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教育莫用 “法外鞭”
涂俊明
某中学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被处以“电视公开检讨”,引发舆论哗然,抨击声浪不绝于耳。这在作为方的“相关部门”而言,似乎他们就是在对交通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警示”,通过电视公开检讨这种惩处手段“以儆效尤”,貌似亦是在公开“执法”。
现如今,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人们所有的行事都要尊顺法律法规的,违规了就会遭到遏制,违法了就必被处置。作为执法的单位主体,诸如交通执法单位、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公众执法履职行事的行为主体,更应该依法、依规办事,特别是类似对别人的违法违规处置,更是要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法律不会许可授予这些主体采用游走于合法合规边缘的“法外鞭”。这起对女教师电视曝光检讨的做法,虽然是“鞭挞”行为人“人行道上骑行”,却在人权保障、肖像权、单位名誉权等方面“侵害”了行为人、行为人单位,同时,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执行单位诸多负面影响,诸如,使人怀疑公共部门的执法准确性、法律与政策理解程度、执政能力;使人怀疑这样的作为,可否外延其他场合与客体……这样一场“电视公开检讨”,引发的外延负能量很多,如此一顿“法外鞭”,实在是一类“欠水平”“乱作为”的违法违规之举,应该早早阻止,切莫再有造次“效仿”!
在繁杂的社会治理工作中,我们唯有认真学法、知法、懂法、执法,不做法律法规框架外的“随意处罚”“胡乱创新”。大凡涉及法律法规的执掌,既不用“法外情”,也不打“法外鞭”。不管是惩处也好,教育也罢,都必须规规矩矩应用正当的程序与方法,切切莫用“法外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