罪,他日物换星移,必定认为我们刑部的拟议不适当,也要认为朝廷的刑罚失去了公平。我个人一己的性命不足珍惜,而国家的法律至关重要。
由于冯英不肯听从温体仁的摆布,崇祯帝以玩忽职守的罪名把冯英革职迁戍。并把郑鄤从刑部移送到锦衣卫监狱,这就是所谓“诏狱”。明亡以后,黄道周在为郑鄤写的《郑峚阳年兄墓志》中,说冯英争的是“万世明允之戒”,他称赞冯英,“此真司寇(刑部尚书的别称)也”!
锦衣卫负责审理郑鄤案的是指挥使吴孟明。吴孟明这人颇有点来历。天启年间,他曾在锦衣卫镇抚使许显纯手下任副职,但他和许显纯截然不同。许显纯甘当魏忠贤的打手,残酷镇压东林党人。吴孟明一方面规劝许显纯不要把事情做得太过分,一方面他自己想方设法,前后共保护了几十个东林人士免遭祸患。他因此被阉党察觉而免职,崇祯帝登基以后,他回到锦衣卫。
吴孟明的另一个特点是有儒者之风。明代任职锦衣卫的一般都是武官或功臣后代,后来使用少量的儒士。吴孟明在崇祯十年升任锦衣卫指挥使,半年以后就晋升为一品官衔,可见他很受崇祯帝的信任。钱谦益在为吴孟明晋升一品而写的序文中说,吴孟明在奏疏中经常引经据典,其内容符合古代书籍的要义。
吴孟明接手郑鄤案以后,先询问了两个武进籍的官员,一是兵部尚书陆完学,一是御史王章,他们都说郑鄤没有杖母之事。当然陆完学对郑鄤很是反感,他说郑鄤“得罪乡邦,死不足惜”,但是若要说郑鄤杖母,却是不存在的。
所以吴孟明对崇祯帝提出两点建议。
他说陛下如果要惩治不孝之人,常州有个典型案例,有人因为和父亲争夺一个女人,用刀砍伤了父亲。这个案件事实清楚,又是近年发生,正适合处罚罪犯以教育不孝之人。郑鄤“杖母”之事时间相隔太远,事实又不清楚,何必过于追究呢?
吴孟明的第二个意见是,派人到江南把郑鄤的近亲和死去的媳妇的亲属解来京城,当面调查取证。如果确有其事,郑鄤即使有三寸长舌,也无法狡辩。因为这时郑鄤又被加了一条更严重的罪名,奸淫童养儿媳致死。
崇祯帝只采纳了吴孟明其中的一点建议,对为了争夺女人而打斗的父子重新定罪,父亲被判遣戍,儿子被判死刑。关于郑鄤案的建议,崇祯帝一概不采纳。因为崇祯帝这时对郑鄤案有了新的想法,想利用它来重判郑鄤,借以打击清流言官,让他们不要在朝堂上和他唱反调。他要吴孟明做的只是通过刑讯逼供来坐实郑鄤的罪状。
迫于压力,吴孟明对郑鄤动了刑,但他认为郑鄤罪不至死。他在奏疏中写道:我承担了问刑的职责,如果不遵从太祖所定的《大明律》,依据什么办案呢?又说:毗陵(常州古称)多贤者,但是也有假公济私的小人,他们“依符名义,恣行朋害”。这句话,显然是指斥许曦等人做假证的罪恶行径了。
崇祯帝用对待冯英的办法来对待吴孟明,指责他“藐玩殊甚”,也把他革职了事。
冯英和吴孟明,一个是二品的刑部尚书,一个是一品的锦衣卫指挥使,都是掌管司法的大员,都因为审理郑鄤案件而遭革职罢官。其原因都是因为他们依照司法秉公办案,不愿逢迎首辅及皇帝的旨意。实质这是法律和皇权之间的矛盾。明代的法律是朱姓皇家制订,但是当皇帝本人想要超越法律行事的时候,司法就显得苍白无力,在帝制时代,皇权大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