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九十一】请教:该法院判决,是否与法律相悖
无所求
【新闻】新华网11月29日
新华社太原11月29日电(记者孙亮全)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获悉,此前曾引发社会关注的运城教师弋某涉嫌强制猥亵学生案有了最新结果,弋某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从业禁止4年。
法院审理查明,弋某身为人民教师,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但其违背师德,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心理障碍和自残,社会影响恶劣。
【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以我浅见,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弋某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即已丧失教师资格;服完刑期后,也不能再取得教师资格。
那么法院一审判处弋某有期徒刑8年的同时,“并处从业禁止4年”的依据在哪里?
在我看来,弋某从此不能再从事学校教师职业,连校外学生培训班教师也不可以,哪怕临时托管班教师都应被禁止。
法院为何不并处弋某终身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特此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