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出于好心,看不得流浪狗饥饿可怜,经常去喂食物给它吃,不想这条狗撞倒了别人导致骨折,警方调查得悉,流浪狗有人喂养,认定喂养者是狗的管理人,后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喂养人支付4万块损失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刚刚在龙博由“泉水涓涓”网友博文披露的,最后他提醒说:各位网友告诉左邻右舍,遇到流浪狗千万不要喂养,否则会惹是生非。这让我想起永远解决不了的问题“不敢扶”,沈腾小品《扶不扶》有句经典台词:哥们,我扶过仨,这么跟你说吧,哥以前开的大奔。曾开大奔的骑着山地车出现在侧,好言相劝。
会不会是发生在遵义的个例呢?我上百度搜索,发现同类案子很多,让太多好心人吸取了深刻教训。凤凰网安徽版2018年5月记载,芜湖市有位刘女士见邻居搬走后,遗弃一条母狗,怕狗饿死,等于领养了它,狗咬了邻居家孩子,她作为管理人被派出所要求赔偿治疗费。
网上异口同声说,大家千万不要再去喂养流浪猫狗了,担心的和文章反映结果一致。这是法律的问题,如果没有“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失”的粗糙规定,上述尴尬不会频繁发生。按理说,法律应该是保护生命的,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动物的生命,都应该受到保护和重视。只有当流浪狗泛滥成灾,构成危害公共利益的时候,政府才出手加以适当的灭杀,通常情况下流浪狗都会被送到动物救助站去。
有人可怜动物,主动承担一些喂养义务,也是爱的体现,往往流浪狗得到人的关怀之后,不会因为饥饿和心理问题出现攻击性。而喂养与管理,本质上没有逻辑关系,只有长期圈养在家的宠物狗,才属于需要人看管好的那种。喂养,就如人们对流浪汉的施舍一样,只是给予一些食物或东西,不存在说因此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真正的流浪狗管理者,应该是当地政府部门,流浪狗在社会游荡,属于公共卫生现象,也跟人身健康安全沾边,流浪狗撞人咬人,和有人给予食物没有因果关系,但是跟政府疏于管理却有,所以,如果要赔偿的话,政府有关部门才是赔偿主体。
如果总让好心人买单,这个社会将变成冷冰冰的社会,流浪狗猫没有人管,乞讨人没有人管,出现意外的人紧要关头也没有人伸出援手,明哲保身的时候,实际上每个人也把自己推到了孤立无援的险境。所以咱们在制订法规时,应该更多考虑考虑连锁反应,重点更应该放在生命第一的出发点上才是,最起码有助于帮扶风气振兴。