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有想法之八十三】错了
无所求
【新闻】人民日报新闻早班车2020.9.27
云南自愿应征青年黄振南因拒服兵役被惩处,2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想法】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非常正确。
“2年内”,太短了。
设想黄振南2年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接着被提拔为领导干部,且在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工作,
那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的退伍了,要找坐南朝北的黄振南来安置工作,心里是什么滋味?
对全国未来适龄服兵役的亿万青年,是一个什么样的引导?
对国防事业和国家安全,是一个什么样的影响?
我认为,10年乃至20年内,黄振南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都不过分。
也许读者朋友,觉得“10年乃至20年内”时间太长了吧。不,请帮助分析,云南有关方面是不是错了。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修正,现行有效),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网上“文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报:
役前训练期间,黄振南怕吃苦,思想反复波动,入伍意愿下降,在明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拒服兵役处罚措施的情况下4天内3次写申请书退出,经干部骨干多次教育引导,未有任何改变,本人熟知且愿意承担所有拒服兵役的后果。
黄振南属于“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情况,应当适用“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条款的理解是,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所以,我认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处理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条款。
读者朋友,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